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翔怎么没红:关于群体性事件防控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03:23:07

关于群体性事件防控的思考

作者:吴绍明  发布时间:2010-05-10 11:04:18


 

【摘 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冲突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行为方式趋于激烈、情况越来越复杂,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 注。然而要想对其进行有效防控,惟有在分析当前其所具有的特征入手,分三个阶段即引发群体事件的根源、群体事件发生过程中、群体事件结束后实施不同的处理 办法或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达到对群体事件进性有效防控的预期效果。

【摘要】群体性事件  非法集资  信访制度  服务型政府

一、前言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发群体性事件。2008年6月28日的贵州省瓮安事件、2008年7月的云南孟连事件、2008年9月3、4日 湖南吉首市非法集资事件等等,有的事件中闹事人群公然冲击和火烧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办公楼;有的事件中曾一度集体上访政府机关,防碍正常办公,制造堵 塞交通,故意制造社会的混乱;有的发生警民械斗,造成流血事件,这些事件都曾一度造成当地政权瘫痪,局面失控,成为近年来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最典型标本之 一。面对目前群体事件复杂难控以及日趋燎原之势,如何依法应对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如何对群体事件人员进行正确引导,使群体事件向良好的导向方向发展, 使其成为目前存在利益偏差的博弈之中,构件民官交流的桥梁,共创社会和谐的最佳方式,己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一大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从群体事件的特 征的以及对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应对的群体事件方法策略机制,以期对当前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对群体事件的策略制定上有所裨益。

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特征

(一)群体事件的概念

在 我国理论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学者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本文中,笔者在部分学者的认识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 作进一步深入界定即“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利益不能得到满足、表达某种诉求或发泄不满情绪 时,经过策划、酝酿或自动融入,最终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甚至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或集体 打、砸、烧、抢等方式,以求得问题解决的一种带有非法性质的集体活动。

(二)群体事件目前所具有的特征

1、主体的群众性与事件的突发性

 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是不同社会矛盾或个体间矛盾的集中反映 ,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某种程度或某个范围之中 ,反映了某些群众的共同思想与感情、共同期待与诉求 ,其思想、语言较易沟通 ,感情较易接近 ,因而 ,容易在短期内、在较大范围的人群中形成利益要求强烈的共识。这样 ,一方面 ,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 ,具有相当明显的群众性;另一方面 ,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隐蔽条件下情绪积聚与酝酿的结果;一旦发生 ,常有措手不及之感 ,具有明显的突发性。

2、发生领域的广泛性与参与人员的庞杂性

突发群体性事件过去多集中于农村 ,现在扩大到城镇以及大小城市中的企业、社区、大学、金融、证券等诸多领域 ,包括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工人、拆迁户、个体业主、信教群众、教师[1]、学生、农民工、离退休人员等。一旦事发 ,规模迅速扩大 ,少则千人 ,多则上万、十几万人 ,以期引起轰动效应 ,产生广泛影响 ,形成对政府的压力 ,以实现其利益要求。

3、活动的组织性和择机性

 很多突发群体性事件 ,尤其大规模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演变 ,都是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 ,背后有骨干分子甚至少数基层组织领导干部策划和指挥;有的还寻求司法援助或媒体支持 ,且较多选择在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等重要会议及重要节庆期间群聚起事 ,试图扩大影响 ,引起上层领导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以达到其目的。如2009年7月17日份湖南凤凰发生一起群体涉诉事件,当事人乘台湾国民党主席吴伯雄来凤凰参观之机,就在他们居住的宾馆下面打横幅标语,突然聚集,并高呼共产党的政府不为民办事的言语,以求得舆论的同情。又如2008年9月3、4日吉首市非法集资群体上访事件,在吉首火车站,所堵塞的火车就是去北京方向的火车,目的就是想以此来惊动中央高层,从而得到中央高层的更多的关注。

4、从冲突形式看 ,对抗性程度逐渐加剧。现在冲突的焦点已经由公众之间逐步向公众与党政机关和企业组织之间转移。有些公众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的心态 ,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诸如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共交通、群体上访、示威游行等偏激行为 ,甚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这种附加了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严重妨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5、从诱发因素看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而引发的,利益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大量事实表明 ,很多事件的起因涉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 ,而且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果其诉求得不到妥善及时解决 ,加上个别地区和单位领导在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不当 ,致使参与者产生怨气 ,从而引发过激的群体行为。

