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声依旧的简谱:陈庆云: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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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云: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1-11-14 13:29 作者:陈庆云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55次

  摘要:本文从“非此即彼”与“亦此亦彼”相统一的方法论出发,提出选举民主更体现“非此即彼”性,更強调结果性,更突出个体性,更要求独立性;协商民主更体现“亦此亦彼”性,更強调过程性,更突出集体性,更要求互动性,它们之间互为补充与融合。文章还提出,在坚持“非此即彼”的方法论,以选举民主为前提,坚持底线作保障的同时,提倡多元政治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遵守相关法律与制度规定,坚持“亦此亦彼”,使得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結合,推進民主政治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題词:方法论  选举  协商  民主


  关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问題的研究,无论是从政治理论还是政治实践的角度,国內外众多政治学者,已進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很精辟的见解。这里,笔者想換个角度討论这个议題,这就是“方法论”。


  一、“非此即彼”与“亦此亦彼”统一的方法论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辩证思维“不知道什么严格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在观察自然界与社会,诚然也包括看政治、看经济时,从思维层面分析,人们会发现,若只坚持“非此即彼”思维时,则对世界的一切看法都要拘泥于那种极端化的认识中,这在政治中比比皆是,在商场上屡见不鲜。比如,過去講的路线斗争,不少领导者常以“非此即彼”的逻辑看人、看事:“谁不跟我们站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在路线上沒有调和余地”。其思维逻辑所显示的是双方的绝对对立,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是不是我们的生活应排斥“非此即彼”思维?不是,我们排斥的是仅有“非此即彼”。換句话说,生活中需要“非此即彼”。如果沒有它,社会中可能失去重大原则,丧失道德底线,摒弃价值规范,破坏基本制度。人们反对或不赞成的是把“非此即彼”绝对化,使之走向极点式思维,采取极端化行动。这种极点式“二元论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对世界、对社会、对事件、对人员的基本看法是非白即黑,用通俗语言表示:把话说过头,把事情做太绝。正因为你是对立方,你做的一切我都会认为是错的,你赢了就一定意味着我输,你高兴则我一定不痛快。正是这种对立,双方各自策略只能是,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尤其在特殊背景下的行为更是如此。比如,在残酷的战争中,这种竞争与对立的状态,是货真价实的“零和博弈”。


  “非此即彼”思维的存在并非錯,因为对立的双方都会坚持各自认为是正确的价值偏好,抹杀这些偏好的差异性显然不行。針对不少问題的认识,双方可能不同意对方的原则,甚至认为对方原则是錯误的,尽管在沟通中会作出一定让步,但双方都有个原则与底线,只要坚持,势必会表现出非此即彼思维。作为一种方法论,这种思维对某个组织或个人而言,不一定表现为处处、时时、事事都如此。为此,在坚持“非此即彼”的条件下,需要用“亦此亦彼  ”来补充,并使两者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在政治活动中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笔者在讨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时,正是从政治多元主体及其之间所讨论的內容层面上提出的。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关于民主的分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看法。有学者认为:世界上的各种民主,其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选举民主,其特点是通过公正投票;二是谈判民主,其特点是通过谈判分配利益;三是协商民主,其特点是全体公民通过平等的讨论和对话。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实际是一、三两种方式的复合体,是过程中求协商,结果中获选择(即谈判成功或失敗),它可归为一、三两种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所以,若对政治民主大致分类,实际存在的就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基本形式。这种分类自然是一种相对划分,因为选举中有协商,协商中有选择。从大的方面看,选举活动往往是选择性的,不论是投票还是举手表決,都是这样一种表示:同意或者反对,选某人或者不选某人,体现出两者必择其一之精神,更突出政治活动的结果性,具有非此即彼思维模式的特点。


  在任何政治活动中,不同的政治主体大致归为两类:此类与彼类。协商民主是在此彼之间展开平等对话,商量与协调,其內容既包括决策的目标与方案,也含有实施行为的路径与策略,互相交流与讨论,不断磨合,使同者越来越多,异者越来越少。在“讨价还价”中,各自把只有自身的“此”或“彼”,變成各自都拥有“此与彼”(或“彼与此”)。不过,对此一方所含有的彼与彼一方所含有的此,其分量不一,这就是“亦此亦彼”。在这种协商民主中,人们更关注的是程序中的行为,更突出政治活动的過程性。从相对意义上说,协商民主更体现“亦此亦彼”性,更強调过程性,更突出集体性,更要求互动性。而选举民主则更体现出“非此即彼”性,更強调结果性,更突出个体性,更要求独立性。但它们互为补充与融合,离开了任何一方都不行,或许这就是我们从方法论角度讨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初衷。


