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蛛收割驱动:《礼运大同篇》: 世界第一部人权宪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1 09:37:19

国父孙中山先生手书《礼运大同篇》
人权思想与文献似乎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东方文化好象是极权专制的化身。想在东方传统里寻找人权文献,宛如海中捞针,令人气结。《汉摩拉比法典》是人类史上现存第一部成文法典,然而其中承认畜奴与其它负面成分的合法性,不合乎人权定义。伊朗人权组织认为居鲁士大帝(Cyrus the Great)发表人类第一部人权宣言,然而那只是居鲁世大帝的政策,不是一篇文章,值得赞美的地方也只限于宗教信仰自由。印度孔雀王朝圣王阿育王留下三十多条敕令,镌在石柱上,其内容倡导宗教宽容与救济穷人等等,有关人权的涵盖面颇为有限。足堪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篇人权宪章者,厥维孔子的礼运大同篇,其时代背景、精神与文字竟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相关文献神似!孔子生长在春秋末期,世局动乱,生灵涂炭,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差可比拟。联合国在战后发布《世界人权宣言》,希望永远杜绝战祸;孔子则把其理想写成《礼运大同篇》,希望促成「大同世界」实现。

捷克法学家瓦萨克(Karel Vasak)主张人权发展可以分为三个世代:第一世代包括公民权与政治权,第二世代包括经济权与社会权、文化权,第三世代则是集体权(collective rights)或团结权(solidarity rights),这种名称是相对于前两种世代的「个人权」(personal rights)。依照这种分类,《礼运大同篇》的内容可以分配如下:  

第一世代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男有分,女有归

第二世代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
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第三世代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底下简称「宣言」)前两条条文属于宣示性质,第三到廿一条属于「第一世代人权」,第廿二条到三十条属于「第二世代人权」。兹把《礼运大同篇》里属于第一与第二世代人权的句子,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世代人权【公民权、政治权】

(1)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宣言第21条:「(1)人人有权直接或是透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本国政府;(2)人人有权平等从事本国公共服务;(3)政府的权威应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这种意志应以定期与真正的选举来表达,选举则应该依据普遍与平等的参政权,也应该以秘密投票或以平等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2)男有分,女有归

     宣言第16条:(1)成年男女有权婚嫁与成立家庭,不受种族或国籍、宗教的限制。他们在结婚与婚姻期间、离婚时,享有平等权利;(2)唯有有意结婚者自由与充分同意,婚姻才能成立。 

第二世代人权【经济权、社会权】

第二世代人权包括经济权与社会权、文化权,《礼运大同篇》显然未提及文化权。在前两种权利方面,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有概括性说明: 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一员,有权享有社会安全,也有权透过国家努力与国际合作并且配合各国的组织与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是其尊严与其人格自由发展不可或缺的。」第25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有足以维持他本人与家属的健康与福祉的生活标准,包括粮食与衣着、住宅、医疗照顾、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失业或是生病、残障、守寡、年迈、其它情势超乎其控制而缺乏生计时,也有权享有安全。」礼运大同篇也有对应性文句:

(1)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宣言第25条第2款:「母亲与儿童有权享有特别照顾与协助。所有儿童不论婚生或是非婚生的,应该享有相同的社会保护。」也可参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使老有所终

     联合国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首届「世界老人会议」(First World Assembly on Ageing); 1999年开始以10月1日为「国际老人日」(International Day of Older Persons)。2002年在马德里召开第二届「世界老人会议」(Second World Assembly on Ageing, Madrid)。

(3)壮有所用

     宣言第23条提及工作权:「人人都享有工作与自由选择职业、公正与有利工作条件、免于失业保障的权利。」

(4)幼有所长宣言第25条第2款与第26条教育权:「人人有权接受教育。教育应该免费,至少在初级与基本阶段。」也可参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5)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宣言第22条与25条涵盖全部;联合国大会也于1975年通过「残障人士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

