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乳胶漆: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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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利

本文来源于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01日

出席嘉宾:

  胡德平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张思之 (著名律师)

  张文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 研究员)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研究员)

  章立凡 (著名近代史学者 研究员)

  李胜平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研究员)

  陈坡 (党史专家)

  叶树理 (东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浦志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

  主持:

  张剑荆 (《中国改革》杂志社常务副总编辑)

  陈有西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

  2011年10月10日,财新《中国改革》在北京举办了“财新圆桌·公权力与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利保护”研讨会。与会者有知名律师、法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以及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企业家代表。会议介绍和分析了中国民营石油大王龚家龙、中国家具大王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永明、中国饲料机械行业领军企业江苏牧羊集团主要股东许荣华、天津渤海集团董事长朱梦河、南阳奥奔汽车董事长杨金德等案例。

  专家们认为,中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除一贯受到市场准入限制等政策歧视以外,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及人身自由被公权力侵害,已成为一种现象。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家安全感下降,移民境外成为趋势。在这些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背后,有共通的规律:地方官员利用手中握有的绝对权力,以“专案组”的形式,组织公、检、法联合办案,先罗织罪名将企业家甚或家庭成员投入牢狱,然后对民营企业资产及个人合法财产下手,以没收充公之名,行大肆鲸吞之实。企业家遭受灭顶之灾,数十年辛勤劳作的成果毁于一旦,而刑讯逼供等残酷人身迫害,亦令闻之者胆寒。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不少是以“打黑”的名义进行的。

  与会专家指出,应当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滥用公权力侵夺民企财产权利,从制度建设入手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经营自由。本期“封面专题”摘要刊登与会专家的发言。

   ——编者

胡德平:民营企业是人民经济的一部分

李曙光:公权力在和民营经济进行经济与商业竞争

何兵:应将中级以上法院国家化

孙宪忠:公权力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张文魁:政商联结阻碍中国转型

章立凡:民营企业家也要反省自己

陈有西: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

案例:

南阳奥奔:一名政协委员的“黑老大”成长记

  2011年7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项罪名,判处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杨金德有期徒刑20年,杨金德公司下属22名员工也被判处程度不同的刑罚。杨金德家属在网上公开投诉,称是被司法机关报复,起因是杨金德组织了一次向法院“讨说法”的行动和一次赴京上访。

  与当地某商户的一起侵权诉讼中败诉的杨金德,被卧龙区法院直接从银行划扣部分存款。对此不满的杨金德当晚组织了30多个员工围堵卧龙区法院大门,打出“卧龙区法院贪赃卖法”“卧龙区法院歪曲事实”等横幅。和法警发生冲突的抗议者有六人当即被予以司法拘留。接着,卧龙区法院向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认为杨金德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建议贵局立案侦查,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次日,南阳市公安局一领导在建议函上批示“依法从快查处!”

  这时,杨金德已率六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组成的车队从奥奔公司出发去北京上访到国家信访局以及中央纪委信访接待室打横幅,控诉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并“殴打该公司员工”。

  当年的10月1日,卧龙区政法委两位高层在京对杨金德承诺回南阳后解决问题,次日上访人员回到南阳。11日,卧龙区法院向卧龙区区委、政法委递交情况报告,称杨金德等人的举动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12日,杨金德被捕。13日,杨金德被正式刑事拘留。

  2011年5月27日,检方诉至唐河县法院,控杨金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作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六项罪名。杨金德的辩护律师杨大飞认为,奥奔公司是合法经营的汽车经销企业,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隐秘性特征。公司收益均合法,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也不存在危害社会和非法控制社会的特征。

  司法材料显示,杨金德在被讯问时曾多次拒绝签字。杨金德在与二审律师会见时,手书了所遭遇的15种刑讯: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9月14日,二审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杨金德时,杨已全身瘫痪,无法站立,两腿肌肉明显萎缩,左眼和右耳受伤,手臂和双脚亦伤痕累累,不能站立,且小便失禁。

  10月15日,南阳市有关方面发布鉴定结果,称南阳政法机关在办理杨金德涉黑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目前,南阳市中级法院已对杨案组成合议庭,律师方面得到的消息是:杨金德等人“涉黑”一案,二审或将不开庭审理。

