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自己把蛇打死了:资产处置损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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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资产处置损失”,可否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直接作为损失抵减清算所得? 资产处置损失是否还需单独审批(例如坏账损失、存货损失等)?
2011-12-28阅读次数:22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规定,“资产处置损失”应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一行“资产处置损益”,同时填写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北京地税热线 41号咨询员责任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