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x档案西瓜:免 抵 退 税 操 作 实 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05:57:33
免 抵 退 税 操 作 实 务
第一节、免抵退税基础知识
一、免抵退税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零税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五)抵减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1:某企业出口运动鞋,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离岸价100万元,内销销售额人民币1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40万元,当月有关退税单证全部齐全,请计算其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根据公式(五)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17%-13%)=1.6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0×13%=5.2万元
第二步:根据公式(四)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 —1.6=2.4万元
第三步:根据公式(一)
当期应纳税额=(100-40)×0%+100×17%—(20.4—2.4) = -1万元
第四步:根据公式(二)
免抵退税额=100×13%—5.2=7.8万元
第五步:根据公式(三)
应退税额=1万元
免抵税额=7.8-1=6.8万元
三、企业范围
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 独立核算
2. 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也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四、货物范围
(一)享受免、抵、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第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第五还必须符合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二)参照国际惯例,对一些特定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也准予免、抵、退税。如: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不包括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3.出口加工区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
4.保税物流园区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以及销售给保税物流园内企业并运入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
5.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及保税物流园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含蒸汽)
6.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以及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代理成员企业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成员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种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六、免抵退税要素解析
(一)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CIF CNF FOB
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常见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
(二)税率
1.种类:零税率、退税率、征税率
2.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实行免税的货物只免除一道环节的税款,实行零税率的货物彻底不含税
3.退税率与征税率差别的原因:实际征税率与名义征税率存在差别、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其他
4.取消退税率后要补税的依据:1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看;2从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调整退税率规定看
5.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
2、在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X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X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100-90)*17% 100*6%
(100-10)*17% 100*6%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X销售价格÷(1—消费税税率)
当出口卷烟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
四、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八.本通知除第一条外,其他各条自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从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否则,将会影响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要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过程中,若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若擅自改变政策,导致应当转入成本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没有转入,应当申报纳税而没有要求生产企业纳税的,一经发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三)免抵退税额
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才能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比较的目的:退还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间接税
暂缓退税的几种情况:新发生出口业务、小型、嫌疑企业
免抵税额的双重性: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
税负计算公式:(免抵额+应退税额)/全部销售额
(外销销售额*征税率+内销销售额*征税率-进项税额-进口料件*征税率)/全部销售额
例1:某企业出口运动鞋,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离岸价100万元,内销销售额人民币100万元,进项税额27.2万元,当月有关退税单证全部齐全,请计算其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免抵退:
第一步:根据公式(四)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 =4万元
第二步:根据公式(一)
当期应纳税额=100×0%+100×17%—(27.2—4) = -6.2万元
第三步:根据公式(二)
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
第四步:根据公式(三)
应退税额=6.2万元
免抵税额=13-6.2=6.8万元
先征后退:
第一步:
当期应纳税额=100×17%+100×17%—27.2 = 6.8万元
第二步:
当期应退税额=100×13%=13=6.2+6.8万元
应纳=外应纳+内应纳=外销项-外进项+内销项-内进项
17-13.6+17-13.6
3.4 3.4
17
17-27.2=-10.2
17-10.2=6.8
税率调整与调库
(四)抵减额与进料加工业务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第二节、免抵退税的登记认定管理