  坚持用“非此即彼”与“亦此亦彼”相结合的方法论,分析民主问題,除了政治理论上的需要外,还有一点是出于政治实践方面的考虑。全球金融危机后,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西方民主制度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題,包括美国的債务危机所引发的美国国内以及所牵连的全球性问題,这本来是正常的现象。但一些惯于走极端的人,似乎对西方的政治制度与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所采取之态度过于简单。在谈论到协商民主时,少数人津津乐道地称赞,中国式的协商政治所体现出的协商民主,“具有任何国家都未曾见到、不可比拟的持续性、广泛性、实践性和有效性。”


  其实,他们混淆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的內涵与本质区别。誰都清楚,前者重在谈民主,后在重在谈协商。正因为两者存在明显差距,即其前提不一样,结果自然不一样,反映的实质也不一样。至少从西方学者所倡导的“协商民主”看来,没有选举民主作为前提,很难理解协商民主中结果的公正性,所谓的“一致意见”是否真正体现统一性。因为协商民主“有一个前提,它是在代议民主、选举民主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它并不否定那些传统的民主形式。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是选举民主的发展也是处于初级阶段,如果这个时候,只要协商民主,或者说不重视选举民主和其它民主形式,对于我们来讲,不是一个好事。”


  既然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自然界还是社会,都存在着“非此即彼”与“亦此亦彼”的思维形式,那么对民主的讨论,应该得到什么结果?笔者认为,简单地说,选举民主基本坚持“非此即彼”,协商民主基本坚持“亦此亦彼”。民主的核心与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尽管“人民”指的谁?“当家”如何当?“做主”如何做?在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一直存在争议,但有一点是共识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与精神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丟,而体现这种精神的最基本的表现方式就是人民的选举,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该体现这种精神,选举民主是体现民主的最基本的方面,是底线式的要求,是民主的核心成分。


  公民利用选举方式,选出自己的管理者,并把自己需要做的事项委托给这些人。公民同意谁或不同意谁,其选择结果唯一;对政府的议案支持或不支持,也是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是“非此即彼”,而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在选票上。当然,公民用这种方式选出的管理者,有选对的,有选錯的,也有基本选对或基本选錯,但这都沒有关系,完善有效的选举制度,会使公民有机会、有权利重新再选择。


  然而,选举民主的弊病也不少,其中突出的问題是公民中強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与权利的赤裸裸掠夺,使社会失去了公平,使“人民当家作主”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为了弥补这个缺陷,西方学者又提出“协商民主”,作为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协商民主是公民自由平等地通过对话、审议等方式参与政府的决策与其它政治活动的过程”。这里,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是形成协商民主的必要条件。因为离开了这点,若民主协商过程中出现了超級公民,他们拥有特殊的权利,掌握着一般人根本沒有的人际资源,尽管表面上的协商過程轰轰烈烈,热闹非凡,其实质也是一场戏,作秀而已。


  实际的政治生活展示,公民的地位不可能绝对自由平等,多数情況能实现相对的自由平等就不错,总会有少部分人在协商过程中永远也享受不到真正的自由与平等。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一样。选举民主是人手一票,不管其地位如何,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工作经历有多大差异,选票一样(一张),结果一样(同意或不同意),权利一样(享受或不享受),而协商民主中,其差别太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坚持选举民主,坚持非此即彼,坚持底线保障。因为只有公民真正享受到能选择为他们服务的公仆这一基本权利,才可能与之对话与协商,否则一切都会流于形式,流于空谈。


  三、协商民主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


  关于选举民主的讨论已很多,我们侧重讨论协商民主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前面提到,从方法论角度分析,协商民主更多地表现于“亦此亦彼”思维。有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要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为更大利益而节制甚至牺牲自我利益”,因而民主的体现更多地表现于公共精神的升华。显然在协商民主中,这种情況经常出现,协商各方或许在协商前,更多地考虑是自身利益,忘记或不太顾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原本的相关决策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或狹獈性。这时,某一方,常常是政府,从“人民的长远利益或整体利益出发”,去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达到一致,因而提升了公共精神。


