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远香湖:利用微观经济学分析的方法缓解“婚外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1 09:27:43
利用微观经济学分析的方法缓解“婚外情”
——利他主义经济在婚姻中的应用

童咏昕  

摘要:自我国公布的《婚姻法》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并由此为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提供理论依据,一时间成为媒体炒作和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姚洋教授曾就此争论发表《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 一个经济学的分析》一文,并提出了“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只会增加离婚成本,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结果更可能是惩罚那些正人君子,而不是花花公子。这惩罚的目的恰恰相左。”本文旨在以微观经济学的一些方法分析婚外情产生的原因,并有别于姚洋教授提出的“降低离婚成本,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的方法”,而是建议在择偶中尽量选择利他主义者这一方法,来规避掉婚外情的风险,从而实现婚姻效用的最大化。 

 

关键词:利他主义、坏孩子定理、效用最大化、婚外情  

1、问题背景和研究思路

自我国公布的《婚姻法》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并由此为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提供理论依据,一时间成为媒体炒作和学术界争论的热点。本文旨在以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惩罚婚外情的利弊,看它能否达到预定的社会目标。在这里,我将社会的目标设定为高质量的婚姻。所谓高质量的婚姻,即婚姻双方相爱,自愿维持他们的婚姻;双方相爱的程度越高,则婚姻的质量也越高。

让我们先从婚姻的属性开始。《婚姻法》专家意见稿的一大突破是确定了配偶权:婚姻双方对对方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如发生婚外情)要受到惩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否则的话我们就不需要婚姻注册了),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应该受到惩罚。因此,配偶权可以解释为婚姻双方在婚姻这个长期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外情对其它家庭具有负的外部性,因为它有示范作用,导致更多的人发生婚外情,从而也产生更多的受害者。更进一步,婚外情的泛滥使得那些对婚姻忠贞不二的人因为怕受到伤害而怯于结婚。如果婚姻对社会来说具有正面的价值,这些忠实于婚姻的人不结婚就是社会的损失。

人们普遍相信爱情与婚姻是密不可分的。为什么人们会与自己所爱的人结婚,而不是与自己兴趣相投,或是能相互取长补短的人结婚呢?答案之一应该是爱情虽然不能根除夫妻之间相互的利益冲突,且这种冲突往往会导致夫妻之间很高的讨价还价的成本,但爱情却能减少这种冲突,维持婚姻这一长期合同。如果一个人爱自己的配偶,在令其配偶幸福这一点上,夫妻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配偶的利益甚至会牺牲自己的利益,在这种角度上来看牺牲的一方应该属于利他主义者。由此可见在婚姻中如果有一方属于利他主义者,这可能会使他们的婚姻更为持久。

本文的观点也正是从利他主义者效用最大化的特点开始分析,揭示利他主义者在一份稳定的婚姻中的作用。虽然也同意目前我国婚外情不应单单只用法律惩罚来解决的观点,并区别于目前姚洋教授提出的降低离婚成本,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的方法。而是建议在在择偶中尽量选择利他主义者这一方法,来规避掉婚外情的风险,从而实现婚姻效用的最大化。

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背景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为利他主义和“坏孩子定理”;第三部分为姚洋教授关于“婚外情不应单单只用法律惩罚来解决的观点”;第四部分为运用利他主义的观点可缓解“婚外情”现象;第五部分再次强调作者的结论和观点;最后第六部分列出了本文的参考资料。   

2、利他主义和“坏孩子定理”

所谓利他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利他主义者拥有另一个人的效用,而这种效用又是决定利他主义者自身效用的变量之一。换言之,如在一个由利他主义者和受益人两者组成的社会里,任何促进经济改善的行为都是符合受益人的利益。下面我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阐述上述观点。

假设有两个人,一个是利他主义者小王,另一个是受益人小张。再令小王收入有限,他把他的收入一分为二:一部分自己消费,另一部分留给小张。这样他们两者的预算线将会向下移动。例如小王收入为75元,小张是25元。两人的各种消费组合会在0到100之间(极端的情况如小王自己不消费了把钱全部留给小张,则小张可以用100元来进行消费)而小王消费的最优点,也就是起效用最大化的点会出现在他的预算线和无差异曲线相切的点上。本假设中是在M点处,他自己消费60元,留给小张15元,这样小张的可消费金额增长到了40元。

从小王的角度看,M点是他和小张之间分配100元的最佳消费点。只要他们的总收入在100元,且小王收入不低于60元,他就可以选择趋近于M点。这样从总体上来看,不论小张和小王各自的收入为多少(只要小王收入不低于60元,且他是利他主义者),那么他们之间的各种收入组合都只会产生同一种消费方式。

也就是只要利他主义者拥有足够收入进行分配,那么决定消费的方式只是收入的总额,而不是双方各自的最初收入。

再来看另一个例子,利他主义者仍然只有一个,比如是父亲,而受益者是两个,如兄妹两人。而哥哥比较淘气,总欺负妹妹。如果知道了哥哥欺负了妹妹,会减少给哥哥消费的开销,再增加给妹妹消费的开销。因此这个淘气的哥哥获得的收益(欺负时的感觉)会小于他遭受的损失。所以对孩子而言,父母是利他主义者,而淘气的小孩会发现,于自己有利的做法是:在淘气的收益大于之后收到惩罚的损失时在淘气。这就是“坏孩子定理”。