6、 群体事件中参与者的心态复杂性、扭曲性。纵观所有的群体事件,参与者的扭曲心态大概包括以下三种心态,一是“闹大心态”。“把事情闹大”是当前一些群体的 普遍心态,他们认为,“闹大”可以引起上层的注意,可以给对方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增加自己成功的机会。产生这一心态的原因,既有群众的利益确实受 到损害,不知道向谁表达,或者表达了也由于人微言轻而不受重视,于是才有了用集体上访或群体闹事这种原生态的表达方式来向全社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被迫 之举;也有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影响;二是“崇上心态”。“找八府巡按”、“告御状”等中国几千年来老百姓解决问题的方式在 今天相当一部分人心中还占着主导地位。当然,这其中有我们基层一些单位在办事机制、办事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确实存在某些不足的原因,也与一些舆论的错 误宣传、传统思想的影响,甚至与上层一些单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无原则让步和对基层的过份指责有很大关系,从而在部分群众心中形成了“基层是混蛋,上层 有青天”的心理,这从一定意义上刺激了集体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是“泄愤心态”。这种心态在群体性事件的初起阶段只是小数人的心态,他们往往是 那些对社会现实心怀不满的人,或者是受过政法机关打击处理的人,利用群体性事件人多势众的机会,煽动闹事,发泄私愤。一旦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这种 心态就会像“烈性传染病”一样,迅速蔓延到整个群体,从而使事件的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现场局面更难以控制,甚至可能使事态发展为“打砸抢烧”性质的恶性 事件

7、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官民之间。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表现为官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即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之间 ,反映出官民关系的恶化与不和谐、不信任趋势。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 ,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甚至出现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 ,进而使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表现出不信、不满、不服。这种对党和政府的“三不 ”正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然性原因。群体性事件矛头之所以指向政府 ,除开干部的作风外 ,根本的还在于传统的全能型政府体制。全能体制在高度集中权力的同时 ,也导致了社会矛盾向政府高度集中 ,社会冲突向政府高度集中 ,政府便往往成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焦点 ,这是政府不能承受之重。

三、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

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复杂多样,就当前形势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震荡导致的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基础性根源。

当 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改革深化时期,由此引发的利益调整、重组和再分配必然导致矛盾的多发和并发。在深化改革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 体制转轨使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异质性增加,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逐步失去基础。由于社会资源有限,市场的自然调节带来了各种利益关 系的调整,利益分化不断发生,拉大了城乡差距,加速了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各种利益群体的相互竞争和冲突不断加剧。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明显,人 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大量涌现,加之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矛盾交织多变,下岗失业人 员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负担过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和拆迁等多种矛盾大量存在,稍有诱因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2、部分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

群 体性事件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危机,任何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难以避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经涉及政治、 经济、文化等领域,在深度上已经触及人们的具体经济利益,这个时期极易导致矛盾激化。从主观上分析,有的干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得不牢,片面的发 展观、扭曲的政绩观直接催化了矛盾;有的宗旨意识不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服务意识差,影响党群关系和发展绩效;有的不正当行使或滥用权力,[2]甚至将执政为民的宗旨异化为“为老板服务”、“为资本服务”,[3]导致权力失控、失范、失序,从而积累民怨,激起民愤。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形成了一些群众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对抗。

 3、 部分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和领导干部处置事件能力不强,导致社会控制力明显下降。近年来,由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工作职能发挥不充分,在服务群众工 作中存在失位、错位、越位、缺位问题。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集体经济在改革中逐步弱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靠上级转移支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体 经济的主渠道作用几乎尽失,基层组织形同虚设,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和说服教育引导能力大大减弱,导致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按 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用真心实意、怀着真挚的感情去执政为民,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的能力欠缺,群众工作缺乏新 思路新方法,手段不足、方法简单、力度不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少数领导干部在平时预防群体性事件工作中,不善于学习,不注重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处 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在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先入为主,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加剧了对立,致使一 些本来应该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一些可以预防和化解的冲突激化引发成群体性事件。

