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意念真的长高了:焦氏易林注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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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氏易林注例言

西漢釋易之書,其完全無缺者,祇有《焦氏易林》與楊子《太玄》,乃《太玄》至漢末宋衷首爲之注,吳陸績因之作釋失,范望更因宋陸而集其成。至唐王涯、宋許翰、司馬光等更起迭爲而注益詳,獨《易林》無注者。烏程蔣氏影元本略注其故實,然甚尠,十卦九注未詳,偶有注者,皆《左傳》、《國語》所習見,無大益也。後牟庭作校略,丁晏作釋文,陳喬樅據《易林》以解齊詩,顧千里、黃丕烈等於字句皆略有考訂,而丁晏解彙爲蝟,以李耳爲虎名,最爲精當,然皆病其太略,且所釋祇名物故實,至於以卦象釋《易林》文者,訖無一人。蓋自東漢以來,易象即失傳,後儒所知卦象,皆以漢魏人所用者爲範圍,而《易林》之辭無一字不從象生,其所用之象,與易有關者約百七十餘,皆爲東漢人所不知,故東漢人解易多誤。後儒不知其誤,而反疑《易林》,以其用象與漢魏人不合也,於是林辭之難解過於易矣,其詳盡在《焦氏易詁》中。

一、《易林》雖不明解易,然能注易者莫過於《易林》,如以坤爲水、爲魚、爲心志、爲疾,以艮爲牛、爲龜、爲國、爲邑、爲床,以兌爲華、爲老婦,以巽爲少姬等逸象,易之不能解者,皆賴以得解。及其既解,然後知易林所取之象,仍本之易,至爲明白,無如二千年學者竟熟視無睹也。而尤要者,則在其正覆象並用。聖人敘卦,除乾、坤、坎、離、頤、大過、中孚、小過正覆不變外,餘一正卦必次以覆卦。而雜卦震起艮止、兌見巽伏、咸速恒久諸辭尤示人以象正如此、覆則如彼之義。乃自正覆象失傳,凡《易》之言正覆象者,多不得解,獨《易林》知之。凡遇正覆震相背者,不曰讒即曰訟,於是《震》卦之“婚媾有言”、《左傳》之以《謙》爲“讒”得解。凡正反兌相背者,不曰讒侫即曰爭訟,於是困之“有言不信”、訟之“小有言”得解。其正覆震相對者,不曰“此鳴彼應”即曰“此唱彼和”,於是中孚之“鶴鳴子和”得解,其餘象覆即於覆象取義,象伏即於伏象取義者,亦皆本之易而先儒皆不知,致易義多晦,故唯《易林》能補二千年易注之窮。

一、《繫辭》云:“聖人觀象繫辭。”是所有卦爻辭皆從象生也,而說卦之象皆舉其綱領,使人類推,非謂象止於此也。又示人以複象,如乾爲馬、震坎亦爲馬,坤爲輿、震坎亦爲輿,坤爲腹、離亦爲腹。非謂某卦有某象,即不許某卦再有某象也,視其義何如耳。而其例甚繁,爲筆所難罄。蓋其詳盡在口傳,至東漢口傳一失,所有易象大都不知,而浪用卦變,不變不能得象,如頤、損、益之龜象,虞翻不知艮即爲龜,必使某爻變成離以取龜象。由漢訖清,幾視爲天經地義,至焦循遂以一卦變爲六十四卦而易學之亡遂與王弼以來之掃象等矣。愚初亦惑其說,故讀《易林》皆莫知其所指,及印證既久,始知易林之象盡本于易或本于《左傳》、《國語》,近在眉睫,日睹之而不識,然後悟無情無理之卦變爻變直同兒戲,又何怪王弼等之掃象不談。

一、《易林》於說卦象、九家逸象、《左傳》《國語》象無不用之,惟虞氏逸象其誤者不見於《易林》,其不誤者《易林》皆用之,故《易林》實爲易象之淵藪,其爲各家所無。《易林》所獨有之象,遇之多年皆莫知其所指,後與《易》回環互證,知其仍本之《易》,如以《兌》爲華、爲老婦,則本之《大過》。以艮爲臣、爲祖,則本之《小過》。如是者共百七十餘象,其詳說皆在焦氏易詁中,茲不復贅。

