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桥长度排行榜:胡适: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21:14:33

核心提示:胡适说:“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3就是说,要建立民主制度,使国家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国家,那么,国人就必须摆脱奴隶地位,去掉奴隶思想,使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享有自由权利的个人。

本文摘自:《胡适研究通讯》2009年第2期(总第6期),作者:耿云志,原题:《五四新文化:继承与超越》

作者:

耿云志,1938年12月生,辽宁海城人。1964年于辽宁大学哲学系毕业后,即进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近代史研究所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史哲学部委员,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兼任中国现代文化学会会长、胡适研究会会长、中国近代思想研究中心理事长、孙中山基金会理事等职。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长。

近数十年来,围绕着如何对待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肯定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贡献者,多从肯定方面加以研究,加以论述。有人或许以为他们不承认新文化运动有其负面的影响。否定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贡献者,自然是从否定的方面加以研究,加以论述。人们认为他们完全否认新文化运动的正面意义。

上世纪晚期以来,有人提出,对五四新文化运动,应当在继承的基础上超越。这无疑是一个很不错的提法。但问题是在于如何继承?如何超越?

若论到如何继承,首先要明确继承什么。我想,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应当是科学与民主。当年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领袖分子们,都把这两者看成是当时的中国最需要的东西。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中国从戊戌维新运动起,先觉分子就追求以某种形式的民主制度,替代固有的君主专制制度。不过,清末的革命家和改革家们心目中的民主制度,只是一套政治安排,一套政治架构。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议会的组织,以为有了议会,就有了民主制度。革命党人对此坚信不疑。立宪派的梁启超略有些迟疑。他觉得,以当时中国的社会状况和国民素质,恐未必能运用好议会这种组织。民国成立后,有了议会;但议员们既没有阻止袁世凯复辟帝制,也没有避免使自己堕落为“猪仔”议员,他们竟以自己神圣的投票权换取五千大洋去吃喝玩乐。于是人们对民主制度失望,有的转而倾向复旧,有的向往各种各样的乌托邦。

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分子们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们能看出问题之所在,而不像一般人那样在挫折和混乱面前迷失方向。他们认识到,民主制度之未能落实,是因为国民没有民主的观念。要国民树立民主的观念,就得让他们明白,他们每一个人都是堂堂的独立的,享有不可让渡的自由权利的个人。陈独秀所谓“吾人最后之觉悟”,必须是每个人“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1亦即“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惟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2。胡适说:“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3就是说,要建立民主制度,使国家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国家,那么,国人就必须摆脱奴隶地位,去掉奴隶思想,使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享有自由权利的个人。显然,他的意思与陈独秀所说的是完全一致的。

正因如此,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当时极力提倡个性主义,极力主张个人的独立与解放。提倡个性,个人自由,在清末已有人讲过,如梁启超(见其《新民说》等),如鲁迅(见其《文化偏至论》等)等。然而,第一,那时人们没有对个性、个人自由等等给出清晰而圆满的界定。第二,那时没有把个人自由与国家民族的自由之间的关系讲清楚,往往陷于不易摆脱的困惑之中。第三,那时,也没有人把个性与个人自由同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讲清楚。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分子们,在上述三个方面,都有新的建树。例如,关于个性与个人自由的界定,他们指出,个性主义“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4从前,严复、梁启超们只是说个人自由,但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界。这是从消极方面来界定个人自由。现在强调个人要对自己出之于自由意志的言论、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这是从积极方面,更加客观,也更加深刻地揭示出自由的完整的意义。而且针对中国的国情与民众心理,这样讲,就澄清了专制主义者对自由的曲解和污蔑,也解除了一些好心人对自由的种种担心和误解。久处专制主义桎梏之下的人们常常误以为,个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人欲横流。实则根本不是这么回事。一个人,既然是独立自主的,有自由意志的,那就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如果你危害到公共利益,或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你就必须接受惩罚。这既是维护每个个人的自由所需要的,也是维护公共社会利益所必需的。

再如,关于个人自由与国家民族的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分子们也给出了非常明晰的解答。他们指出,争个人的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个人的人格,就是为国家争人格。5这听起来或许不足以说服人。但仔细论起来,其间的道理也并不神秘。每个为国家民族的自由而慷慨赴义的人,都是首先感受到自身的不自由的痛苦或亲历到自己亲人的不幸,当他们走上斗争的前线的时候,他们所意会到的,自己的自由与国家民族的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还记得我读小学的时候,学唱过一首挽歌,其歌词说:“感受不自由,莫大的痛苦;在我们遭受灾难的时候,你们英勇,你们英勇地抛弃了头颅。”我觉得,这个简短的歌词,生动地透显出,个人自由与国家民族的自由之间的紧密的关系。不仅如此,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国家自由,民族自由,必须建立在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陈独秀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6著名政治学家、《新青年》的主要撰稿人之一高一涵更明确地指出:“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人民,主也;国家,业也。所业之事,焉有不为所主者凭借利用之理?”7

从以上的论述就可明白,在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的心目中,个性主义,个人自由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他们看来,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实在是民主制度的灵魂。若没有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民主便只是一句口号,只是一套空架子。只有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得到真实而充分的保障,民主政治才能落到实处。

继承五四,当然要继承五四的民主精神。五四时期,先觉者们所讲的民主,还只能是世界上已有的,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西方民主制度,或如人们习惯地称之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批评这种民主,是指出它有其虚伪的一面。他们认为资本主义是现代的奴隶制,工人们被束缚在现代企业的严格管理之下,流血流汗,仅仅为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而已。他们不可能享受到民主制度的充分保障。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是要使民主制度变得更真实,更普遍。我们要超越五四,就应该努力建设一种真实的普遍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