  (财新《中国改革》记者刘建锋整理)

案例:

牧羊集团:一场公权力粗暴介入的股权纠纷

  脱胎于邗江粮机厂的牧羊集团,于2002年改制为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老厂长徐有辉持股24.05%、徐斌持股15.74%、许荣华15.51%、李敏悦15.74%、范天铭15.61%,另有职工股9.48%、区国资委3.87%。董事会由五位大股东组成。第一届董事长是徐有辉,范天铭为总裁。2005年第二届董事会产生,李敏悦任董事长,范天铭为总裁,直至2008年换届。

  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集团销售收入达到18.08亿元,2009年销售收入、新签合同收入双超20亿元。在饲料机械领域,牧羊销售位列中国第一、全球第三。

  按照公司章程,每年3月,集团要出具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每月要召开董事会例会,月度例会定于每月中旬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召开。

  但2008年3月,集团并未按照公司章程出具审计报告。4月21日的例会,董事要求核查公司偷漏税问题,因分歧较大暂时休会。从这之后,董事会被董事长李敏悦以种种理由拒绝召开。此间,徐有辉、徐斌都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就是十天。而徐有辉、徐斌两人早已不在党政机关或国企任职。

  由于副董事长徐斌执意要开董事会。董事会定于7月15日召开。

  7月15日9时,集团董事会例会开会前,邗江区纪委副书记带着几位同事突然提前到达开会地点,并坐在会场门口,声称要找相关党员董事“谈话”。董事会例会又无法召开。

  由于连续三个月没有召开董事会例会,2008年8月18日,许荣华只得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

  2008年8月28日,牧羊集团向许荣华开办的福尔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8月29日,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为由,将此案快速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9月10日,刚从台湾考察回来的许荣华被押至扬州市看守所。在被关35天后,10月15日,身着便衣的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来到看守所。据许荣华回忆:“王亚民劝他把股份转让掉,并抛出一个诱人的条件,只要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立马无罪释放。”

  许荣华说,10月16日,王亚民又来到看守所,同时来的还有牧羊集团律师陈志明,让许荣华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受让股份的一方是根本无足够资金的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帐面净资产1.5亿元,转让价格1660万元。后来许荣华才知道,陈家荣随后将股权转让给现任总裁范天铭。

  10月17日,许荣华从被关了37天的看守所出来,手续是取保候审。牧羊集团也当即从法院撤销了此前对他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

  许荣华出来后,向扬州仲裁委提出了“请求撤销股权转让”的申请。但目前没有任何音讯。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作为许荣华的代理人,曾约见过邗江区委书记程裕松。当问及为什么区委要插手民营企业的纠纷时,程裕松说了三个不得不管:虽然他们是民营企业,但也是我邗江区的重点企业,要是因为他们之间的纠纷影响了邗江的安定团结我不能不管;影响了邗江的经济发展,我不能不管;影响了邗江的形象,我不能不管。

  (财新《中国改革》记者张帆据相关报道整理)

案例:

龚家龙:终获无罪判决的“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

  2011年9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家龙“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提起再审,作出无罪判决。这离其获刑已经3年有余。

  龚家龙,曾是天发集团法人代表、湖北荆州市人大代表,“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

  2008年8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龚家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从既往的报道看,龚家龙涉案很大程度上始自收购“活力28”——(后改名为:天颐科技)之后的一次银行贷款。

  2004年,在湖北省政府以及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天颐科技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的10亿元贷款。但是,在当年的9月18日,荆州市国资委、组织部突然称将任命天颐科技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新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董事会成员及高管层,强行将天颐科技收归市国资局所有。此举导致各大银行纷纷提前收贷,国家开发银行的10亿收购资金也没有到位。

  2006年9月18日,新一届荆州市市委、市政府将收归国有的天颐科技重新归还天发集团,撤出所有由荆州市国资委委派的高管人员。但就在天发集团刚刚重新接手天颐科技三个多月后,2006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开始对天发集团负责人龚家龙实施监视居住,并于次年将其刑拘。随后,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龚家龙1年零7个月刑拘。