一、本注釋以易象爲重,易象得,林辭與易辭始能解,次則林中所用故實,凡以前舊注所釋者是也。總各家所注寥寥無幾事,茲重加搜討,增舊注所無者約數千則,正舊注之誤者約數十則,然《易林》所據之書,如《左》、《國》、《詩》、《尚書》、《易》,研討最難者談妖異、說鬼怪,其詳蓋在《虞初志》諸小說部中,而其書久佚,故明知其有故實而不得其詳。如恒之晉“雨師娶婦”,黃嚴季子元刊注引《博物志》太公爲灌壇令事當之,於事實不合,是不能注也。又如兌之比云“嵩融持戟,杜伯持弩,降觀下國,誅逐无道。夏商應作周,之季,失勢逃走。”杜伯之鬼白日射死宣王,見《國語》,人皆知之。嵩融事必與杜伯相類,而注家皆不知,後讀《墨子?非攻篇》云:“有神謂商湯曰,余得請於帝,帝命融隆火于夏之城。”融隆即嵩融。《楚辭》及淮南又作“豐隆”,皆音同字異。由《楚辭》及《淮南》注知融隆爲雷師。《國語》云夏之亡也,以回祿帝命融隆火于夏之城,即帝命雷師以雷火燒夏桀之城也,於《國語》及林辭夏周之季皆合,而持戟事則不能詳。又如渙之大壯云:“鬼哭於社,悲商無後。”自來注家亦不知,後讀《墨子?非攻篇》云:“至商王紂婦妖宵出,有鬼宵吟。”又《論衡》云:“紂之時,鬼郊夜哭”,又云:“紂郊鬼哭”。其事得矣,而太簡略,如此者無可如何也。

一、《易林》用韻甚古,凡亥皆音喜,殆皆音以,罷皆音婆,不皆音虎,家皆音姑,而尤與豪音、真與東韻,如此者尤多,有注出者,有不及注者,讀者知其例,則無扞格矣,且可以正易韻俗讀之失,如乾象辭下與普韻、中孚三爻罷與歌韻是也。

一、《易林》說詩之處最多,昔儒考其淵源,以焦氏學于孟喜,喜父孟卿,家傅齊詩,故焦氏所說皆齊詩,不惟于毛詩十九不同,于魯韓亦多異,如《凱風》毛謂有母不安于室,焦謂母亡思毋。《螮蝀》毛傳謂刺淫,焦謂傷讒。如此者有數百則之多,又其字與毛異而勝者尤多,皆隨文注出,然以其過多,恐有遺漏,故特舉出,以見《易林》不惟能傳周易絕學,且能傳齊詩,齊詩至東漢末即亡,亦絕學也。

一、林辭重出者甚多,本宜全注,後詳加觀察,凡卦不同而辭同者,其象必同,如坤之離云:“齊魯爭言。”離中爻互兌巽,巽齊兌魯,又爲正反兌,故曰爭言。而比之蟲、謙之咸亦用此辭,則以蟲初至四、咸二至上亦兌巽也,注其一,餘即可隅反,以期簡約。

一、《易經》所有人名、地名無不從象生。如《泰》五之帝乙,以震爲帝,坤爲乙。《明夷》之文王、箕子,以坤爲文,以震爲王,故曰文王。震爲子、爲箕,故曰箕子。《既濟》之鬼方,以坎爲鬼也。《易林》之注,凡人名、國名、鳥獸名,隨手舉來,無不與象妙合。如遇《剝》曰高奴。高奴,地名,見《漢書?地理志》,則以艮爲奴,艮一陽在上,故曰高奴。遇《謙》曰重耳,互坎爲耳,坤爲重,故曰重耳。學者苟由是以求其機趣,必更有進於是者。

一、《易林》於既未濟等卦偶用半象,又常用遇卦象。左氏云:“震之離亦離之震”。易於既未濟,蓋兼用半象,故悉本之。凡遇此等必先注曰:“此用遇卦象”、“此用半象”,以期易明。

一、易數至爲繁瑣,皆用漢儒常用之數注之,惟邵子所傳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之先天八卦數,漢儒無知者,而《易林》每用之,如遇《兌》每言二是也。注中遇此必指明曰卦數,幾以爲區別,俾閱者知其所自來。

一、本注意在指明易象,俾學易者有所裨益,以正舊解之誤而濟易注之窮。至林辭義意有極淺顯者,則不必注;有極奧深者,則詳稱博引,使昆侖之語明晰而後已,故又不免於繁冗,閱者諒之。