在我们现实的婚姻中,无非是一夫一妻和一夫一妻加婚外情这两种情况。而在每种情况中只要能有一个是利他主义者,那么所有人都可以理性的达到综合的效用最大化。由于我们假设社会的目标设定为高质量的婚姻,因此在婚姻的配偶中如果有一位是利他主义者则可以对婚外情的风险进行规避。具体的讨论我会在本文第四部分进行。  

3、姚洋教授关于“婚外情不应单单只用法律惩罚来解决的观点”

在该理论中假设社会中存在两类人,一类是“花花公子”,另一类是“正人君子”。花花公子视婚外情与婚姻彼此为互补品;而正人君子忠贞不二,非等婚姻破裂不去找情人,对他而言,婚外情是破裂婚姻的替代品。因此,正人君子的婚外情是有效违约,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则不是;法律应该惩罚后者,而不是前者。问题在于,当存在法律惩罚时,花花公子可能因为婚姻和婚外情的互补性质而放弃后者,而正人君子因为两者的替代关系而不得不在感情破裂时寻找婚外情;这样一来,法律惩罚的可能不是花花公子,而可能是正人君子。这种情况是否出现,有赖于离婚成本的高低。如果离婚成本很低,正人君子在婚姻破裂之后可以选择离婚,无需去寻找婚外情。此时,有婚外情的那些人更可能是花花公子。但是,如果离婚成本很高,正人君子该离婚的时候可能无法离成,因此,他们会去偷偷摸摸地找情人,以替代已经死去的婚姻。相反花花公子方面,在面对可能的惩罚反倒会在婚外情方面有所收敛,因为他们毕竟还看重自己的家庭(因为他们不是因为婚姻破裂而去寻找婚外情的)。这样一来,在离婚成本高时,正人君子被惩罚的概率大大提高了。

因此惩罚要么没有增加高质量的婚姻,要么增加了低质量婚姻的比例。总而言之,当离婚成本很高的时候,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可能与惩罚的目的恰恰相左。因此,离婚成本的高低是决定对婚外情的惩罚能否奏效的关键因素。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律虽然对离婚的限制很少,但在农村地区自由恋爱的比例仍然不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惯常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来打击无辜者。因此,中国目前要做的可能不是惩罚婚外情,而是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并使离婚更加容易。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人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及早离婚重组家庭。离婚当然对社会不利,但是,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和整个社会的变迁相关,不是增加法律惩罚所能扭转的事情。就目前的道德标准而言,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受人们的指责,而正人君子在万般无奈下的婚外情即使不会受到人们的同情,也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宽容。 

 

4、利他主义可缓解“婚外情”现象

上述的姚老师的观点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改善婚外情问题的方式。但是本文旨在运用利他主义的分析来改善婚姻的不稳定性。如果婚姻的双方中有一个是利他主义者,则他们相处会更幸福。原因在于,在这一情况下,不论夫妻中谁是利他主义者,谁是收益人,他们所追求的都是双方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如果在一夫一妻还没有出现婚外情的婚姻中,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利他主义者,正好是上述的追求双方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情况。如果在已经出现婚外情的婚姻中,我们可以又坏孩子定理得知,在一个利他主义者面对多个受益者的模型中,理性的受益者也是希望实现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所以利他主义的基本特征依然是成立的。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这一情况。

在已经出现婚外情的婚姻中,我们假设有夫妻双方和第三者。首先,我们排除掉第三者是利他主义者的可能,因为如果是他就会自动退出以实现他自己婚姻和别人婚姻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其次,夫妻双方中如两者都是利他主义者,那么婚外情的现象应该不会发生,最少不会成为影响婚姻稳定性的问题。(所谓婚姻的稳定性是指婚姻这一长久契约的存在与否)最后我们讨论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利他主义者的情况。如果该方是婚外情的引起方,那么会随着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稳定的婚姻,放弃婚外情;如果该方是婚外情的受害方,则应该对离婚的成本和不离婚得到的婚姻效用两者进行比较,而决定整体利益最大化如何取舍。

因此我建议在人们择偶的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利配偶为他主义者,这样会对未来婚姻的稳定性提供规避风险的能力,从而实现婚姻效用的最大化。

5、结论

总上所述,本文从利他主义者效用最大化的特点开始分析,揭示利他主义者在一份稳定的婚姻中的作用。虽然也同意目前我国婚外情不应单单只用法律惩罚来解决的观点,并区别于目前姚洋教授提出的降低离婚成本,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的方法。而是建议在在择偶中尽量选择利他主义者这一方法,来规避掉婚外情的风险,从而实现婚姻效用的最大化。当然,具体解决婚外情的问题存在很多个案的特殊性,本文旨在经济学的范畴内,进行一些比较理性的分析,来提出一种比较普遍适用的方法。

 

6、参考资料

1)戴维.弗里德曼著,《生活经济学》

2)姚洋,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一个经济学的分析

(3)加力.贝克尔著,《Treatise on the Family》

(4)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小品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