西安小型库房出租:2009年辽宁省双拥办等8部门《关于做好驻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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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驻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意见 

辽拥办发〔2009〕8号

 

各市双拥办、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辽宁是驻军大省,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一直是涉及部队干部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驻辽部队干部和家属的欢迎,较好地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加强部队干部队伍建设和稳定军心,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以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安置随军家属和就业的压力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认识

驻辽部队是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形势严峻,突出反映在安置渠道窄,岗位竞争优势不明显,就业信息滞后和再就业压力大等方面。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事关部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妥善解决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问题,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是新时期创建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和密切和巩固“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坚持统筹协调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自主就业与强化服务相结合,通过采取重点就业安置、拓宽就业路子、加大培训力度、强化社会保障等有效措施和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

二、明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就业的原则和责任

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依据随军前的身份实行对口安置;对无工作的优先参加培训,积极扶持就业;对要求创业的,要积极给予鼓励,为其提供方便;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安置,本人未能实现自主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丫,在部队补助的基础上,可给予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各市自定。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当地政府为主导,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协助,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当地双拥办是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每年以县级为单位,驻军在每年第一季度将符合条件需要安置和就业的随军家属情况统计上报给当地双拥办,由双拥办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当地党委、政府议军会和军地联席会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军部队单位,组织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优惠政策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单位均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随军家属。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口安置,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安置有困难的,可由市级双拥办协调进行安置。

(三)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予以重点安置,确保就业。

(四)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随军家属非个人原因连续 6 个月未能就业的或就业确实困难的,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予以优先安排;对具备条件,要求到社区工作的,可结合换届优先给予安置。

(六)驻军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双拥办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每年集中举办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就业。

(七)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 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照顾。

(八)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九)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场主管单位优先安置经营摊点。

(十)各地要把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一)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再就业。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政策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部队干部和家属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出发,高度重视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稳妥组织实施,全面抓好督促落实,确实维护好部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切身利益。

一是纳入当地双拥工作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督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安置、培训和市场推荐工作力度,确保部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纳入双拥评选活动内容。各级双拥办将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纳入双拥工作检查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考核指标,广泛征求部队干部和家属的意见,实行工作量化,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部队干部家属的单位给予通报。

三是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把驻辽部队待业和下岗的随军家属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计划和再就业工程,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并在培训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部队干部家属自主创业、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就业。各地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