一、初讀《易林》,即疑其本象以係辭,無如初學《易》于易象,既不嫺熟,於失傳之象尤茫然不知其所謂,故求之十年之久,訖不能通其辭。後閱蒙之節云:“三夫共妻,莫適爲雌,子无名氏,翁不可知。”恍然悟《節》上坎、上互艮,下互震,三男具備,下兌爲女,故曰三夫共妻。震爲子,艮爲名,坎隱伏,故子无名氏。艮爲壽、爲祖,故曰翁,坎伏,故不可知。悟林辭果從象生,由是言正象者皆解。又久之,閱剝之巽云:“三人同行,一人言北,伯仲欲南,少叔不得,中路分道,爭鬬相賊。”巽通震,震爲人、爲行,二至四覆震,上下震,故曰三人同行。震爲南,上震下震皆南行。二至四艮,艮爲少男,故曰少叔。震長爲伯,坎中男爲仲,故曰伯仲欲南。獨少叔一人不南而北也。坎爲中,震爲道路,伯仲南,少叔北,故曰分道。艮爲手,二至上正反艮相背,故曰爭鬬。坎爲盜賊,故相賊。自通此辭,知林用覆象神妙已極,於是凡言正覆象者皆解,易經亦然。而以此二林爲入門之始,故特誌之,以示不忘。

一、《說卦》係自古相傳之象,至周易愈演愈精,故用象每與《說卦》異。如《說卦》以震爲長男,兌爲少女;經則間以震爲小子,兌爲老婦。蓋以二人言初生者長,後者少。以一人言,初少上老,此其義唯《易林》知之,以《易林》書太古,尚存古義,能得周易真解,爲後儒所不知。如旅之大壯云“獨夫老婦”,以大壯上震爲獨夫,互兌爲老婦也。又觀之睽云“老女無夫”,亦以睽下兌爲老女。又夬之中孚云“道路不通,孩子心憒。”以中爻震爲孩子。又家人之巽云“孩子貪餅”,巽伏震,亦以震爲孩子,皆以易隨卦二三兩爻“係小子,失小子”爲本。又《易林》遇巽每曰少齊,亦以大過下巽爲女妻爲本也。又《說卦》以坎爲月,而經則多以兌爲月。至東漢馬、鄭、荀、虞諸儒皆不知此義,故經多誤解,於是後人並《易林》用象亦不知矣。

一、《逸周書》所載周公時訓之七十二候與卦氣圖相附而行,後細按七十二候之辭,皆由卦象而生。如蚯蚓結識中孚之候,則以中孚上巽爲蟲、爲蚯蚓,而下兌爲覆巽,正反巽集於中,故曰蚯蚓結。於復曰麋角解,復下震爲鹿,艮爲角,震爲覆艮,角覆在地,則角解矣。於屯曰水泉動,屯上坎爲水泉,下震,故曰動於屯上。又曰雁北鄉,則以屯上互艮爲雁,坎北故曰北鄉,以艮爲雁,於是《易》“漸鴻”象得解。統七十二候語無不與卦密合,且用正象用覆象無不精妙,而皆爲《易林》之所本,故《易林》實集象學之大成。 

 

 

校勘記說例

一、《易林》以象學失傳之故,訛字獨多,有形訛者,有音訛者,各本與各本不同,從違至爲困難,本注所依據者有三本:一黃本。黃本乃瞿曇谷從錢牧齋宋本臨得,後陸敕先復爲詳校。嘉慶間陸本歸黃蕘圃,遂以付梓,注內稱宋本者此也。一元本。此本係烏程蔣氏密韻樓藏影元本,今四部叢刊印出者是也。內容大致與黃本同,而恒桓等字皆缺末筆,則所據亦宋本也,然與黃本異字甚多,往往有勝處。一爲汲古本,汲古所據蓋又一宋本,與黃本、元本異同尤多,故黃本元本之訛誤爲他本所不能正者,唯汲古能正之。且以汲古校宋本元本,凡形訛音訛之沿革皆能屈曲考出,由此證汲古所據之宋本又在黃本元本之前,故黃本元本字同訛者,汲古往往能存其真。以此三本回環互證,雖不能盡通,然已得八九矣,其餘各本亦間採之,然所益甚少,而明本尤雜亂無理,無一善者。

一、司馬溫公注《太玄》,各本字有異同者,下注曰依某本;其不從者亦注曰某本作某字,以待後人之采擇。今仍其例,除確知爲訛字者,方注曰某本作某字,非。

一、林辭有三字六句者,共十八字,後人以其多二字,仍刪成四字句,作四字四句,或加二字足成五句。如此者,三本皆有。又有三字四句,末句仍爲四字,共五句,仍十六字。後人不察,概作四字句讀,於是王謨之漢魏叢書本遇此斷句皆誤,今以汲古證宋元本,以宋元本證汲古,皆還其舊,且下皆注明,俾讀者不至再誤。