  4、 对干部群众的法治教育和价值观引导不力,导致部分干部不能依法行政,群众不能依法反映利益诉求。一方面,立法、执法、普法工作的实效性不够。部分干部群众 法制观念淡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有的干部不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偏差,监督乏力,导致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由于制度不健全,群众的合 法利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解决,一些群众不能依法反映合理诉求,而是倾向于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另一方面,思想教育实效性缺失,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 美德文化熏陶不足。部分干部群众价值观扭曲,个人主义膨胀、自私自利现象严重,为了个人私利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

  5、 一些地方政府卷入各种利益冲突,难以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致使各种矛盾直接指向党和政府。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转型,原有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被打破,而 新的结构尚未确立和完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错综复杂。人们不断高涨的利益价值需求和生产力落后情况下政府提供服务和资源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剧,在社会 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甚至为了追求垄断利益、部门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 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权威,一旦事件发生即迅速传染扩散,矛盾焦点直指党委、政府。

6、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完善,信访被赋予过大的权力,导致涉诉信访的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

虽 然目前,我国进入了法治社会,宪法已经明确赋予法院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但部分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此项法律政策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由于受制 于当地财政的压力,地方政府频频过问和插手司法审判,导致群众的部分合理合法的诉求没有从法律上得到肯定和支持。同时由于纠纷诉诸司法解决的程序复杂,时 间长久,且绝大多数案件因为执行难最后的胜诉的判决只是一纸空文;其次,我国的信访制度不健全,别是赋予信访强大的甚至超过法律的救济功能,第三由于一些 地方政府当权者对群体事件中的个体利益诉求的正确与否或者是是否合理合法不加考虑,为了以为追求息诉罢事,以维护自己的良好政绩,一味给予迁就满足,从而 形成一种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影响。为此许多当事人把自己的矛盾纷争没有采用正确的法律渠道去解决,而是融入上访的群体。[5]

四、处理对策

(一)从引发群体事件的根源上着手预防

第一、对初次收入的在分配,保证相对公平与正义,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日增的矛盾。这是受中国传统观念“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影响,同时也是社会发展本质即“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改善阶段,因此相当长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确实促进了政治稳定。但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带来了贫富的两极分化:个 人财富绝对增长的同时,也更加强化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一些倾向于选择高于自身地位的群体为参照系的人群、生活条件比过去相对恶化的人群、非常关注结果平 等的人群,逐步产生了相对剥夺感、产生了对分配不公的怨恨甚至愤怒,“而控制分配制度的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于是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财富分配不公、经济不 平等往往成了群众反对政府的催化剂。”。就当前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如果不加控制,下一步这种贫富分化的状况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产生相对剥夺感的人群 也将进一步扩大,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就可能以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引致社会动荡。当下,尤其要高度关注就业问题,特别是出生农村和城市困难家庭的大学生的就 业问题,因为被倾注了太多的期望,一旦预期无法实现,其绝望的相对剥夺感和愤怒必然也是最强烈的,或会引发反社会行为悲剧。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尽管只有 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带来终极意义的政治稳定,但是如果因为发展而失去了执政地位,那么这种发展就绝对有必要进行手术式的定向改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 “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从执政的高度准确把握发展的意义,运用两次 分配、三次分配等适当的制度安排,努力让大多数群众及时分享改革的成果,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是平衡发展与稳定的题中应有之意。

    第二、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信访机制。

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构建完善的权利和利益表达机制 ,拓宽公力救济渠道 ,控制和引导好私力救济行为 ,使不满情绪能得到宣泄 ,是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措施。然而目前最能表达民意的途径就是信访,[6]为 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指示, 按照保稳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畅通维护群众利益的表达渠道。一是要明确各级信访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 调动信访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能力,积极探索建构预防矛盾纠纷的信访机制,健全畅通的信访渠道,形成民意诉求表达与解决的网络体 系。二是将下访活动制度化,采取走访、约访、回访,定期与不定期下访,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等形式,深入基层和群众,倾听群众 意见,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建立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快速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和程序,依法、及时、 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来访请求。狠抓信访督查,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复访问题,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力求彻底解决问题 

第 三、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群众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我们的干部要不断增强党的宗旨意识,把工作的关键点、着力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坚持深入基层、深入 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建设,规范其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预防 和减少其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执行有误等人为因素诱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要在政策出台之前搞好调研和预测,提高各项政策、决策出台的科学性、 稳定性和规范性;出台之后搞好信息反馈,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引发群体事件的过程中策略与措施

