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家军阵亡将军名单: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06:43:01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2010-02-01 20:19:30) 标签:

证据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规则

原告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教育

分类: 违宪救济

(一)税务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税务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一项有法律证明力的证据,往往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材料。也就是说,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2.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其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该证据客观真实存在并能证明案件有关事实,也不会被法院认可。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还专门列举了几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 税务机关对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对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是原告提出了争议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主张,但法律并不要求由原告来证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在不能证明争议税务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而被告税务机关如果不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这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就面临着所做具体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不合法,从而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2. 对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如果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则由被告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该主张,则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该主张,则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四)对被告举证规则的特殊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在特殊情形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则中的职能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税务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其他规定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4.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