  关注该事件的其中一位知名法学家指出,从2002年至2004年9月期间,龚家龙担任天颐科技一名普通董事,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并不分管财务工作,不是直接负责人。若信息披露确有违法行为,在天颐科技案中直接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政府委派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人更应受调查或处罚。但却只有并无直接关系的龚家龙受到了处罚。而且,即使该公司因制作虚假财务报告被追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应追究龚家龙个人的刑事责任。

  (财新《中国改革》记者杜珂整理)

案例:

“家具大王”冯永明获刑“死缓”悬疑多多

  2011年1月,冯永明以“贪污罪”被伊春法院判处死缓,其兄长冯开明、冯启明,弟弟冯志明被判18年至无期徒刑,四兄弟均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永明一审宣判之后会见律师,希望二审公开审理,将全盘托出背后隐情。但黑龙江省高院没有开庭,2011年7月裁定维持原判。这离冯永明被“控制”已近三年。

  冯永明,生于1953年9月,高级经济师,被“控制”前为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2004年度新财富劳斯莱斯500富人榜第120名。“光明集团”以家具为主业,利税一度占伊春市财政收入的十六分之一。

  从目前的指控看,冯永明的获刑很大程度上源于“乘股权转让之机,采取隐匿资产等手段,共同贪污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79881052.83元人民币”,以及“用其个人公司控制股权方式,侵吞山东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合661921257.62元人民币”。两笔相加近8亿人民币。

  法院认定的评估数据,分别来自北京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及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冯氏兄弟”及辩护律师认为,四家机构都不具备资质。

  其实,对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合资公司的“中方”是国有,还是纯属民营企业,上个世纪90年代就一直存在争议。1994年,在一次政府会议上曾经有人提出将光明集团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税后利润实行收支两条线,当时引起了争议,后来不了了之。2004年7月,光明集团为彻底解决产权之争,提出将光明集团中存在争议的36.9%股本“无条件赠与市政府”。2004年11月,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174号文件形式答复,“把你集团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红利无偿让渡给你们,并作为你集团集体所有,使这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真正成为‘光明人出资’”。不过,争议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008年9月25日下午,冯永明出差途中被控制。晚上10点,夫人李亚清和女儿冯丽嘉被从家中带走。

  卷宗显示,早在2008年9月14日,有关部门就给伊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发了“交办函”,责令组成专案组。10月9日,有关部门宣布,专案组已全面进驻企业,冯永明牵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四宗罪”。10月12日,伊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侦查查明,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冯永明、冯丽嘉涉嫌职务侵占。11月1日,冯永明被以“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而逮捕。破案报告称,冯永明又“涉嫌挪用公款”。

  但两年之后,上述罪名无一被认定。除冯永明一家三口悉数被控制外,他的兄弟冯开明、冯志明、冯启明,妹妹冯汝明也随即被捕,家族包括亲属被勒令协助调查上百人次,光明集团以及下属公司被调查者达数百人之众。

  2009年1月,在冯永明被批捕以后,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免去冯永明1993年3月所任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但实际上,“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是1997年依据企业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冯永明2006年就辞去董事长职务,并由上市公司对各界作了公告。在狱中的冯永明提出要求,要由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担任辩护律师,但两年之后的2010年7月,冯永明才见到迟夙生律师。冯永明当时哭诉到,“铁凳子一坐上去就一个月不下来,腿肿得像水桶……他们还不让睡觉、不给用药,用威逼、利诱、恐吓、体罚等多种手段,逼迫我按照他们的意愿在审讯记录上签字画押,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特别是在移交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常在提审过程中进行精神和肉体上的摧残折磨,越是到节假日就越疯狂:毒打、连续强光照射,在黑龙江零下三十多度的严寒天气里,把我脱光衣服扔到雪地上……”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冯永明多次请法庭查看被逼取口供而形成的累累伤痕,辩护律师浦志强也强调,首先按规定审理刑讯,但都被法庭制止。

  目前,冯永明已经提出了申诉。

  (财新《中国改革》特约记者王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