     1、事前防范机制

整 合各个组织的力量,形成一个能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即将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随意性,所以要想能够很好应对和控制,只有 在发生之前预见其发生性。这就要求政府部分整合各个组织(机关单位、社区、乡镇、村组)的力量,形成一个覆盖辖区范围内的发现体系。一旦有爆发的倾向,作 为基层下属单位首先第一时间内对矛盾、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对矛盾纠纷当事人作密切关注,包括其衣食住行;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引发某种倾向性及时上 报当地政府,以求政府部门赢得时间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事中的处理机制

第 一、事先制定应急预案。群体性事件发生急、危害大,不容片刻拖延,若没有应急预案,到时就会手忙脚乱、处置失时失当。为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对及时妥 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性质、规模和危害的事件,制定不同的处置预案,为妥善处 置事件争取时间,将其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 二、构建对话协商机制。综观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一大因素。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 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漠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屁股坐在群众利益的对立面,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利益 诉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利益相关者意见表达、情绪宣泄渠道不畅,信息不明,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因此,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领导要 做到实质问题不回避,敏感问题不绕道,缺点不足不粉饰,责任失误不推卸,合理要求不拖办,与群众建立对话机制。2008 年 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事发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并且通过电视、广播、 互联网同步现场直播,分析人士指出,重庆的“电视办公”是一次“集民意、聚民智、感民心”的可贵尝试。以重庆事件为样本,2008 年11 月 10 日之后,海南三亚、甘肃永登、广东汕头、广州等地的出租车罢运现场,一再上演地方政府高层与司机直接对话的一幕。官员与群众的直接对话,使得出租车罢运问题在最短时间里得到解决。

第 三、因人施策,准确把握现场处置策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摸清群体的人员结构层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工作,只有摸清了层次,才能因人施策,有的放矢地 开展工作。现场处置关键要做好四步:一是控制。对群体的核心层和骨干层,应该采取座谈、对话等方式,将他们带离群体性事件现场,以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使其 离开群体的主体层和外围层。二是稳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迅速进入现场维持秩序,确保现场不发生呼喊口号、大声吵闹、骚乱等状况,有效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 展。三是瓦解。要团结主体层,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要依据政策给予正面解答,并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法规宣传工作,主动与他们沟通,争取他们的信任和理解;要转 化主体层,对主体层要在心理上施压指出其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以及事态发展下去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其本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适时增加中介变 项,提供可供选择的取舍策略,如将其诉求代为向上反映等,给其台阶下,促其迅速转变态度;要训诫骨干层,对其串联的违法行为予以训诫对在现场煽风点火、呼 喊口号而又不听劝阻的,要采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以打压其嚣张气焰,这将为维护现场秩序和瓦解群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外围层,做好外围层的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四是疏散。群体性事件的疏散关键在寻找突破口,往往是一人离开可以带动一批人离开,进而动摇整个群体。如何找到这个“第一人”,通常我们使用 的是前面所讲的劝说、转化和强行带离等手段,还有一种亲情感化的办法效果较好,也就是排查他们的社会关系,利用其亲属中德高望重的人出面做工作,往往在事 件处于僵持时,能起到迅速逆转的效果。

3、事后恢复与重建机制

    第 一、及时兑现承诺。在群体性事件中,如果对于群众 反映的具体问题已经承诺解决的,就必须按照法律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按时逐一落实兑现,不可以推诿扯皮,搪塞群众。对于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要求,要及时与群众沟通,讲明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使 他们心服口服。如湖南吉首市非法集资上访事件结束后,州委政府抽调精干人员统一部署,组织各县级单位对群众的集资数额进行登记,并组织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 集资各个企业的现有资金进行查封,以保证集资群众的损失降到最底限度。

    第二、辨别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要认真辨别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实行区别对待,对守法者的权要依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要依法补偿,而对侵权和违约的违法者要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严加惩处,以打击不法分子、震慑犯罪。

    第 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法严肃处理对事件的发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对于那些对群众诉求敷衍塞责、化解不力、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对于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以平息怨,顺乎民意,以利于惩前毖后。

    第四、进行善后回访,防止反复。群体性事件的事态虽然已经平息,但我们还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调查群众对事件处理情况的反应,摸清他们的思想动向,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潜在的矛盾纠纷问题及时化解,避免事件的反复,及早做好预防工作。