一、林辭複者有數百之多,故字訛於此者未必訛於彼,如同人之豐“長孟病足,倩季召糧,柳下之寶,不失我邦。”此林凡七見,宋元本糧皆作囊,寶作貞,或作責;我邦作驪黃,或我糧。獨汲古革之恒,囊作糧,乃知用季路負米故事。渙之豫,驪黃作我邦,乃知用柳下對魯君語云:“君以賂往,欲免國也,臣亦有國,破臣之國以免君之國,所不願也”林正用其語,淺人不察,謂“柳下胡有邦”而妄改,豈知柳下所謂邦者,信也。至於寶字,獨宋元本同人之豐作寶,不作貞、作責,貞、責皆寶之形訛字。一林既得解,其餘六林皆據以改正。全書如此者不可勝,恐閱者不知,故特詳其故。

一、林皆有韻,凡疑似之字不能定者,定之以韻,否則定之以象,象有者是、無者非也。林無象外字,與易同也。

一、明知爲訛字,且明知當爲某字,然各本皆如此,無所依據從,不敢擅改,但注曰某字疑爲某字,以昭慎重。

一、易林凡下注一作某某辭者,皆非焦氏林辭,疑爲崔篆、費直或虞翻、管輅等易林之辭所竄入。又有前數句與後數句吉凶不同、義不相屬者,亦皆爲他林所羼入而非焦林。蓋唐時各林皆存,學者恒擇他人林詞附焦林下,以備筮時參考,久之遂皆爲焦林。故上下文義往往相反,故凡下附之林辭,概從宋本一概不錄。其上下文義不屬者,注必指明。

一、一句之中,甲字依某林,乙字又必依某林而義始足。如歸妹之大有云“依宵夜遊”,旅之小過同。而小過之否則作“衣繡夜遊”,由是知前兩卦之依宵“依”字誤,“宵”字不誤,宵、綃同。《禮?玉藻》“玄宵衣以裼之。”《詩》:“素衣朱宵。”注皆訓宵爲綃、繒,故依字從小過之否校作衣,其小過之否之繡字,係宵之聲訛字。且前兩卦既作宵,此不應忽作繡,則依前兩卦校作宵,皆文從字順,古訓復明。全書如此者甚多,非好爲煩瑣,必如此而後得其真字也。按:說文“衣,依也。”“依宵”依字未必訛,今姑從俗校作衣。

一、《易林》多古字,如衣綃作衣宵,如籧篨作豦除,匍匐作扶服,士菔作土服,蜻蛉作青蛉之類。林內如此者,不可勝數,乍睹之幾以爲訛字,而各本因不知其義,妄改者甚多,篇內所釋恐有遺漏,倘大雅君子加以糾正,則幸甚矣。 
易林逸象原本考 
易林逸象,其與易有關,可以解經、並可以正易注之誤者,其詳皆在《焦氏易詁》中,凡百七十餘象;其與易無關推廣之象,尚不知其幾千百,皆省而不錄,錄其有關者下注明其所本,以見此逸象仍原本於易,俾閱者不至再有疑惑。

乾逸象 
爲日、《乾》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彖》“大明終始”,大明即日。《晉》彖傳“順而麗乎大明”,是。河海、《同人》“利涉大川。”山陵、《同人》“升其高陵。”石、《說卦》“乾爲玉。”南、《同人》荀注:“乾舍於離,相與同居。”虎、《文言》“風從虎”,“履虎尾。”大川、見《同人》。

坤逸象 
爲水、《益》“利涉大川。”江淮河海、魚、《剝》“貫魚。”蛇《上繫》“龍蛇之蟄。”淵、《訟?彖傳》“入於淵。”雲、《小過》“密雲不雨。”墟、《升》“虛邑。”茅茹、《否》“拔茅連茹。”逆、坤逆行。《乾鑿度》“坤右行,陰時六。”北、先天。心、《益》九五“有孚惠心。”志、《益》九五“大得志。”憂、《泰》九三“勿恤。” 《升彖》“勿恤。”疾病、《復》“出入无疾”,《損》六四“損其疾。”毒、《師》“以此毒天下。”勞、坤役天下,故勞。風、《文言》“風從虎。” 《內經》謂“風,士氣所生。”野、龍戰於野。郊、《小畜》“自我西郊。”郊用伏坤。原、《比》“原筮,元永貞。”

