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的贡多拉在线阅读:转载]五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典型案件(2011-05-13 12:10:4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12: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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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源共享 原文地址:五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作者:独钓小河

 

一、株洲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09年10月22日,株洲市工商局收到株洲市农业局《案件移送函》。株洲市农业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案件移送株洲市工商局进行处理。

  经查:2009年9月22日,农业部开展2009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依据GB2763-2005对上述农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毒死蜱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05的技术要求,该批次农产品不合格。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是当事人的蔬菜供应商。2009年9月22日上午,当事人从长沙鲜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30公斤,每公斤进货价2.6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98元,抽样基数24公斤,抽样数量3公斤。截至2009年9月22日晚9点,该批芹菜已全部售出,盈利41.4 元。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毒死蜱列为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但国家有严格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的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二、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利用过期变质“精品酱肉”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案

  

2009年6月2日,新化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购买了问题酱牛肉,食用后出现面部浮肿、眼睛肿胀、血压升高等症状,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09年4月从长沙某供应商购进武汉市洪山区顺达卤制品经营部出品的“精品酱肉”1331.56公斤,购进价为21元/kg,共计货款27962.76元,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6日,保质期为30天,该“精品酱肉”原料为猪瘦肉,购进后,将其加工成“五香酱牛肉”销售,销售价19.6元/kg,货值金额总计26098元。至2009年6月2日止,已销售过期“五香酱肉”1133.06公斤,违法收入22207.96元,库存198.5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新化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没收库存的198.5公斤过期“精品酱肉”,予以当场销毁;没收违法所得22207.96元,并处罚款14万元。

  

三、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和兴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09年7月,永州市工商局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和兴超市销售的尚杰牌桂花金桔、民旺牌美味姜、华福牌淡水特级墨鱼王、皇娃牌柴火豆干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尚杰牌桂花金桔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民旺牌美味姜中的甜蜜素和胭脂红超标、皇娃牌柴火豆干中的细菌总数超标、华福牌淡水特级墨鱼王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二氧化硫,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29元,获违法所得313元。

  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郴州五岭广场分店

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09年4月28日,郴州市工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中心进行抽样检验,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红心地瓜仔、山椒凤爪熟食、盐津铺子金梅姜、亚林牌甘草味香瓜子、佳仙牌小米辣、步步为赢牌红油萝卜熟食、金梅姜丝、辣博士牌劲爆辣之吻豆干熟食等8种食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至2009年5月28日止。当事人已销售抽样检验食品货值12971.6元,不合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在2008年12月29日因销售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被该局依法处罚(郴工商案处字【2008】224号),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第五项的规定(即:“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红心地瓜仔11袋,山椒凤爪熟食24袋,盐津铺子金梅姜7瓶,亚林牌甘草味香瓜子12袋,佳仙牌小米辣2瓶,步步为赢牌红油萝卜熟食52袋,金梅姜丝15袋。

  3.罚款100000元。

  

五、长沙市盈嘉糖酒贸易有限公司经销

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食品案

  根据媒体举报,当事人长沙市盈嘉糖酒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食品,200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经营的旧包装黑牌威士忌无合法进货手续;

  2、当事人经营的“王子”威士忌、“威廉一世”雄狮王威士忌、 “百威德”威士忌等国产酒类食品标签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当事人经营的“节日礼炮”、“拉菲皮耶勒堡”红酒及“拉菲传奇波尔多”红酒未加贴中文背标、提供的随货标签无委托进口商和经销商名称、无食品条形码;

  4、当事人经销的“皇家宾仕”威士忌标签无委托进口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标称为进口酒类食品,其供货商长沙耀发酒业有限公司(另案查处)提供的进货来源及进口通关手续均为伪造;

  5、当事人经营的“快乐”伏特加标称“原产地俄罗斯”为虚假表示;

  6、至2009年6月18日被芙蓉分局查获止,当事人违法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货值金额共计47198元,违法销售虚假表示酒类货值金额35082元,违法获利共计14100.25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进货手续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酒类食品标签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酒类食品未加贴中文背标、提供的随货标签无委托进口商和经销商名称、无食品条形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加工、经营的“快乐”伏特加,标称“原产地俄罗斯”为虚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表示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责令改正;

  2、对当事人经销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酒类食品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355.25元,没收 “王子”威士忌33瓶、“威廉一世”雄狮王威士忌7瓶、“百威德”威士忌1452瓶、“节日礼炮”红酒17瓶、“拉菲皮耶勒堡”红酒12瓶、“拉菲传奇波尔多”红酒22瓶、“皇家宾仕”威士忌936瓶,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94396元;

  3、对当事人虚假表示违法行为责正,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