一、认定
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认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办岗提出认定申请。经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等程序后,由经办岗在CTAIS中录入有关数据,送综合业务科长岗审签,最后提交县级局局长审批岗审批确认。
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按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审核签章。
县级退税部门经办人员录入有关数据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中“计税计算方法”应选择“免、抵、退”,“进料计算方法”选择“购进法”。“首笔出口日期”填写首笔出口的日期,认定时企业尚未出口的,暂以登记时间加100年录入。在首笔出口之日起的一年内,企业以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状态进行管理,不考虑是否小型企业,“是否小型企业”选择“否”。必须提供核销单才能申请退税的企业,在“分类管理代码”项选择“C”类,“审核配置”为11011111;可先不提供核销单申请退税的企业,在“分类管理代码”项选择“B”类,“审核配置”为10011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见本节第一款)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属可先不提供核销单申报退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先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有关内容,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认定的内容。
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不得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后首笔出口业务前,可暂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工作;首笔出口后,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免抵退税必须持续按月进行申报,即使中间有的月份未发生出口业务,也必须进行免抵退税的零申报;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后,预计将在较长时间不发生免抵退税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可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申请暂停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比照注销清算程序,做好清算检查工作,及时结清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暂停免抵退税申报的企业,重新申请免抵退税时,应先提出恢复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参照认定程序进行核查,恢复企业的退(免)税认定。
二、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企业认定后发生首笔出口的,凭报关单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改退税审核系统内登记模块的“首笔出口日期”。
企业自首笔出口之日起满一年,税务机关应根据其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是否达到200万元,判断其是否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登记认定模块的“是否小型企业”作出选择。
三、注销、清算
⒈注销清算的范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生产、经营是否满一个会计年度,均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清算:
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⑵.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
⑶.纳税人被征税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管理。
⑷.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
⒉注销清算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做好注销清算检查工作,及时结清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⑴.当(上)年的出口是否已如实申报;
⑵.当(上)年的进料是否已如实申报;
⑶.出口是否存在应退未退款项。核实已申报未审核,已审核未审批,已审批未退库的税额及原因。
⑷.出口是否存在少征或多退款项。退关、退运、涉嫌骗税等货物应补征税款是否已补缴入库;未在规定期限收齐单证或超期未申报退(免)税应补征税款是否已补缴入库;免税货物的进项是否转出;不予退税的应税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并征收入库;是否发现“四自三不见”业务退税的情况;是否发现进料未办理进料免税证明导致少扣应退税款的情况;是否发现出口超经营范围退税的情况;是否发现非自产品退税的情况;是否发现将未出口货物转内销未申报的情况;是否发现企业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已申报退(免)税出口业务;是否发现其他少征或多退的情况。
⑸.发现问题的要将检查延伸到上一年度。
⒊注销清算的程序
⑴.注销申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纳税人被征税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由征税机关提出申请。
⑵.税务机关检查。
⑶.形成书面报告。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⑷.CTAIS数据的录入审批处理。注销清算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注销信息录入CTAIS相应模块,根据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作相应处理,并将清算报告报市局退税机关备案。
(四)违规责任
出口商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管理
一、与纳税申报有关的操作
(一)、有关数据资料的采集
企业在月初10日内应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执行第一、二、三、六步的操作,将上月免税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等有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根据明细数据、模拟出具的进料免税证明以及上月的免抵退税汇总表,计算本月出口销售额及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据以记录或调整有关账册并进行纳税申报,并打印出有关报表作为纳税申报资料。
(二)、进料加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需提供的手续资料
企业在申报办理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及核销时,必须提供相应关册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并在上面签注已核对原件。企业因使用电子关册等原因不能提供纸质关册原件的,税务机关在核对其有关账务资料无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提供进料加工业务进口关单办理有关手续。对存在疑点的进口料件,税务机关应发函海关核查或下户进行检查。