震逸象 
爲武、《國語》“震,車也。”車有震武。旗、左氏“火焚其旗。”以震爲旗。鴻、《漸》伏象。隼、《解》上六“公用射隼。”射、見上。《左傳》“射其元。”皆以震爲射。南、《升》“南征吉。”《左傳》“南國蹙。”爵、《中孚》“我有好爵。”樽、《坎》六四“樽酒。”食、《頤》“自求口食。”鶴、《中孚》“鶴鳴在陰。”君、《歸妹》六五“其君之袂。”征伐、《謙》六五“利用侵伐,征不服。”周、《文言》“反復道也”、“周而復始。”姬、周姓。甕、《井》九二“甕敝漏。”伏象。胎、《屯》六二“十年不字。”字,妊娠也。震象。舟船、《中孚》“乘木舟虛。”飛翼、《明夷》初九“明夷於飛,垂其翼。”飛翼,皆指應爻震。老夫、《大過》九二伏象。商旅、《復傳》“商旅不行。”公、《解》“公用射隼。”父、《蠱》六四“幹父之蠱。”初爻用伏。口、《頤》“自求口食。”羊、《大壯》、《歸妹》上六皆曰“羊”。神、帝出乎震。帝即神。襦、《既濟》“襦有衣。”襦、繻通。缶、《比》初六“有孚盈缶。”言陽來出成震。瓶、《井》“羸其瓶。”用伏。辰、邵子以震爲辰。本此。辰,時也。《損》、《益》皆曰“與時偕行。”皆以震故。登、《明夷》“初登於天。”狩、《明夷》“于南狩。”乘、《解》“負且乘。”華、《說卦》“震爲旉。”干寶云,華也。羽翰、《賁》“白馬翰如。”髮、《巽》“寡髮。”巽反爲震,故多毛。袂、《歸妹》“其君之袂。”東北、先天位。萌芽、《解》“百果草木皆甲坼。”又爲反生。箕子、《明夷》“箕子以之。”孩子、《隨》二“係小子。” 《明夷》六五之箕子即孩子。田、《師》“田有禽。”山陰、《中孚》“鶴鳴在陰。”震,艮之反,故爲山陰。嘉、《隨》五“孚於嘉。”鄰、《泰》六四、《謙》六五“以其鄰。”藩、《大壯》九三“羝羊觸藩。”斗、《豐》九四“日中見斗。”福、《震》“恐致福也。”虛、《歸妹》“承虛筐也。”歲年、爲辰,故爲歲年。《同人》“三歲不興。”用伏。

巽逸象 
爲母、《小過》“遇其母。” 《蠱》二“幹母之蠱。”齊、《說卦》“齊乎巽。”姜、齊姓,猶震爲周,故爲姬。《左傳》“若異國必姜姓也。”以巽爲姜。少姜、少齊、《大過》“老夫得其女妻。”以巽爲少。隕落、《姤》五“有隕自天。”《左傳》云“夫從風,風隕。”又“我落其實。”豕、《姤》“羸豕,孚,踟躕。” 《井》“贏其瓶,中孚,豚魚吉。”豚、見上。蟲、《左傳》“三蟲爲蠱”。故巽爲蟲。蠶、《大過》“棟橈。”蟲,在下也。腐、《剝》,爛也。敝漏、《井》“甕敝漏。”隙、下斷故有隙,漏之所由來也。以上數象,於《易》所關至之鉅,自此象失傳,於是《大過》之“有它吝”,中孚“有它不燕”、《恒》之“田无禽”、《井》二之“甕敝漏”遂不知其故。袽、《既濟》“袽有衣袽。”盜賊、《雜卦》“巽,伏也。”故與坎同。爛、《雜卦》“剝,爛也。”爛始於巽。寇戎、《同人》“伏戎於莽。”病、爲羸,《說文》“羸,病。”枯、《大過》“枯楊。”餗、馬云“麋也。”未濟之无妄“求麋耕田”,以无妄互巽爲麋。疑、《豐》六二“往得疑疾”、巽初“進退,志疑也。”

