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七内容概括100字: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1 2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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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 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 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 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 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 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 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 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 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 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 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 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是:对 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 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1、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 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 办或移送等;
(3) 有案情记载;
(4) 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 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 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 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阶段:(共28分)
(1) 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3分)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 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 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每项1分)
①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②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③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④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 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⑤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 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⑥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 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⑦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 章或签名。
(3) 调取与保存证据:(8分,每项1分)
①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②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③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④有物品性状描述等;
⑤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⑥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⑦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或盖章;
⑧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10分, 每项2分)
①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②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③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④有处罚的依据;
⑤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3、审查决定阶段:(共38分)
(1) 告知和申辩:(10分,每项2分)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④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 适当的申辨时间;
⑤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 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 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 扣分)(8分)
①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 利的文书;(2分)
②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 记载;(1.5分)
③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和通知时间等;(1.5分)
④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 理人签名等;(1.5分)
⑤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 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1.5分)
(3) 处罚审批程序:(6分,每项2分)
①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②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计论的记录,记录 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 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③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 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 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 行政处罚决定书:(14分,每项2分)
①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②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 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 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⑤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4、送达和执行阶段:(共8分,每项2分)
①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 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 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②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③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④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 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 日期等。
5、案卷符合档案规范:(12分,每项1.5分)
(1) 一案一卷;
(2)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 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 卷内材料有页号;
(6)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 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共100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8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分)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8分)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8分)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 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 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8 分)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 或盖章;(8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8分)
三、即时行政处罚的格式程序评查标准
即时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 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不包含警告)。
即时行政处罚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 其具体要求同于“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类别
分值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及要求
评分细则
扣分
基础标准
80分
主体
5分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合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事实
10分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证据10分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
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发现一处扣5分。
4.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不提取的,缺一项扣3分。
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3分。
6.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3分。
说理20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案件合议或集体讨论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任何阐述的扣10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5分。
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5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的扣3分;阐述不充分的扣2分。
5.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未说明相应的裁量理由和依据的扣10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适用法律依据5分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①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⑤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3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3分。
程序30分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含2名)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1)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2)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陈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
(4)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明确;
(5)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1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并符合法定程序。
15.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对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17.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
(1)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18.没收财物应当依法处置,有相应的处置凭证或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
19.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有规范的结案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0、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不立案的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5.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6.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7.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扣5分。
8.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9.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5分。
10.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11.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12.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2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5.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的扣5分。
16.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有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10分。
18.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1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100分。
20.虽举行听证,但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2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5分。
22.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20分;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3.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24.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5.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扣5 分。
26.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 分。
27.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2)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
(3)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4)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28.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未制作有效送达回证或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5分;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29、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缺一项扣5分。
30.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扣5分。
31.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扣10分。
32.罚没收入没有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扣10分。
33.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34.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5.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20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36.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20分。
37.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38.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草率结案的扣10分。
39、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4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5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1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2分。
案卷文书制作标准
10分
文书制作10分
1.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及国家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并做到正确填写,字迹清楚。
2. 手写的卷内文书,应当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水笔书写。
3.卷内文书为电脑打印时,须由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等签名的,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4.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1.文书格式不规范的,每一处扣1分。
2.法律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其中涉及案件质量标准部分的内容,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扣分。
3.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的扣3分。
4.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处扣2分。
5.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扣5分。
6.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扣3分。其他写错时间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案卷文书归档标准
10分
归档10分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案卷卷皮、封面应当统一。
3.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或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
5.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应当复印后入卷。
7.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部附上。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8.案卷应及时归档,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1.未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扣2分。
2.案卷卷皮、封面不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3.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每处扣2分。
4.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每处扣1分。
5.没有按规定要求编写页码的扣2分;有缺页少码的扣1分。
6.对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或者对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每处扣1分。
7.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
8.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整齐或者卷中有金属物的,每处扣1分。
9.案卷未及时归档或未按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3分。
备注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定。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被扣100分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类别
分值
评查项目
评查内容及要求
评分细则
扣分
基础标准
80分
主体
5分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合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事实
10分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证据10分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
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发现一处扣5分。
4.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不提取的,缺一项扣3分。
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3分。
6.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3分。
说理20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案件合议或集体讨论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任何阐述的扣10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5分。
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5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的扣3分;阐述不充分的扣2分。
5.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未说明相应的裁量理由和依据的扣10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适用法律依据5分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①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⑤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3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3分。
程序30分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含2名)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1)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2)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陈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
(4)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明确;
(5)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1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并符合法定程序。
15.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对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17.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
(1)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18.没收财物应当依法处置,有相应的处置凭证或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
19.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有规范的结案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0、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不立案的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5.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6.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7.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扣5分。
8.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9.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5分。
10.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11.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12.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2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5.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的扣5分。
16.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有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10分。
18.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1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100分。
20.虽举行听证,但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2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5分。
22.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20分;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3.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24.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5.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扣5 分。
26.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 分。
27.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2)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
(3)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4)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28.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未制作有效送达回证或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5分;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29、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缺一项扣5分。
30.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扣5分。
31.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扣10分。
32.罚没收入没有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扣10分。
33.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34.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5.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20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36.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20分。
37.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38.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草率结案的扣10分。
39、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4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5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1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2分。
案卷文书制作标准
10分
文书制作10分
1.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及国家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并做到正确填写,字迹清楚。
2. 手写的卷内文书,应当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水笔书写。
3.卷内文书为电脑打印时,须由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等签名的,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4.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1.文书格式不规范的,每一处扣1分。
2.法律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其中涉及案件质量标准部分的内容,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扣分。
3.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的扣3分。
4.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处扣2分。
5.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扣5分。
6.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扣3分。其他写错时间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案卷文书归档标准
10分
归档10分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案卷卷皮、封面应当统一。
3.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或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
5.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应当复印后入卷。
7.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部附上。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8.案卷应及时归档,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1.未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扣2分。
2.案卷卷皮、封面不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3.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每处扣2分。
4.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每处扣1分。
5.没有按规定要求编写页码的扣2分;有缺页少码的扣1分。
6.对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或者对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每处扣1分。
7.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
8.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整齐或者卷中有金属物的,每处扣1分。
9.案卷未及时归档或未按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3分。
备注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定。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被扣100分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