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万行上师是邪师:为什么要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 - 专利视点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03 06:41:50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有时企业会出其不意地接到专利权人的侵权警告信或起诉状,告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或采用的方法已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面对此类突发事件,企业是否只能束手就擒?回答是:否!积极应对才是上策。首先,企业应当冷静地判断自己所采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确实已经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随后,还必须对已授权专利是否确实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可专利性进行研究与分析,寻找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完全可能变被动为主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均不作实质审查,因而造成其专利法律状态极不稳定。而发明专利尽管经历了实质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也难以保证没有错漏,因此专利无效实际上已经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事由。专利无效抗辩可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讼专利权无效认定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围绕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展开。而且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往往都是通过比对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和分析权利要求书而提出的。
    专利有效性检索涉及的公开文献为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包括所有可以检索到的世界各国的公开专利,尤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瑞士、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专利为常用,以及世界专利条约组织和欧洲专利局两大机构的专利;非专利文献包括PCT所规定的最低文献量,如相关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政府报告、产品样本、标准、书籍等。这些公开文献的检索途径有:各种光盘数据库、网络数据库、国际联机系统(Dialog和STN系统)、互联网,以及图书情报机构收藏的各种出版物。

    大部分专利的查询都是通过专利号查询的!
    通过大量有效性专利检索的实践,我们发现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相当高,而这类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专利无效抗辩已经成为被告侵权人必定考虑的问题。例如,上海某公司A收到另一家公司B的侵权警告,称其生产的沟槽阀门侵犯B公司已获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经我们全面检索,发现1977.08.23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公开的一篇美国专利全面披露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检索报告分析认为,这篇美国专利影响到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建议被告当事人以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否定授权专利新颖性为依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