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鲜亚麻籽套装最新款: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1 17:33:23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2008-9-11 10:30:000推荐

    有大量关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的税务策划方案,通常是与正常买卖进行比较,得出可以节税若干的结论。


    基本来看,在税务政策方面,分两个时间段,1995年的《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个时间就是2006年,《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可以理解为,在95年到06年3月间,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投资时是暂免土地增值税的,06年3月以后,投资时一样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这句话有两种理解,举个具体数字来说明一下,比如投资方的土地成本价是100元,投资作价500元,最后被投资公司再转让时是800元,那么最后转让时增值额是多少?计法一是:800-500=300元,计法二是:800-100=700元。对于被投资方来讲,计法一比较合理,因为它实实在在的就是增值了300,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应该以计法二为合理,成本价100,最后转让800,的确是增值了700,国家税收如果不从这个角度来限定的话,可能就会被人为这样利用,成本价100,投资入股价800甚至更高,最后转让800,岂不是根本不会增值了?


    所以,关键就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暂”字,它规定的只是在投资时点上,暂时不征收增值税,在以后转让时,还会继续征收的。所以,就土地增值税而言,策划的结果,就只是延迟交税而已,并不能真真正正免除作价增值部分的土地增值税。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更是明确,它规定“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其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经税务机关确认后,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对于取得土地所支付金额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按取得土地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确认,当年无公布基准地价的,按最接近年度的,对不能确定具体哪年取得土地的,按最早公布的基准地价确认。这样的规定,好象很完整了,而且操作性很强。


    对于被投资方来讲,现在要背全部的增值额,的确很冤,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是谁受益谁交税,那么,作价增值部分是投资方受益的,所以,个人认为,这部分的增值应该由投资方承担,完税后的房地产扣除金额应按完税价确认,征求意见稿中将全部增值额由被投资方承担的意见,我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