  然而,政治生活中并非全部表现出这种情況,其中不少事件处理的最后结果,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看,不是公共精神的提高而是下降。或许有人会问,出现这种结果,这种民主协商有什么意义?笔者认为,如果用“非此即彼”的方法论分析,“不是好就是坏”去讨論,可能会无意义,但从亦此亦彼的分析方法看,这也有意义,因为协商中使得“此彼”的含量不一。形象地说,“非此即彼”地分析,不是1即是0;而“亦此亦彼”地分析,却表现于0至1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不论是強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还是強势群体之间或弱势群体之间,能够平等自由地把各自的利益展示出来,最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的方案,而是一个利益妥协的方案。有时甚至是次优方案都谈不上,极个别的情况甚至是较糟糕的方案。若最后该方案以投票的民主形式被确定,这时,定会被冠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人会反问,为什么还被称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实,不知何时起,广大民众的心目中就树起了一块丰碑:代表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永远体现“真善美”。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不一定完全是真善美,不仅从历史角度分析是这样,甚至从现实的角度也会如此。


  从一般意义上分析,选举民主強调在政治生活中个人权利的独立与保障,协商民主则强调在政治互动中多元利益的协调与升华,这种升华不一定都体现于公共精神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辅相成,互为相依,互为补充。正因为协商民主的过程存在着此与彼博弈,并逐步使自己“经营”的范围加入甚至融进对方元素,结果形成了我中有你与你中有我,此中有彼与彼中有此的局面,即形成了“亦此亦彼”之状态。但分別对此或彼而言,转换中利益、价值之改变,并不能改变固守的信念、原则与自身利益的追求。在一般情況下,这是“非此即彼”的,有底线保障。但是对此(彼)而言,彼(此)的元素增加多少才合适,这确实难说,这个点既不是0也不是1,而是介于0-1之间,呈区间型,线段式。比如把1对应此,把0对应彼,显然这是在0-1间的一个线段或点。对此来说,它偏于1这一端,对彼来说,它偏于0这一端。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很难设立制度化机制,难于找到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来衡量某个民主决策过程中的真正绩效。究竟是成功或失败,是好还是坏,一定程度上主要靠当事人,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所坚持的价值偏好与评判,以及事后之結果。因为制度化的设计前提需要有底线,而“亦此亦彼”的协商中难于获得双方共识的底线,尽管各自都有自身的底线,并可能会形成双方妥协下都认同的另一条线,但它不一定是双方都愿意共同遵守的底线。所以,有人说,坚持协商民主,可以不循极端,但这样易于表现为“改良”之色彩,因为它实质上是包含了亦此亦彼。正是这个原因,在若干个单项事件中,此彼间博弈的內容、形式 、程度、环境、资源的质量与数量等是千差万别的。这样,每个事件所提供的经验五色斑斓,很难用较为统一的模式来分析与处理。因此,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比较,其內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结果更多元,问題更复杂,困难更重重。


  然而,从方法论角度分析协商民主并非无规律可循,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以选举民主为前提,坚持“非此即彼”,坚持底线作保障;与此同时,政治多元主体间平等协商,在一定条件,即遵守相关法律与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坚持“亦此亦彼”,使得“非此即彼”与“亦此亦彼”相结合。简单地说,选举民主为基本前提,协商民主贯穿于过程之中,从而获取民主政治的理想(滿意化)结果。


  四、余论


  笔者之所以从方法论角度,提出并讨论协商民主,其中尚有一个善良并略显天真的愿望,希望在中国政治权力场上,极个别人不要固执地坚守绝对化的非此即彼思维,不要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独断专行,打击异己,听不得不同意见,以己划线,甚至出现前些日子网上公布的可笑案例:“我是党员,我代表着党,反对我就是反对党。”试想,这样的人掌了权如何与民众协商,推進协商民主?可以相信,他们绝不是被民众真正选出来的,因为他只对上面负责,不对下面负责。因此,这又要重新回到前面一再強调的议題上:首要的是选举民主,这是民主政治進步的前提。(作者系北京大学教授、澳门理工学院客座教授)


来源: 北京论坛--共识网 | 来源日期:2011-11-14 | 责任编辑:王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