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代 tft lcd生产线: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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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问题研究
派驻机构
2010-12-01 10:16:47


张俊英

  市纪委和监察局先后在我市70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处以上的重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部门设立了派驻机构,这一体制的实施对推动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深入发展,对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体制建设提出着新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就有必要对如何加强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监督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一、派驻制取得的成效

  自从我市实行派驻制以来,已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反腐倡廉的监督体系更加完善。自从实行派驻制以来,派驻干部深入到驻在部门内部,开始对驻在部门的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从而扭转了一些行政部门过去存在的直接监督的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的局面,在总体上弥补了监督体系的漏洞,促进了监督体系的完善。二是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更加强化。过去,虽然在原则上也明确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但对那些行政和业务工作比较繁忙、或主要负责人所管辖的单位,总是自觉不自觉得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第二位。自从有了派驻机构以后,派驻机构的负责人一方面对驻在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具体负责,另一方面又是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承担着在反腐倡廉问题上监督和提醒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而发挥了强化责任主体的作用。三是行业纠风工作更加深入。行业不正之风是行业内部的顽症,各部门有了利益关系相对独立的派驻机构以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就有了来自内部的动力,从而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更加经常化和深入化。四是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更加及时。派驻机构立足于驻在部门的内部开展工作,既能及时发现各种腐败的苗头,起到预防腐败、避免小案演变成大案的作用,又能及时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知根知底的查处,并有可能在降低查案成本、缩短查案时间的情况下彻底查清案件的真相。五是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更加规范。有了派驻机构以后,这项工作就有了专人抓,派驻干部不仅能及时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的党组和行政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且有利于及时发现已有制度的漏洞,从而有效地推动驻在部门制度建设的完善和规范。六是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更加扎实。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过去由于这项工作由驻在部门的有关领导兼管,一直存在忽冷忽热的弊端。有了派驻机构后,宣传教育工人就有了专人经常抓,从而有可能保障这项工作的持续化和细致化。

  二、派驻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全力发展经济和社会急剧转型期的时期,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反腐败的难度很大,同时又由于各方面的领导在认识上和工作上存在着差距,所以这一体制在不同部门的实施和推进不平衡,在很多环节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1)有些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准。按照中纪委的规定,派驻机构本应是一个主要行使监督和组织协调节等六项职能的特殊机构。但由于有些驻在部门的领导对实行派驻制在认识上有差距,甚至有个别驻在部门的领导利用双重领导体制赋予他们的权力,有意识的淡化派驻机构的性质,将派驻机构视同于一般的内设机构,或让派驻干部也分管业务性工作,或给派驻干部临时安排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他们无暇抓监督,导致派驻干部的职能严重错位,使他们成了整天忙忙碌碌,在本职工作上却鲜有作为的事务工作者。(2)有些派驻干部的角色意识不强。这些派驻干部对自身的职责认识不清,尤其是当他们遇到有抵触情绪或防范意识的驻在部门领导时,就以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为借口,不敢大胆地开展监督工作,也不善于保持自身角色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际上等于放弃了自已的角色责任,甘愿做一个分管具体业务工作领导或袖手旁观的看客。(3)有些派驻机构的监督措施不力。对驻在部门的有关领导实施监督,本来是派驻干部的第一职责,但有些派驻干部却唯恐加强监督得罪了人,就宁愿空喊监督而不愿在实际监督上下工夫,从而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对派驻机构应具体参与哪些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在哪能个环节加强监督、以什么形式、方法和措施来监督等都不研究不探索,结果使监督工作失去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有些派驻干部的自身素质不高。其主要表现是:有些干部的理论水平不高,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学习不够、掌握不牢,不能自觉的用于指导工作实践。有些干部的工作能力不强,在工作中经常抓不住重点,看起来每天忙得团团转,实际上却拿不出足够的精力去履行主要的监督职责,不但丧失了工作的主动权,而且陷在各种矛盾的漩涡中不能自拔。有些派驻干部缺乏工作魄力,在监督工作上长期打不开局面,所以只好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只做些表面性工作,让实际的监督主体变成了看客。有些派驻干部不热爱本职工作,整天不是在搞好本职工作上下工夫,而是千方百计的找关系想调离。有些派驻干部反腐败的决心不大,意志不坚,不能也不敢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只能是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派驻制效能的发挥。(5)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的关系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机构既要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又要对驻在部门的党组负责,更因为他们工资待遇和后勤保障都要由驻在部门来提供,事实上使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尤其对驻在部门的主要领导的监督只能是一种弱监督,很难成为一种铁面无私的强监督。大量事实证明,只有利益相对独立的体外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监督,否则就容易在一定的程度上演变成权益共享。