2、申报时间要求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所属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3、进料核销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证明的办理必须不重不漏。海关在核销时对企业上一本关册未使用完进口料件转入下一本关册的,企业应相应向税务部门申报,在上一本关册内作转出处理,在下一本关册作转入处理,转入转出的金额必须一致。上一本关册未作转出处理的,下一本关册不得作转入申报。海关在核销时对企业内销免税进口料件进行补税的,补税税单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内销的免税进口料件应申报销售计算销项,并同时在出口退税系统内作免税进口料件转出冲减处理,对于合理损耗范围内的边角废料,可不作转出处理。海关对关册延期的,企业凭海关批准延期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内对原登记手册有效期进行修改;手册到期后未能及时取得海关核销证明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予延期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核销,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4、违规处理
企业逾期未申报办理进料加工有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一)、基础数据处理与汇总数据录入
企业在月初15日内、根据取得的出口退税单证的情况,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执行“撤消已申报数据”操作后,按“向导”顺序进行操作。
一是基层数据采集(第一、二步)。对原录入数据进行确认或调整。对本期数据录入错误的可直接进行修改,前期数据除两单号码录入错误可修改外,其余错误必须进行冲减操作。本期单证齐全的数据,其单证不齐标志应根据单证的收齐情况相应确认或调整为空,前期单证不齐本期齐全的数据,单证收齐标志应与单证的收齐相一致。
因金额调整而导致免抵退税申报与纳税申报数出入的,在下期进行调整。
二、“免、抵、退”税数据的调整
(一)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二)若税务机关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三)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对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生产企业如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报关单为申报退(免)税的必备单证,只收齐核销单未收齐报关单的,视同两单不齐,不作单证收齐的处理。
必须提供核销单才能申报退税的企业,必须等两单同时收齐时才作单证收齐的处理。
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退税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可延至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企业应在申报系统内冲减该笔业务,申报为内销。
先不提供核销单申报退税的企业,必须在单证不齐标志或单证收齐标志中体现缺核销单,在收齐并送时才标志核销单收齐。核销单应在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到期口径与报关单相同。逾期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除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外,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不再办理退税。已进行免抵退税单证不齐或齐全申报的,应进行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是预申报核对出口单证电子信息(第三、四步)。
企业应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上核对出口数据并提交确认相应报关单,税务部门才能接收到核对退税用的相关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是根据电子信息核对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第一、二步)。
一般情况下,无信息的,要撤消接单,作为单证不齐处理。
在企业不申报单证收齐则可能补税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纸质单证齐全信息不齐的情况下申报,纸质单证附送在该所属期,与该所属期收齐前期单证明细表上的单证收齐标志一致,但当期不产生无信息业务的免抵退税额。以后电子信息齐全时,企业通过预审、读入反馈信息、反馈信息处理,自动产生该业务免抵退税额,企业在该所属期应打印前期单证收齐并且信息收齐明细表以供核对。
四是正式申报(第六、七、八、九、十步)
其中在操作第九步时,对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申报系统内录入生成汇总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期满日期“yymmdd”。小型出口企业的期满日期为当年最后一日,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期满日期为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满12个月的日期。
五是申报完成(第十一步)。企业在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从基层分局取得汇总表作为下期纳税申报附表,并读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使申报系统与审核系统保持一致。
(二)、报关单审核
合法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有“出口退税报关单”字样,即报关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
第二、填写的经营单位名称、企业在海关的编号、合同(协议)号、贸易性质、贸易国别、货名、数量、重量、成交价格等项目的文字数额必须整齐、完全、正确,而且必须与企业的有关凭证相符,改动之处必须有海关校正印章。
第三、必须加盖有海关报经税务机关备查的专用“验讫单”;
第四、出口原高税率高价值货物的报关单,必须由海关加关封,交企业送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拆封、登记、审核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给出口企业据以申报退税;
(三)、对核销单的审核
应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有“出口退税专用”字样,退报关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
第二、填写的出口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出口总价的文字数额必须齐全完整正确,与企业的有关凭证相符,改动之处须有校正印章;
第三、核销单上海关填写报关单编号应与对应报关单上的关单号一致,加盖有海关骑缝章 ,更改要有海关校正印章;核销单上的核销单号也须与关单上批印的核销单号一致。
第四、处管局核销情况栏应由外管局写明收汇核销金额、扣除费用额、溢短原因等,并加盖外管局收汇“已核销”章,改动之外须有外管局校正印章。
第五、核销单退税联丢失经外管局签发“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应盖有外管局“监督收汇单”。
自动核销的企业:外管理局在“出口收汇批次销核销信息登记表”上加盖已核销章
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
三、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五、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六、本通知自
附件: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四)、备案单证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准予退税货物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备案的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备案单证原则上应是原件,对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无法备案原件的,可备案有出口企业经办业务人员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是外文的,出口企业应自行翻译,并由翻译人员在翻译件上签字声明是原文翻译,再加盖企业公章。
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和开具时间等内容,应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所附送资料的内容一致或吻合;出现相关内容不一致情况的,且有正当理由的,出口企业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有关免抵退税涉税证明的申报操作
