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亚抛竿炸线:发票窗口办税指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17:19:08
一、发票的领购
  (一)普通发票领购
  1、初次领购普通发票应提交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3)《发票领购单》;
  (4)发票专用章;
  (5)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2、再次领购普通发票应提交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使用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及清单;
  (3)《发票购领簿》
  (4)《发票领购单》;
  (5)发票专用章;
  (6)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1、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
  (4)《发票领购单》;
  (5)税控IC卡;
  (6)发票专用章;
  (7)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2、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红字通知单》和作废发票原件;
  (3)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
  (4)《发票购领簿》
  (5)《发票领购单》;
  (6)税控IC卡;
  (7)发票专用章;
  (8)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三)发票领购注意要点:
  办税人员持《发票领购单》和《行政性收费(电子)转帐专用收据》向25#窗口领取发票后,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在《发票领购单》背面“发票已领”一栏中打“√”,最后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遗失补开
  (一)办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遗失补开应提供如下资料:
  1、遗失补开书面申请报告;
  2、车主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
  5、如报案过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6、如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需提供车购办出具的证明;
  7、在《金华日报》上刊登的机动车发票遗失声明的证明。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遗失补开注意要点:
  1、遗失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在《金华日报》上刊登包括遗失者、发票名称及联次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内容的遗失声明;
  3、由车主和机动车销售单位双方携带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513室)登记备案并在发票存根联原件上盖章确认;
  4、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负数发票后再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机动车销售单位携补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六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加盖“遗失补开”章,再将存根联复印件盖上公章、发票专用章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6、机动车销售单位将补开并备案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付车主办理缴税上牌事宜。
  
  三、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开具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3、购货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销货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认证通过的发票须附论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册。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意要点:
  1、正常的无法认证的情况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票面模糊不清、密码区出线等情况由认证窗口审核并在企业申请单上签字或盖章。
  2、纯内销企业提交的《申请单》中说明进项发票属于未抵扣的,如企业未列入进项税额核算的,要求企业提供认证该专用发票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等资料;如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要求企业提供该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及记账凭证等资料。
  3、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申请开具《通知单》时,主管退税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企业在“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中选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如果企业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行为单笔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税收管理员须在企业《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5、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发票窗口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发票窗口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发票窗口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发票窗口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9、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四、申请开具《刻制发票专用章证明》
  申请开具《刻制发票专用章证明》应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业主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发票遗失、被盗
  (一)专用发票遗失、被盗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3、《专用发票、金税两卡遗失被盗情况报告表》;
  4、被抢、被盗需公安机关证明;
  5 、《中国税务报》刊出的遗失声明。
  (二)丢失被盗金税设备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3、《专用发票、金税两卡遗失被盗情况报告表》;
  4、被抢、被盗需公安机关证明;
  5、《中国税务报》刊出的遗失声明。
  (三)普通发票遗失、被盗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3、被抢、被盗需公安机关证明;
  4、《金华日报》刊出的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