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欲叶黄txt:论国家的本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02 22:34:23
   本质而言,我由始至终的坚持我的观点:国家既是人类某一部分为了共同利益而互相妥协下遵循共同规则的群体;而关于国家政体、主权、军队、领地、司法等等众多要素,其实都是从属于国家的四个要素:人类群体、利益、妥协和规则;
  
   要认清国家的本质,我们才可以更好的清醒的客观的了解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因为我们是处于一个“国家时代”,而这个国家时代,将在很长的时间内,依然将会是主流,虽然我相信在未来,人类的互相区分的主体将不再是国家,而是另外一种更加和平的更加生活化的“共同爱好决定的规则”下的群体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国家的这种人类的政治和生活方式迟早将会退出人类世界。
  
   然而,我们要认识国家的本质的目的在于:使人民拥有免于恐惧的不妥协。
  
   要认识国家的本质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就在上个世纪里,在联合国还没建立起来之前,人类对国家的研究和定义都是互相纠缠不清的、模糊两可的。早在欧洲文化复兴时期,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也提出过一些关于国家的认识。
  
   另外,我的一个朋友也跟我提出国际法里关于国家的定义。上一个章节里我的观点是对国际法里对国家的定义是并非反对,而是认为国际法本身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就决定了国家法更加是处于一定的目的性对于国家进行定义。并且,由于国际法中更多的是作用于现实人类国家中的规则判断。

   我只是想在我的框架之下尝试用对国家的定义重新架构。是否正确,往往是公婆道理各自解释了。

   国家的的四要素,缺一不可:部分人类群体、利益、规则和妥协。
   一、国家的主体:某一部分群体。即是人民;
   人民对于现在的现代国家的认识当中,人民是作为对国家主权表示服从的人即为人民。而在我的框架内是作为对国家的规则妥协了的人既为人民。然而很多人对人民和公民有着误解。在我的框架内,公民是具备对国家规则的建立、调整和罢黜的基础权力的人民才为公民。为了更好的区分人民和公民的区别,我建议大家去看看我的另一个章节: 《论人民和公民的区别》
  
   二、国家的目的:人民的共同利益。
   国家的目的只能是利益;并且还必须是共同利益。为什么人类的国家政治发展总是充满着暴力?因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益。国家的起源也是由于利益的问题而被人民创造并且妥协下而建立了起来。我可以断定,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任何利益需求的话,并且是共同的利益需求的话,那么这个国家根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说,一群无欲无求的人是不可能需要国家的存在的。
   为什么国家的目的必须要是共同的利益?这也就是说为什么梭罗曾经在《论公民的不服从》里说过的,少管事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对于国家而言也是同样。国家的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只能在于人民对共同的利益的追求。丧失这个目的,没有存在的环境和需求。人和人之间必然是有着共同的利益的,这个是由于人类的发展阶段决定。因为人类生活的的世界里,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部分人类和部分人类之间的发展是极端不平衡的。由于这些不平衡的存在,人类也就根据一定的条件(往往这些条件包括地理、语言、文化和传统等等)物以类聚人以类群的方式生活在一起。
   生活在一起的群体,互相交流后就产生了共同的利益: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利益和精神利益;
   我在此先打住,未来我将会在另外的篇幅里论述;
  
   三、国家的基础:规则
   规则也就是通常我们认为的制度;也可以说是主权;也可以说是共同的行为准则;但是无论怎样表述都好,所有这些都是规则的表现方式;国家存在的基础必须要有规则。只有这个基础的存在,国家才能存在。而关于各种标榜何种主义的国家,仅仅只是作为国家的规则方式而已,对国家的定义没有冲突。
  
   四、国家的条件:妥协。
   为了共同的利益,人民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规则,而要建立这个规则,就必须要人民互相妥协。唯有妥协,规则才有可能被建立起来,如果一个地方的人民不懂互相妥协的话,我们可以看到的结果就是:充满暴力。通过暴力而让人民妥协建立的规则是不合法的。一个合法的规则的前提就是人民必须要自愿的互相妥协下的结果。
  
   因此,妥协是我对于这个国家框架的最核心的思想。也是本书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中心思想。

   所以,人民只有认识到国家的本质:人民才能拥有免于恐惧的不妥协。

  对于国家而言,人民拥有不可争辩的、不容置疑的、必然的、内在的、天赋神圣的、更加是免于恐惧的不妥协。因为,国家并不是属于人民,国家本身就是人民本身。既,国家既人民。人民既国家。所以,作为国家的主体,人民怎么可以对人民恐惧呢?
  
  人民对于国家的,免于恐惧的不妥协,来源于人民在对国家妥协下,所追求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或者得不到利益的时候,人民拥有无可争辩的不妥协。
  
  为什么人民会对国家产生恐惧?
  