  三、完善派驻制的几个对策

  (一)改革领导体制,实行统一管理。由于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又要接受驻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领导,后者造成了一种下级监督上级的格局,这无形中削弱了监督的效力,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有步骤的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现在不少地方已经开是这样做,比如北京市对派驻机构已不再实行双重领导,而改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直管。我市也应加快这方面改革的步伐,并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吸取先行者的经验,又要注意加大探索和制度创新的力度,力争使这一改革尽快全面到位,不但派驻干部的考察任命及日常业务工作要直管,而且对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后勤保障也要直管,使他们毫无后顾之忧的开展工作,从而在行使监督权力时更具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责任。为了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和不协调性,为了避免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的工作成为相互脱节的两张皮,以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建设须配套。这一制度体系应对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它既包括驻在部门的哪些工作派驻干部应参与、哪些会议派驻干部应参加、哪些信息派驻干部应知晓,又包括派驻机构的哪些工作驻在部门应配合、哪些事项驻在部门应支持、哪些情况双方要沟通等,总之双方权利义务的方方面面在制度上都应有安排,以便在发生矛盾有章可循,在出现偏差时能依靠制度来纠正。

  (三)实施单独考核,确保角色到位。派驻干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虽然在驻在部门工作,却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既要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又要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负责,还同他们朝夕相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施监督,负责领导驻在部门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及申诉,查办违党纪、政纪案件,维护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工作要求决定了在考核他们的工作时,应与驻在部门其他干部的考核有区别,对他们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主要应同驻在部门的廉政建设相挂钩,驻在部门其他方面的工作实绩和表现只能作为考核的参照。所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它的派驻干部应实行集中统一的单独考核,让派驻干部与派驻干部之间在相互比较中见优劣,这样才能增进派驻干部的派驻意识和角色意识,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从事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四)进行单独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作为一个特殊的干部群体,除了在考核上要与其他干部有区别以外,在教育培训方面也应与其他干部有区别。对派驻干部应当进行单独的集中培训,在培训中除了让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以外,还要重点学习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方面的相关知识。打铁先要自身硬,尤其要对派驻干部进行特殊的角色形象教育,以增进他们的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方面的意识,使他们一要严格,正人先正己,时刻用党纪政纪规范自己的言行。二要廉洁,始终保持两袖清风的本色,能理直气壮的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三要公正,一身正气、刚正不阿、坚持原则,不屈从压力,不畏权势,秉公执纪。四要坚强,能经受得起各种诱惑,耐得住清贫和寂寞,不计较个人得失,做维护党纪、政纪方面的忠诚战士。

  (五)健全交流机制,优化成长环境。派驻干部长期在一个驻在部门从事监督执纪工作,可能形成一些不利于他们工作和成长的环境因素:一是长期在一个单位执纪执法,查案办案,难免与一些查处对象之间有恩怨,而且越是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派驻干部,越可能得罪的人多,因而有碍于他们工作和成长的不利因素也越多。二是一个人如果在一个单位派驻的时间过长,难免涉足于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中,有可能让派驻干部陷入不利于他们工作和成长的人际关系的漩涡。三是一个派驻干部如果在一个具有福利优势的单位长期工作,难免出现“拿人的手软”现象,从而妨碍他们在工作中打开局面。四是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不利于干部熟悉更多的情况,掌握多方面的业务知识。这就要求必须健全派驻干部的定期交流机制,让派驻干部适时的交流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其他性质的岗位上工作,以有利于这些干部的工作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