证明种类: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
程序:企业在申报系统内按向导录入申报数据,设置申报标志,打印出申请表,生成申报数据,连同相关资料向县级退税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节、免抵退税业务的审核审批管理
一、税务管理员职责
企业向专管员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专管员接受申报后,
(一)、数据读入
读入明细和汇总数据,并对读入时提示超期申报的业务(报关单超期)进行检查,对按规定应转内销补税的核对是否已转内销补税,对已超期未申报转内销补税的业务,应要求企业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对即将超期的业务提醒企业办税人员注意。
(二)、超期申报查询处理。
进入审核系统日常检查模块,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超期申报应补税数据。对于已超期应补税业务,核对企业是否已转内销处理;对于已超期但根据政策可在本期申报的业务,核对企业是否已在本期作收齐申报,如未申报且企业在本期的申报期限内无法做收齐申报的,是否转入内销处理,如未申报但企业在本期的申报期限内可以做收齐申报的,允许企业退回重新申报,但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申报单证齐全业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企业应按规定冲减出口转入内销处理,税务部门接单受理人员不得擅自延长企业申报期限。
(三)、人工核对企业免抵退税资料。
1企业资格的审核 核销单、备案单证
2货物的审核 自产品、贸易性质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
(一)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但实行退税试点的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计算依据的审核 离岸价、税率与商品码
4进料的审核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2、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3、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四)、履行其他税务管理员职责。
如备案单证的核对、进项审核、对税企业生产能力的监控、增值税预警评估评估等等,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调整处理意见。
对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同时,提供相对应的备案单证。
1、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的货物;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出口企业出口的大宗货物(每批、次申报出口退税从省内一供货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超过50万元;从省外一供货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超过30万元);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登记)不满1年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对采取第二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和除外上述三种情况外的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其第一批、次申报2006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15天内,提供相对应的备案单证。
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1、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3、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出口商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签章与交接。
税务管理员完成以上审核后,必须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上签章,然后将企业申报资料提交县级综合业务科审核。税务管理员应将县级审核审批签章完毕退还的有关资料一份留存备查,一份退还给企业,并从审核系统生成正式反馈信息给企业。
二、县级综合科工作综述
县级综合业务科退税经办人员接到基层上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基层手工审核的情况进行复核
(二)、在审核系统内进行计算机审核。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4、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
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审核疑点处理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生产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申报的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有关部门发函核实。
3、对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三)、将审核数据结转历史库。在明细表、汇总表上签章后移交科长签批。
(四)、在科长、局长审签后将审核资料整理归档。有关报表一份留存,其余报表退还给基层分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局长审批完毕后在审核系统内进行免抵调库确认,生成调库明细。
(六)、有关免抵退税涉税证明的操作管理
县级退税部门经办人员受理企业单证申报,在系统中读入数据并进行人工和计算机审核,然后送科长复核,最后交局长审批签章办理。
(七)、综合业务科经办岗位的其他职责
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负责退税预警评估的组织实施及监控。对本单位辖区内免抵退税企业税负偏低、外销销售额增长异常、销售额增长异常的企业提出预警并组织退税评估。对征税部门未落实退税评估以及评估走过场,异常疑点理由说明不充分的,退税部门要加强监督,限时整改,或另外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对无法通过评估解决问题的,应反馈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处理。
(八)、综合业务科科长负责免抵退税业务的整体把关。重点针对汇总数据、疑点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不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业务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审核完毕后在明细表、汇总表等报表上签章确认,并在审核系统内签批。
三、免抵退税审批和调退库审批
县级局领导负责把好免抵退税业务的终审关。审核完毕后在明细表、汇总表等报表上签章确认,并在审核系统内进行电子审批
各单位在审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有关业务时,应相应在审批意见栏内注明期满日期。
审批一般使用“全额审批”操作。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县级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审核中以及增值税管理等各环节中发现的疑点,确实无法在当月月底前处理完毕的,县级局负责人可以审批暂不调、退库意见,并上报市局批准暂时不予调库、退库。
市局有关经办人员提取免抵退税调库、退库数据,经初、复核后呈市局领导进行调库、退库审批。
市局有关经办人员在指标限额内生成调库,打印调库明细数据,交县级计财部门调库
市局有关经办人员在指标限额内生成退库,交人行办理退库
23.下列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的计算,正确的公式是(D)
A. (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B. (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C. (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D.(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