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 asm 4.1.5.jar:公民代理人使用的委托代理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00:04:36
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公民代理人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诉讼,特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义务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保证如实、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关案情,不作虚假陈述,不提供伪证,不隐瞒,不欺诈;
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尽可能多的提供有关线索;
3.遇到疑难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接到有关信息后,及时反馈给乙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认真听取甲方的案情陈述,尽力查找有关法律依据,深入分析有关法律问题,帮助甲方调查取证,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2.乙方应帮助甲方起草、修改所需的法律文书,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提交甲方签字或盖章(或按印);
3.帮助甲方办理立案、参与庭外调解;
4.及时到庭参加庭审,积极为甲方主张诉讼权利,代甲方履行诉讼义务,为甲方诉讼目标的实现尽力。确因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不能亲自履行的,应及时办理转委托或告知甲方;
5.接到有关信息后,及时反馈给甲方;
6.本次代理免收代理费。【本条是豫高法(2009)247号文强制的结果,我们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我国的《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许可法》、《宪法》、《信访条例》、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保护举报人等有关规定,主仆颠倒,背离了基本的人性,背离了司法的人民性,背离了普及法律、宣传法律的基本目的,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职业选择权、劳动获酬权,破坏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歧视了公民代理人,把公民代理人视为另类,甚至连刑事罪犯都不如。搞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私人化,为心术不正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公民代理人进行打击、报复提供了工具,因而也法院工作人员与公民代理人之间关系紧张的罪魁祸首。是与人民司法、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三个代表、和谐社会、八荣八耻、科学发展和党的法制宣传的观念不相称和背道而驰的。也是害怕人民监督的具体表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43条第2款也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经过简单地类比推理就不难发现该《内部规定》是多麽荒谬、丑陋,我国法律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尚能如此人道,河南高院为什么对公民代理人如此刻薄?如此不人道?难道公民代理人是河南高院不共戴天的仇敌?赵作海因被判处刑罚,后被关进监狱,还能享受每月6元零花钱的罪犯待遇。荒唐的逻辑极易得出荒唐的结论。一个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代理人难道还不如一个罪犯?公民代理人连二等公民都不是,简直就是被打入十八层地狱的等外公民?我们认为公民代理人也是公民,享有任何一个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温家宝同志关于创造更多条件让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指示精神,特提出以上监督异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