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s2500更换滤芯教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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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2010-03-16 19:25:42) 转载标签:

财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1、  总机构按多少比例在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2、  当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比例如何分配?

依据: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4、上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无法获取上上年度的收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何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第二条规定: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举例:

假设A公司为总公司,下有B、C、D、E、F五个分公司,总分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一样,B、C、D三个分公司为2008年成立,E公司为2009年成立,F公司为2010年成立。

B、C、D三个分公司2008年度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如下:


 


2010年A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A公司汇总计算的利润总额为400万元,没有以前年度亏损,应交所得税为100万元(400×25%=100),第一季度各公司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如下:

A公司在当地预缴所得税=100×50%=50万元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50/600)+0.35×(14/50)+0.3×(260/1000)=0.2635

B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2635=13.175万元

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70/600)+0.35×(20/50)+0.3×(420/1000)=0.4235

C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4235=21.175万元

D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80/600)+0.35×(16/50)+0.3×(320/1000)=0.313

D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313=15.65万元

E公司因无法获得2008年的相关数据,上半年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F公司因2010年新成立,当年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B、C、D、E三个分公司2009年度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如下:

 


2010年A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A公司汇总计算的利润总额为400万元,没有以前年度亏损,应交所得税为100万元(400×25%=100),第三季度各公司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如下:

A公司在当地预缴所得税=100×50%=50万元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800)+0.35×(12/60)+0.3×(275/1250)=0.2235

B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2235=11.175万元

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80/800)+0.35×(21/60)+0.3×(425/1250)=0.347

C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347=17.35万元

D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800)+0.35×(18/60)+0.3×(300/1250)=0.2645

D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2645=13.225万元

E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20/800)+0.35×(9/60)+0.3×(250/1250)=0.165

E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50×0.165=8.25万元

F公司因2010年新成立,当年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  总分机构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如何分配所得税额?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6、  总分机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举例:如上例,假设A公司为总公司,下有B、C、D、E、F五个分公司,总分公司所得税税率是18%,B公司的税率是25%,C公司所得税税率是18%,D、E、F所得税税率都是25%,B、C、D三个分公司为2008年成立,E公司为2009年成立,F公司为2010年成立。

B、C、D三个分公司2008年度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如下:

 



2010年A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A公司汇总计算的利润总额为400万元,没有以前年度亏损,第一季度各公司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如下:

A公司在当地预缴所得税=400×50%×18%=36万元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50/600)+0.35×(14/50)+0.3×(260/1000)=0.2635

B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2635×25%=13.175万元

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70/600)+0.35×(20/50)+0.3×(420/1000)=0.4235

C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4235×18%=15.246万元

D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80/600)+0.35×(16/50)+0.3×(320/1000)=0.313

D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313×25%=15.65万元

E公司因无法获得2008年的相关数据,上半年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F公司因2010年新成立,当年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B、C、D、E三个分公司2009年度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如下:

 



2010年A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A公司汇总计算的利润总额为400万元,没有以前年度亏损,第三季度各公司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如下:

A公司在当地预缴所得税=400×50%×18%=36万元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800)+0.35×(12/60)+0.3×(275/1250)=0.2235

B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2235×25%=11.175万元

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80/800)+0.35×(21/60)+0.3×(425/1250)=0.347

C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347×18%=12.492万元

D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800)+0.35×(18/60)+0.3×(300/1250)=0.2645

D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2645×25%=13.225万元

E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20/800)+0.35×(9/60)+0.3×(250/1250)=0.165

E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200×0.165×25%=8.25万元

F公司因2010年新成立,当年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  撤销的分支机构,其按比例应预缴的所得税款怎么办?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举例:如上例,假设2010年8月份将D分公司撤销,那第三季度预缴时A总公司在当地预缴所得税=400×50%×18%+200×0.2645×25%=36+13.225=49.225万元。

 

8、  企业所有的分支机构都要在当地预缴所得税吗?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9、如何确定哪些属于二级分支机构,哪些属于三级分支机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