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翼搏落地多少钱:利润分红还需要按照税率差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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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发表于 2009-3-4 10:28:00 利润分红还需要按照税率差补税吗?
对税法很感兴趣的小凡问:2008年内资企业从外资企业分回2007年的利润(注外资企业不是定期减免的),是否要补税率差,税法规定?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该内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既然该内资企业分回的是外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2007年的利润进行分配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肯定在2008年度,因此该内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红属于其2008年度的收入(所得),应当适用2008年的税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内资企业取得的上述分红显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条件,无论作为投资方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等于、还是低于被投资企业,都不需要考虑税率差,不涉及补税问题。
对税法很感兴趣的小凡问:我从网上看到这文章,
从外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税率差?
问:2008年7月,我公司(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原为33%,2008年1月1日起为25%)从外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100万元,该外资企业2007年及以前适用26.4%的税率,2008年1月1日以后适用25%的税率,且2004-2008为二免三减半期,目前分回的利润为2004年-2006年产生的利润,请问该100万利润是否需补26.4%与33%的税率差?
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只要是2008年度分配以前年度的利润,不管是哪一年的,也不管被投资企业处于什么样的减免税状态(是否定期减免税),由于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肯定在08年,做利润分配财务处理也在08年,投资企业也是在08年确认所得。这个时候,无论依据118号文件,还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投资企业都是确认08年度的应税收入问题,这个时候就应该按照08年的税法去讨论问题,只要符合新实施条例83条规定的条件,就是免税收入,与投资双方是否存在税率差、被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定期减免税都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