(6)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可以解释为财产公有制或是实施累进税,境界比宣言第17条主张私有财产制更崇高。

第三世代人权

第三世代人权包罗万象,凡是不属于「个人权」者皆属之,而且项目随着时代不断扩大,包括自决权、良好治理、和平权、环境权等等。《礼运大同篇》的剩余句子可以涵盖在这个项目下,包括:

(1)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2)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公民社会,热心公益,服务社会,志工社会。反对「拔一毛以利天下,不为也」。

(3)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没有「革命」或「反革命」、「解放」或「反攻」、也不必安设铁门与铁窗。

结论

《礼运大同篇》一般都是当作文言文作品阅读,然而如果从人权角度切入,吾人会发现两千五百年前孔子的思维,竟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颇为神似,因而可以赋予新意。使我们知道人权思潮显然不是西方专利,《礼运大同篇》给予我们强烈证据。

 

 

附: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文本)》全文

世界人权宣言

弁言

兹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复鉴于人权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致使人心震愤,而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免贫困之世界业经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复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以抗专横与压迫,人权须受法律规定之保障;
复鉴于国际友好关系之促进,实属切要;
复鉴于联合国人民已在宪章中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复鉴于各会员国业经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复鉴于此种权利自由之公共认识对于是项誓愿之澈底实现至关重大;
大会爰于此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务望个人及社会团体永以本宣言铭诸座右,力求藉训导与教育激励人权与自由之尊重,并藉国家与国际之渐进措施获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认与遵行;会员国本身之人民及所辖领土人民均各永享咸遵。
第一条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第二条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且不得因一人所隶国家或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它主权上
之限制。
第二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容使为奴役;奴隶制度及奴隶贩卖,不论出于何种方式,悉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
第六条 人人于任何所在有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之权利。
第七条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且应一体享受法律之平等保护。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防止违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视及煽动此种歧视之任何行为。
第八条 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
第九条 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之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 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其发生时依国家或国际法律均不构成罪行者,应不为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讯不容无理侵犯,其荣誉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为防止此种侵犯或侵害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
二 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
第十四条 一 人人为避免迫害
有权在他国寻求并享受庇身之所。
二 控诉之确源于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于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之行为者,不得享受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之国籍不容无理褫夺,其更改国籍之权利不容否认。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权婚嫁
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结合期间及在解除婚约时,俱有平等权利。
二 婚约之缔订仅能以男女双方之自由完全承诺为之。
三 家庭为社会之当然基本团体单位,并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
二 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宗教或信抑之自由,及其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自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和平集会结社自由之权。
二 任何人不容强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权直接或以自由选举之代表参加其本国政府。
二 人人有以平等机会参加其本国公务之权。
三 人民意志应为攻府权力之基础;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并当以不
记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为之。
第二十二条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此种实现之促成,端赖国家措施与国际合作并当依各
国之机构与资源量力为之。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之工作条件及失业之保障。
二 人人不容任何区别,有同工同酬之权利。
三 人人工作时,有权享受公平优裕之报酬,务使其本人及其家属之生活足以维持人类尊严必要时且应有他种社会保护办法,以资补益。
四 人人为维护其权益,有组织及参加工会之权。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休息及闲暇之权,包括工作时间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给休假之权。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及儿童应受特别照顾及协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均应享受同等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权。教育应属免费,至少初级及基本教育应然。初级教育应属强迫性质。技术与职业教育应
广为设立。高等教育应予人人平等机会,以成绩为准。
二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应谋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之谅解、容恕及友好关系,并应促进联合国维系和平之各种工作。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之教育,有优先抉择之权。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之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并共同襄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
二 人人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之权。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享受本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可得全部实现之社会及国际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于社会负有义务;个人人格之自由充分发展厥为社会是赖。
二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三 此等权利与自由之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反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
第三十条本宣言所载,不得解释为任可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以任何活动或任何行为破坏本宣言内之任何权利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