坎逸象 
爲首、《說卦》“爲下首”,《明夷》“得其大首”。大首、見上。肉、胏、《噬嗑》“噬乾肉”、“噬乾胏”、“噬臘肉。”夫、《左傳》“夫從風。”矢、《噬嗑》九四“得金矢。”鬼、《既濟》“高宗伐鬼方。” 《說卦》“坎,隱伏。”孤、《睽》九四“睽孤。”西、先天位。《既濟》九五“不如西鄰之禴祭。”泥、《需》九三“需於泥”,《震》九四“震隊泥。”食、《需》九五“需於酒食。”《訟》六三“食舊德。”筮、《蒙》“初筮告”、比“原筮、元永貞。”

離逸象 
爲星、《豐》九二“日中見斗”、“見沬。”東、《既濟》“東鄰殺牛。”金、《鼎》六五“金鉉”。外堅之義。巷、《睽》九二“遇主於巷。”巷指六五離。膚、《睽》六五“厥宗噬膚。”

艮逸象 
爲火、《旅》九二“焚其次。”鳥、《小過》“飛鳥以凶。” 《左傳》“離之艮當鳥。”鴻、《漸》“鴻漸於干。“隼、《說卦》“艮爲黔喙。”面、《革》上六“小人革面”。以伏艮爲面。簪、《豫》“朋盍簪。”須、《歸妹》“以須。”祖、《小過》“過其祖。”臣、《蹇》“王臣蹇蹇。”臣妾、《遯》“畜臣妾,吉。”角、凡《易》言角指上陽。啄、《說卦》“艮爲黔啄。”負《大畜》“何天之衢”。 《解》“負且乘。”壽、《說卦》“堅多節。”貴、《隨》“官有渝”。官,貴。邑邦國、《无妄》“邑人之災”。《坎》“王公設險,以守其國”。《中孚》“乃化邦也。”皆以艮爲邑、爲國、爲邦。床、《剝》“剝床以足。”斯析、《旅》“斯其所。”貝、《震》“億喪貝。”金、《蒙》“見金夫。”觀、《頤》“觀頤。”視、《頤》“虎視眈眈。”光明、《謙》“天道下濟而光明。”龜、《損》“益十朋之龜。”西北、先天位。天、《大畜》上九“何天之衢。”刀劍、《萃》“君子以除戎器。”枕、《坎》“險且枕。”牛、《无妄》“或係之牛。”以艮爲牛。豕、《大畜》“豶豕之牙。”夫、《蒙》“見金夫”,《比》“後夫凶。”巢、《旅》“鳥焚其巢。”僮僕、《旅》“得僮僕。”終日、《豫》六二“不終日。”谷、《井》九二“井谷射鮒。”伏象。 
兌逸象 
爲月、《小畜》“月既望。”華、《大過》“枯楊生華。”老婦、《大過》“老婦得其士夫。”魯、《說卦》“兌,剛魯”。魯、鹵通。資斧、《旅》“得其資斧。”井、本《井》卦,兌象。牙齒、《大畜》“豶豕之牙。”雞、居酉。燕、《中孚》“有它不燕。”耳、《鼎》六五“黃耳。”《彖傳》“巽而耳目聰明。”酒、兌水,故與《坎》同象。**、《需》“出自**。”兵戎、《萃》“君子以治戎器,戒不虞”,《旅》“得其資斧。”雨、《睽》“往遇雨。” 
右共一百七十餘象,皆失傳。爲東漢易家所不知,故易解多誤。茲所注但明其所本,俾閱者不至再有疑惑,若其詳義皆在《焦氏易詁》中。凡注內遇此等逸象而不知其義者,可於以上各象求之。如《乾》林注:“以乾爲山,爲石。”乍閱之必生疑,可於乾逸象中尋之。因易林逸象過多,注中不及詳說其原本,故於篇首總揭其義,以補注中所未備。

讀注須知 
一、一卦有四象,上卦下卦、上互下互是也。注中於互卦往往省去互字,不可不知。

一、注中往往言通某卦、伏某卦、對某卦,實皆伏象。先生云,本宜一律用一名詞,乃注時忘卻,隨便書寫,以其過多,難以改爲畫一,閱者諒之。

一、注中某卦爲某象,其人人皆知者,往往省去爲字。如坎爲水曰坎水,兌爲西曰兌西,震爲行曰震行。如此者甚多,須先知其例。

一、焦氏逸象其於易有關者,皆於篇首注明來歷,其未經詳釋者,可類推之。如艮爲虎、熊、羆之屬,亦必艮象震爲足,凡善走如鹿、如兔等皆屬之震;爲鳴,凡善鳴如鶴、如蛙等皆屬之是也。

一、每冊後附卦象表一頁,凡正覆象旁通皆備,以便查檢。 
受業董維城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