五、结语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 ,根植于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代背景之中。经过 30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 ,处于一种“黄金发展 ”与“矛盾凸显 ”的并存时期。从总体上说 ,我国社会是和谐的 ,但由于我们过去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 ,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以致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并由此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况且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 ,多元社会存在社会冲突是正常现象。和谐不在于无冲突 ,而在于冲突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来解决,如何完美解决。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是客观趋势 ,因利益矛盾而引发冲突乃正常现象 ,再加上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成熟 ,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 ,利益分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混杂交织 ,这些就必然使各种群体性事件处于一种阶段性的高发频发态势。可以说 ,“改革开放在释放社会生产力的同时 ,逐渐形成了多元社会利益的并存格局 ,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多元利益意识的发育 ,造成了各种利益之间分庭抗礼的格局 ,并愈益趋向于采取公开博弈方式 ,以致于出现了诉诸公民集体行动的态势。这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一种常态和常规 ,它在彰显社会活力、提示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 ,提供了各自利益表达和实现的非行政性渠道 ,而拓展了各自利益的可能性空间 ,也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另外一种可欲的机制。”[7]对此 ,要有一种敢于面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勇气 ,那些试图对事实真相加以掩饰、扭曲的行为都无异于掩耳盗铃 ,不仅于事无补 ,还可能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只有正视问题 ,迎难而上 ,才能获得化解矛盾的主动权、赢得公众的认可。

当然,就某种程度上群体性事件无疑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但是,群体事件发生之后,有如辨证哲学上的否定之否定之过程,破坏之后它又能促进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尊重从而迎来社会的真正的和谐,[8]它能够抑制社会强势群体的过度膨胀最终实现分配的最基本的公平,它促进了现有社会体制的不断的改进和自我的完善。

为 此,我们的当局者只有理性辨证地正确大看待群体事件,从以往成功的经验不断地吸取教训,制定相应预防和应对的策略,化解其时常引发的骚乱,暴力、以及危害 社会正常运转的现象,以致使群体事件成为当今时代不同利益群体走向互动和谐的最佳诉求方式,改进我们当局者的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工作宗旨的有利的契机, 实现我门的政府从过去管理型真正向服务型的完全过度。



[1]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凤凰县、永顺县等中、小学教师因绩效工资发放不到位而爆发大规模罢课。截止2009年10月15日全县超过50%的学校已加入罢课行列,参与的老师人数达1800余人,有的学校学生自行在教室自习,有的学校已放假。当地政府至今对老师的诉求置之不理,并且派人员进驻罢课学校,以威胁、施压等手段禁止教师罢课。

 

[2]如: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滥用行政权力,动不动就牵牛赶猪,甚至抓人捆人,把干群关系高的非常紧张;又如200910月份期间,湖南凤凰公安机关下属的110部门,由于个别干警在执行公务中,横蛮生硬,滥用权力,结果被三四百村民围攻和冲击。

[3] 如:2008年云南孟连事件的爆发折射出了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即官员和橡胶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胶农利益的共同体,使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

[4] 2008934日非法集资上访事件,其引发的部分原因就是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参与非法集资的缘故。

[5] 在接访过程中,我们曾经讯问过上访者,为什么不把自己的诉求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解决。他们回答非常直接,他们说:“通过法律解决需要时间长,即使胜诉还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也许通过上访,问题能得到更干脆的解决”。

[6]信 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其重要性毋容置疑,但过分倚重信访工作,特别是赋予信访强大的甚至超过法律的救济功能,也引发了各地 愈演愈烈的信访潮特别是“进京非正常访”。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把信访制度放到国家整体制度设计的框架予以改革完善,扩大信访制度的申诉、信息沟通和集中民 意的功能,逐步弱化它的直接救济功能。

[7] Xu Zhangrun . On Justice of D iversified Social Interests  and Legitimacy of Those Interests Expression. Journa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08

[8]以农民工为例,现在农民工的利益受到全方位的关注,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追讨不仅被列为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项目,并且在2010年 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们极力要求在《刑法》增设“工资逃逸罪”来惩罚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如此看来现在农民工的地位比十年前要高很多,他们的劳动权益 保障之所以有这样的进步,这是与社会目睹了一幕幕以围堵、跳楼来讨要工资的现象之后政府作出相应的辉映与反思是息息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