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家庭大赛第二季:也谈工读学校之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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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6 19:50:32大中小也谈工读学校之长短  劲飚             前些日,偶尔在央视《12演播室》节目中看到一场关于工读学校是否应当存在的辩论,颇有感触,也想插几句嘴。
        工读学校对于现今已年逾花甲的人来说并不陌生,据说这是从苏联传入我国的一种对流浪儿童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教育机构。工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公民的深沉的爱,把全部精力投入到这项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中去,作出了光辉的成绩。实际上,这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工读学校并不只是我国才有,如果我没有记错,前不久在央视《实话实说》节目中与他母亲一起接受采访的一位韩国青年(名叫申世庸)就是在美国的工读学校里就过读,并且因为打架而使鼻梁骨骨折了13次。但他现在是一个成功者。
        对工读学校持否定态度者的主要理由,一是认为工读学校制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利”;二是担心在工读学校里孩子们会“交叉感染”,非但不能改正原来的毛病,反而学会其他的坏毛病。其实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一个人的缺点或毛病如果只是他自己的事,不影响到他人,社会就无须干预,因为这只是他个人的问题。例如一个人有口吃症或恐高症,社会能把他怎么样?但是,如果他有小偷小摸或爱寻衅打架的恶习,社会就不能不管。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范就是约束个人服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矩”,人人必须遵守,谁都不能违反,违反了就会受到谴责和惩罚。破坏“规矩”的行为有轻有重,违法的事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则必定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国家刑法的规定给以刑事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依照法律可以不处罚的,则进行批评、训诫、教育、帮助,使其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几个档次:14周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至16 周岁的人,只有犯法律规定的重罪时,才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犯罪,就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对犯罪行为而言。有些未成年人,由于沾染上不良习气,做了一些危害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既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对他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孩子,有家庭的,家长既担心又着急;没有家庭的,更“无法无天”。难道社会能对此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吗?工读学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好途径。有人说:应该把这些孩子送进“少管所”,其实他还没有弄明白“少管所”的性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就说明“少管所”里“管”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年犯。把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送进“少管所”,岂不是既违法又“残酷”的做法?
        虽然工读学校的制度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在某些“关心未成年人”的人看来,似乎是“侵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但是,如果你刚锁好自行车离开,一分钟后就发现车被盗,而且有人告诉你是一个小孩偷的,你有何感想?目前正在进行的抗击“非典”的行动中,对某些地区和个人进行隔离观察治疗,这些被隔离的人该不会提出“你们这样做是侵犯我的人权,不尊重我的人格”的抗议罢?国家体育运动队进行“封闭式训练”,恐怕也不会涉嫌“侵犯运动员人格尊严”罢?
        至于“交叉感染”,实际上凡是人群,都存在这个问题。工读学校学生的性格、行为上的缺陷,一开始恰恰是在社会上受到“污染”的,工读学校只是为他创造一个改正的外部条件,“内因是根据”,老母鸡屁股底下放个土豆,是永远孵不出小鸡来的,你能怪老母鸡不卖力、没有用吗?人生的路毕竟是靠自己走出来的,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但首先是他自己应当自尊、自爱,工读学校正是培养他们建立自信,鼓励他们自强不息,走向崭新的生活道路的好起点。
        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缺乏科学知识和社会经验,也就缺乏分析判断的能力,这是不争的事实。“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一伙就是利用“红卫兵小将”的幼稚无知和盲目的狂热性,挑动、教唆、诱骗他们“革命造反”,借此实现他们的阴谋诡计,这个教训够我们沉痛反思的。但是,现在有些人却又在片面的提出什么“让孩子自己去思考”、“多给孩子一点自由”等等。每个人都是从年轻时代走过来的,到了“不惑之年”之后,再回头看看自己走过的路,谁敢说没有一点可笑之处?谁能不以崇敬、感激之情,怀念那些把自己“扶上马,再送一程”的可敬可亲的长者?本人丝毫没有主张“父为子纲”的意思,也丝毫没有低估当代年轻人的智商和能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同样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认为孩子不需要长者的教育、辅导、启迪、帮助,天生就是“超天才”,那就是在“捧杀”年轻一代,要么是哗众取宠,要么很可能就是别有用心。有一种毛病是需要我们痛下决心去改正的,那就是“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这方面的教训难道还不够多吗?
        任何事物都是在发展中前进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新鲜”事物不断涌入孩子们的眼界,使他们眼花缭乱、不知所从。看看:“爷爷只会唱‘东方红’,爸爸唱‘我的中国心’,我会唱‘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爷爷抽‘大前门’烟,爸爸抽‘红塔山’烟,我抽‘三个五’烟;爷爷坐公共汽车,爸爸骑自行车,我开摩托车;爷爷剃光头,爸爸留小平头,我的头发比我妈长,还染成了绿色,好有个性;人家说‘头发长,见识短’,可爷爷看报纸,爸爸看电视,他们都是‘文盲’,别看我只有初中文化,我能上网吧去‘聊天’;他们只会埋头苦干,不懂享受,不懂休闲,不懂时尚,我虽然还没有工作,却比他们更懂得生活。他们唠叨什么,我懒得理他们。”——对于这样的孩子,该如何进行帮助教育?“爹妈离婚了,他们都不要我,我只有跟着街上的哥们出去玩。他们讲义气,劫富济贫,好酷。”——对于这样的孩子,又该如何进行帮助教育?一个个新的课题不断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工读学校的同志们也一定在研究这些问题。
        邓小平同志再三强调指出:“首先要向青年进行有理想、有纪律的教育,没有理想和纪律,建设四化是不可能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91页)。“不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44页)。任何一个家长的心里都是“望子成龙”,而不会是“望子成虫”;任何一个有远见的政党和国家都不会忽视对年轻一代的教育和培养。人生的道路各不相同,绝大多数家庭的孩子的发展是正常、健康的,但是我们决不能轻视了少数特殊情况下的孩子的发展趋势,这些孩子往往是“一松手就掉下去,拉一把就爬上来”。“一人向隅,举桌不欢”,在“让世界充满爱”的歌声到处飞扬的时代,我们为什么不能为这些孩子多做些什么?而对于正在努力从事这项事业的工读学校,能不能多一分理解和支持,少一些责难与非议?
                                                                            2003.05.01~05
后记:
    此文写了有近四年了,今天偶尔翻旧纸,看到了这篇东西,觉得依然可用,就把它贴了上来,因为,昨天的“共同关注”节目讲的还是关于这方面的问题。除了“工读学校”,现在还有“行走学校”等形式,都是为了帮助未成年的孩子摆脱不良习惯,走上正确的生活道路;都是“为了未来”。我向他们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