  因为,人民是一个可以被分割的概念,人民可以是所有人的指称,人民也可以是指部分人——也就是人人都可以说自己是人民;而国家,国家是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概念。国家更多时候是被指向于“执行国家规则的的由部分人民组成的那个虚拟的机构”,然而事实上国家并非那个机构,国家既人民,而非其他任何具体的对象。由于国家不可分割的概念属性,因此才让人民得到那种“国家具备人格”的对象——所谓的具备人格,也就是人民很容易将国家想象成一个具体的个人一样的东西,也会有喜怒哀乐、对各种事务的反应和进行条件式的有思维的各种行为——也就是说,对于人民而言,国家并非是人民自己,更加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强悍的个人。因为这个个人太过强大,并且还掌握着人民不具备的暴力工具,因此,人民对国家是充满了恐惧的。由于人民的恐惧,人民就太过容易的进行妥协。而人民的太容易的妥协,就导致了国家很多规则——其实是某些执行人民规则的“部分人民”——的推出,而正是因为这些不合理的规则在人民由于恐惧而妥协下而被通过,这些规则再通过“部分人民”执行后,人民非但无法得到自己的利益,更多时候是被剥夺了原来就是属于自己的利益。
  
  长远而言,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懂不妥协,由于恐惧而妥协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非但无法实现“共同利益”,甚至连“共同利益之外的个人利益”也无法被保障,并且,更大的危险在于:国家迟早将会在这样的“由于恐惧的妥协下”毁于一旦。
  
  所以,人民要真正获得自己的利益,“甚至是由于遵循于共同规则下的人民组成的国家”要实现更大的共同利益——既国家利益——人民首先要从理论上从认识上获得一种“人民拥有免于恐惧的不妥协”的权利!
  
  人民不应该对国家产生恐惧。这是从逻辑上就是互相矛盾的。
  
  国家是:人类某部分为了共同利益、遵循“互相妥协下而被建立起来的规则”生活在一起的群体。
  
  因此,通过以上国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仅仅只是一个对应于“人类某部分为了共同利益、遵循‘互相妥协下而被建立起来的规则’生活在一起的群体。”的概念,而国家的本身属性就是人类群体,也就是人民;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从国家的属性而言,从国家的本质而言,人民对于国家的恐惧完全是无稽的。
  
  然而,存在既合理的。人民不会莫名其妙的就对于国家而产生恐惧。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人民对于国家产生一种内在的潜意识的恐惧感的呢?

  我认为,人民对于国家的恐惧,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 由于国家发展的历史惯性;
  
  由于“国家”不是每天都被建立的,国家也不存在建立和不建立的问题。所谓的国家建立,那仅仅只作为对外而言,对于其他国家的存在而言。也就是说,国家不存被建立的说法,因为国家既人民,而人民是一直都存在的。所谓的国家建立,仅仅只是一套新的规则被建立说法。准确而言:国家的建立,仅仅只是国家的规则被建立,而并非是国家被建立。就例如中国,在历史上一直都有,并非从1949年才拥有。所谓的新中国的建立,也仅仅只是“中国”的部分要素有了新的变化而已。“新中国”和“旧中国”的区别仅仅在于“人民”的范畴不一样、利益和规则不一样而已。本质而言,中国并非有新和旧之分。
  
  由于规则被建立起来是静态的,而规则的被执行确是动态的。也就是:历史的惯性让人民忘记了自己规则是“被建立”的。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建立规则的时候,当时的人民所处的环境、所拥有的知识、人民所追求的共同利益都不一样。因此,可以说,作为一个生活在国家规则被建立之后的人民,我们的“国家规则”是“被建立”的。
  
  而且,对于有些国家而言:由于当初对于规则的设计存在的缺陷,导致后面的人民(所谓的后面的人民是相对于国家被建立的时候进行划分)并不拥有最核心的最基础的国家规则“规则权”——也就是,人民如何参与国家规则的调整权利没有一个很好的规则(制度)保障;
  
  因此,由于历史的惯性,当初建立规则的人民为了共同的利益,必须要对规则进行良好的规则执行(关于人民是如何执行国家规则的我将在另外篇章里论述),就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性;什么是历史的惯性?惯性就是人类对于某种行为的潜移默化的默认,并且以一定的保守性继续的运动状态。对于国家的历史惯性而言,更多是表现在于国家规则的执行的惯性。
  
  所谓国家规则的执行惯性在于:规则执行群体的权威惯性;根据法的精神——关于这点是我的思想重点之一,我将会在另外的篇章里论述《论法的精神》——规则要被遵循就必须要以法的形势存在于人民的各种行为当中;这是为了保护规则的被执行,规则必须要以法的精神,以权威的方式存在;这也是人类发展的限制而决定,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教育程度都是不同等的,因此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民都理解并且熟悉每一个规则被建立的目的和操作流程——因此,规则被权威化了。并且,最核心的一点是:国家的规则必须要由人民执行;而作为规则的执行者,并生也是属于人民本身。并且最关键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规则(制度)都是不可能完美的,就算最不坏的规则(民主规则)也不能控制一个事情的产生,那就是规制执行人民群体的官僚化和利益共同化;由于这一群执行国家规则的“人民”的共同利益,这群拥有了人民赋予的各种高于任何一个个体人民的资源和权力,就会产生假借国家规则进行“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的思维和行为;而这群人因为拥有了共同利益,就会通过私下结盟的方式跟其他共同利益者——既官僚群体——建立了一套潜伏于国家规则之下的规则;严格意义上和本质上而言,规则如果不是定义成明文的话,那么这样一群官僚其实也就是建立了一个“国中国”;
  
