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阪神冰柜怎么样:由谁来立法确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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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逊达:由谁来立法确实很重要
金羊网 2007-07-30 09:14:45

李逊达

第30期《瞭望新闻周刊》报道,针对当前我国在立法程序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专家明确指出,建立公共事务决策体系,最大限度地限制乃至革除部门立法权力,最大限度地限制乃至消除部门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命题。

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立法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治体系工程,但在发展 过程中却经历了一段相当曲折的弯路,其中最大的问题所在,就是谁应该是立法的主体?

无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去是存在偏差的,正因为落后的观念决定了我们的认识不足,才导致我们认为立法这应该是政府各个部门的大事,因为他们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执法者,对所在的管辖范围是再熟悉不过了,他们是权威,不让他们成为主体是说不过去的。

所以每当立法时,起草往往就是由某部门来拟定的,这样的草案从实践来看,确实会有“自说自话”的倾向,说得中肯些,“手臂总是往里弯的”。该部门的利益总是首先得到保证的。而部门利益所对应的是公共利益。当部门利益在立法的源头上就得到了照顾而膨胀了,势必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这样的结果本身就违反了立法的公正性的宗旨,这也就埋下了事后必然会因利益的冲突而爆发的“定时炸弹”。

为什么制定了没几年的法,后来总会发现有那么多的漏洞能让一些人去钻?于是不得不要修改了,正因为从“娘胎”里一出世就有“先天不足”的敝病,而其根本原因,就是起草人的屁股不可能坐正,屁股决定脑袋的怪事就必然会出现的。

执法权威不应该是立法的权威,他们不应该是立法主体。主体是人大。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指出,限制部门利益,使其不能膨胀,需要完善相关的体制,特别是立法的程序和体制。要做到开门立法、公正立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明确提出,要革除部门自己起草立法的权力。他介绍,根据他的经验,在专家与部门立法起草的过程中,行政力量要远远超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部门利益在法律中“硬化”的情况很多,部门、地方都有这个倾向。因此他认为,需要革除部门自己制订法律草案的方式。法律的制定、修改应在人大的主导下招标,由专家学者参与,吸收部门的人参加,这样才能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部门利益膨胀问题。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的基本标准。那么,如果在法治的过程中不能体现立法源头上的开放和公正,那么就无从谈起民生、民主和和谐。

其实有关立法的主体探讨,在2006年9月召开的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马怀德就提出过:要进一步保证人民的参与,保证立法的中立态度,也就是说,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或者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部门机构起草,否则的话,立法不容易摆脱部门利益的干拢,甚至还有部门利益之争。

看一个法立得好不好,在实践中能不能行得通,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体现了多数人认同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

当前立法为何进展那么缓慢不顺,就是某些部门不愿退出主体角色,导致像《出版法》《宣传法》《选举法》《举证法》等等都不能出台,这不能说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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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