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wo of us英译汉:台湾司法院及历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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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院及历任大法官 发表时间:2011-7-29 13:23:00 阅读次数:334     所属分类:台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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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设置于司法院之下 创立时间 1948年 管辖范围 中华民国 所在地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24号 法官选任方式 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批准任命 授权法源 中华民国宪法 法官任期 8年 法官数量 15 网址 司法院大法官网站     ‎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同时,再一般口语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该机关的“成员”。

在指称该机关的成员时,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属于宪法上的法官,同样受到宪法第81条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于释字第601号解释中,便已经对此加以阐明。根据法官法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属于该法所称之法官,原则上受到该法之规范,仅于例外情况下排除该法之适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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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任命与任期
    • 1.1 任命资格
    • 1.2 任命程序
  • 2 职权
  • 3 现任大法官
  • 4 大法官解释
    • 4.1 法源及名称
    • 4.2 沿革
  • 5 大法官会议
  • 6 参考资料
  • 7 外部链接
  • 8 历任大法官

[编辑] 任命与任期

[编辑] 任命资格

  • 依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大法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2. 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3. 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4. 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
  5. 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编辑] 任命程序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编辑] 职权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四类案件:

  • 其一、解释宪法。
  • 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 其三、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 其四、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

兼任院长者为总统、副总统宣誓就职监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长、副院长和立法委员宣誓就职监誓人。 对于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对于政党违宪解散与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合议审理之。

[编辑] 现任大法官

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二项,不分届次:

2011年(民国100年)任命-罗昌发、汤德宗、黄玺君陈碧玉(候任,2011.10.1-)

2010年(民国99年)任命-赖浩敏(院长)、苏永钦(副院长)(2010.10.13-2018.10.12)

2008年(民国97年)任命-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2008.11.1-2016.10.31)

2007年(民国96年)任命-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2007.10.1-2015.9.30)

2003年(民国92年)任命-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2003.10.1-2011.9.30)

[编辑] 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解释为司法院之释宪机关——司法院大法官针对宪法之解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释文审判。

[编辑] 法源及名称

大法官解释的法源依据凡三变,1948年至1958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1958年至1993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1993年至今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由于在前二部法令时期,法源规定系由“大法官会议”掌理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之事项,故上述时期本解释被称为大法官会议解释;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公布后,法令修改为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机关,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司法院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目前本解释应称大法官解释,正式引用应以“司法院释字第O号解释”为之。然一般民众或习于旧称,仍常沿“大法官会议解释”之名称。

[编辑] 沿革

中华民国大法官会议首度于1949年1月6日正式公布释宪法令,即“司法院释字第1号解释”-“立法委员依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不得兼任官吏,如愿就任官吏,即应辞去立法委员。其未经辞职而就任官吏者,亦显有不继续任立法委员之意思,应于其就任官吏之时视为辞职。”解释案。

至今,司法院大法官共有688件解释案发布生效。截至目前为止,最新一次公布的解释案,是2011年6月10日“司法院释字第688号解释[1]”针对“包作业营业人应‘依其工程合约所载每期应收价款时’开立销售凭证之规定,违宪?”所作出之解释。

[编辑] 大法官会议

大法官会议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议之方式审理司法院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释案件之会议。

严格来说,“大法官会议”仅于1948年至1993年间为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主体,目前解释的主体系“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释法源依据凡三变,1948年至1958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1958年至1993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1993年至今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由于在前二部法令时期,法源规定系由“大法官会议”掌理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之事项;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公布后,法令修改为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机关,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司法院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目前所谓的大法官会议仅指由司法官大法官以合议之方式召开之会议,而非做成解释之机关,然一般民众或习于旧称,仍常沿“大法官会议”之名称。

[编辑] 参考资料

  • 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从立法院同意权看大法官提名
  • 三民编辑部,《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台北,三民书局,2007年1月,ISBN:9571446688
  1. ^ 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 688号

[编辑]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Wikisource: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http://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 司法院大法官网站
  •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 司法院组织法
  • 陈碧玉等4名大法官任命令 总总府2011-6-17

[编辑] 历任大法官

显示▼隐藏▲ 查  ·  论  ·  编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第一届
(1948年-1958年) 燕树棠黄又昌张式彝| 李伯申| 胡伯岳洪文澜张于浔| 林彬| 刘克隽沈家彝翁敬棠叶在均| 向哲濬| 魏大同苏希洵夏勤黄正铭徐步垣王风雄曾劭勋| 蔡章麟| 韩俊杰| 何蔚   第二届
(1958年-1967年) 林纪东| 徐步垣胡伯岳黄正铭曾劭勋王之倧洪应灶金世鼎景佐纲曾繁康| 黄演渥| 史尚宽| 胡翰史延程诸葛鲁黄亮王昌华   第三届
(1967年-1976年) 林纪东| 金世鼎黄亮王之倧| 李学灯| 黄正铭管欧| 张金兰| 洪应灶程德光曾繁康| 黄演渥| 胡伯岳景佐纲欧阳经宇| 田炯锦| 戴炎辉| 陈朴生| 范馨香| 陈世荣| 翁岳生   第四届
(1976年-1985年) 陈朴生| 翁岳生| 林纪东| 翟绍先梁恒昌| 范馨香| 陈世荣| 郑玉波| 姚瑞光| 涂怀莹李润沂| 蒋昌炜| 洪逊欣| 杨与龄| 杨日然| 杨建华| 李钟声| 马汉宝   第五届
(1985年-1994年) 刘铁铮| 范馨香| 马汉宝| 杨建华| 翁岳生| 李钟声| 吴庚| 郑健才| 瞿绍先| 杨与龄| 杨日然| 史锡恩陈瑞堂| 李志鹏| 张承韬张特生   第六届
(1994年-2003年) 翁岳生| 刘铁铮| 吴庚| 王和雄| 王泽鉴| 林永谋林国贤施文森| 城仲模|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董翔飞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赖英照| 谢在全   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翁岳生 (院长)| *城仲模 (副院长)| *杨仁寿林永谋| 王和雄| 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   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赖英照 (院长)| *谢在全 (副院长)| 徐璧湖| *彭凤至| 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   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   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   2010年就任
(2010年-2018年) 赖浩敏 (院长)苏永钦 (副院长)   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汤德宗 黄玺君 罗昌发 陈碧玉 于2011年10月1日上任   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满原任期或仅系补足他人任期。

2.2003年后大法官采交叉任期制,不分届次,遇缺则补;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为8年,届满后不得连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为4年。
3.粗体字为“现任者”。
 

4.*中途请辞 最后修改时间:2011-7-29 13:26:00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六天 博客:liutian666964.fyfz.cn 时间:2011-7-30 14:54:00 在这样的司法体系中李庄、杨在新们怎么可能“被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