  为了保障和得到更多的官僚群体利益,官僚们会在一定的规则的互相妥协和合作下,就会形成一种让人民恐惧的人格化威权力量——这也就是为什么人民会对国家产生恐惧的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二、 由于国家规则的先天性缺陷;
  
  可以肯定的是:人类任何一个国家的规则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只有人类任何规则是由于人类本身来执行,那么人类任何的规则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干净、公正(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只有相对性的公正——请看我的后面的关于“论国家规则的公正和正义”);
  
  因此,在国家规则当中,由于人类先天性的缺陷,任何一个国家的规则都必然也是存在缺陷的。然而,对于规则的层次而言,最大的缺陷并不是在于规则执行的缺陷,而是最核心的最基础的我一直重点说的:规则参与调整的规则权;通俗而言,就是国家宪法的调整权;这这个规则的设计才是人类最苦恼的地方,也是所有国家面临的最痛苦的地方。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一旦宪法被被建立来之后,就说明将任何一个个体人民的基本规则权被上交了。虽然有些国家在制度设计上,也规定了对于宪法调整的相关程序。然而,有一点我们必须要要清醒的认识的是:就算宪法本身的调整拥有一套完美的程序,由于程序也由人类本身执行,并且绝对不肯能做到被所有人民进行所谓的“全民公决”——因此,再完善的制度,在被不完善的人类来执行都是不可能做到完善的,是有缺陷的。
  
  这也是为什么说,就算是那些所谓的发达国家本身的思想家、政治家和人民都只能说自己的“民主制度只是世界上最不坏的制度”的原因。

  所以,由于这个不完美性和缺陷性,才导致了国家的规则的调整才得不到及时性;
  
  而同样是由于这个不及时性,才会导致了国家规则的保守性性和落后性;(相对于人民对于利益追求的保守性和落后性)
  
  而正是由于这个缺陷,才导致了我上面的第一条关于人民为什么会对国家的恐惧的核心和基础原因。
  
  由于这个缺陷,才导致了人民对于国家威权的那种妥协性的恐惧;

  三、 由于人民的利益的多重性;
  
  同样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一个国家规则的本质性原因,任何一个规则的保守性,就必然会产生人民利益的多寡和对利益追求的多重性;比如说,国家规则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谁先发现金矿金矿就属于谁”的这样一个规则就产生了有人有了金矿有人没金矿的利益所有变化;而拥有金矿和没金矿的人对于未来利益的追求同样又是不一样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中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利益所有和利益追求绝对是多重性的;就算是号称全民公平的一些国家也仅仅只能做到利益所有的公平性(甚至关于这点,我都是持有怀疑态度的);而相对而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规定人民利益追求的共同性和统一性——如果哪一个国家这样做了,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规则的设计者有多么天真和多么的无知;任何一个天才也无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人之所有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唯一的原因就是人类拥有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个体人民对于自己的喜好、抉择等都是个性化的、私人的。也正是因为这样,任何一个人都无权干涉另外一个人对于自己喜好的抉择的利益的追求。这也就是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是个性化的——然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共同利益部分,同样是为了人民追求那私人的不同的个性化的利益的保障;
  
  因此,在国家的整体人民中,由于人民的利益的多重性、多样性,就决定了国家规则的“可解释性和可选择性”;
  
  也就是说,由于国家规则必须要建立在普遍性的这个原则之下,而各种个体人民或者人民群体由于利益不一样,对于国家规则的执行就拥有了不同的解释和可选择性;
  
  正式因为这个所谓的可解释性和可选择性,才导致了人民对于国家的具体的恐惧的来源。

  这也就是说:为什么总会有人借国家的名义来对部分人民制裁或者奴役了。并且在很多时候,这样的非法的、明显违背国家逻辑的制裁和奴役都能被广大的被人民接受和妥协的原因了。

  综上所述,人民对于国家的恐惧,并非是真正的对于国家的恐惧,而仅仅是对于国家规则背后的各种没有规则限制的行为恐惧。
  
  然而:人民应该拥有对于国家的不恐惧;唯有人民对国家免于恐惧之后,人民才可以避免暴力参与到人民的各种妥协;而正是由于人民免于恐惧的不妥协和免于暴力的妥协,才能构建出一个真正文明的、真正能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利益的、自由的幸福的国家。

  只有一个国家的人民能拥有对于国家的免于恐惧的不妥协的权利,人民才可以可以免于暴力下进行妥协;而: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可以免于恐惧的不妥协和免于暴力的妥协,这样的国家的人民才是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