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色在线:怎样撰写案件初核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03 07:09:55

 

怎样写初核报告

 

一、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处理。

二、初核报告格式要求

1.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核报告”。如《关于反映      (单位、职务)      (姓名)      问题的初核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关于反映      市副市长      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初核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及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因说明何时何地因何事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的事实

这一部分应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要求,实事求是的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及时不能肯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客观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要叙述。

5.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和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立案检查,但须批评教育、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初步核实后,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查后,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次应有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关于A县国税局稽查科长李阳收受贿赂问题的

初核报告

 

2008年12月,县委书记接到群众署名对李阳收受贿赂问题的举报,批转县纪委“迅速调查处理”。12月20日,县纪委按照县领导的批示,责成案件检查一室对李阳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案件检查一室两位工作人员于12月21日分别对李阳和红星药厂负责人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

李阳,男,汉族,大专文化,1967年5月出生,1989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8月任A县国税局稽查科长。

经查,2007年7月28日,李阳带队对红星药厂进行税务稽查。查实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该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涉嫌偷漏税,数额较大。2007年8月1日,红星药厂负责人到李阳家中,送给李阳2000元购物卡。

李阳和红星药厂负责人均承认上述事实。在核查过程中,李阳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将收取的2000元购物卡交给了调查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李阳有收受贿赂的错误。但鉴于其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少,且并未违规给红星药厂谋取利益,同时认错态度较好,并上交了所收的2000元购物卡。建议对李阳的错误不予纪律处分,可责令其写出检查,以观后效。

 

A县纪委案件检查一室副主任  xxx

                   办案员  xxx

 

2008年12月22日

 

关于C县商务局副局长张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初核报告

 

2009年8月15日,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商务局副局长张某违规在机动车驾驶学校投资入股,获取利益。县纪委领导责成案件检查二室对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案件检查二室两位工作人员于2009年8月16日---8月18日,分别向张某和驾驶学校负责人进行了初步核查。

张某,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1982年9月在C县参加工作,2005年10月任C县商务局副局长。

经查,2005年初,张某在县招商局工作期间,引进了某机动车驾驶学校项目,并以其子的名义在该校入股30万元。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张某每月领取分红1.5万元,共计13个月分红19.5万元。2009年5月2日,张某将全部股份转让,并收回股金30万元,收取股权收益24万元。

张某与机动车驾校均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可以认定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行为。鉴于其违规所得数额及影响较大,建议立案调查。

 

C县纪委案件调查二室办案员  xxx

                           Xxx

20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