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内有钢板能过安检吗:【信用卡风险案例】额外损失谁承担-编辑推荐-中顾股份转让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1 08:35:57
【信用卡风险案例】额外损失谁承担

  时下,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受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持卡人喜欢在偿还信用卡账单时多还一些金额或者在信用卡中预存一些金额以备不时之需。这看似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习惯,但一旦信用卡被他人盗用,超额还款或预存金额之后遗留在信用卡内的这部分钱款就会造成用卡人在限定透支额之外的额外损失。

  鉴于贷记卡超额还款现象相当普遍,且超额还款形成损失的案件呈上升的态势,因此,此类案件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贷记卡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何有效控制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法律风险?这两个问题是发卡银行必须回答和解决的。

  超额还款造成额外损失

  近期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为A银行贷记卡客户。2010年3月7日上午,张某致电A银行客服中心,否认其卡片于当日凌晨发生的一笔消费交易,交易金额为100000元,交易地点为美国某商店。经调查,争议交易发生时,该持卡人身在国内且卡片就在身边。争议交易发生前,张某贷记卡账户信用额度为20000元,超额存款金额为81200元,现账户余额为1200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由于超额还款而引发额外损失的案例。贷记卡超额还款,即为持卡人存入贷记卡内的资金在偿还透支款项后,所形成的账户上的余额。据了解,目前除个别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超额还款设定了数额上限外,大多数发卡银行对超额还款都没有采取什么限制措施。

  一般而言,贷记卡超额还款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持卡人把贷记卡作为购销结算的工具,利用贷记卡回笼货款,形成超额还款,再用该超额还款进行订货结算;二是持卡人在有钱时一次性将资金存入贷记卡账户,形成超额还款,以避免因透支消费后忘记按期还款形成利息等损失。

  损失由谁承担

  据笔者向有关发卡银行了解,就贷记卡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贷记卡的主要功能为透支消费,贷记即为透支的记账方式,发卡银行核定给持卡人贷记卡的信用额度,即为发卡银行承担损失的客体,发卡银行只需对信用额度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则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观点二:发卡银行不仅应承担信用额度范围内的损失,也应承担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弄清楚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法律属性。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超额还款即为存款,该债权债务合同关系为存款关系。持卡人持贷记卡消费时,发卡银行应当无条件予以支付。

  依上述分析,贷记卡超额还款属于存款,因此,贷记卡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适用存款形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贷记卡内存款形成损失无非两种形式:一是卡及密码被盗,他人持真卡盗走了资金;二是真卡在持卡人手上,但卡片信息泄漏了,被他人制成了伪卡盗走了资金,我们姑且称之为“伪卡损失”。上文案例即为后一种形式,本文仅对伪卡损失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伪卡损失的原因为卡片信息泄漏,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发卡银行或持卡人是否对伪卡损失承担责任,在于其是否在卡片信息泄漏上存在过错,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然而,基于贷记卡使用环节的复杂性,信息泄漏的过错客观上往往无法证明,特别是这种境外伪卡案件,涉及境内发卡行、境外收单行、境外特约商户、银行卡清算组织等多个主体,有时还要涉及第三方收单交易处理商,哪个环节都有可能是信息泄漏的发生地,甚至也不排除不法分子和恶意持卡人勾结诈骗银行资金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一般贯彻“保护持卡人权益”的原则,持卡人仅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对损失承担责任,则应当证明持卡人对该损失存在过错。其法理依据为:在贷记卡的风险防范上,持卡人除妥善保管卡片及相关信息外,难以有所作为;发卡银行作为卡片和交易渠道的提供方,较之持卡人更能有所作为,课加给发卡银行更多的责任,有利于敦促发卡银行主动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水平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对提高整个银行卡产业的风险防范水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基于此,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伪卡损失案件,发卡银行往往因无法证明持卡人对信息泄漏具有过错,而不得不承担责任。

  但上文案例中,如果发卡银行无法证明持卡人对信息泄漏存在过错,贷记卡超额还款也应当由发卡银行承担,认为“发卡银行只需对信用额度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则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客观上讲,信息泄漏的源头可能是持卡人,也可能是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等交易提供方,甚至不排除持卡人与不法分子勾结诈骗银行资金的嫌疑。韩国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曾有大批不法分子通过这种方法诈骗银行资金。而且,贷记卡本身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为有效控制风险,发卡银行往往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对其严格核定信用额度,风险控制的对象主要为所核定的信用额度。而大量超额还款的出现,会导致发卡银行风险管理上的失控,大大增加发卡银行的业务经营风险。因此,对司法实践的处理标准,发卡银行也觉得有些冤枉和不公平。

  然而,司法实践采用此标准,也是在当前信用卡法律法规缺失下的权宜之举,抱怨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发卡银行应理性分析研究防范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法律风险的有效对策,从根本上解决超额还款损失的形成。笔者认为,发卡银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推动立法,确立贷记卡超额还款损失承担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采取的标准,往往“错杀”发卡银行,放纵了过错持卡人甚至是恶意持卡人,客观上可能会导致持卡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降低,使其丧失主动掌握安全用卡技能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和恶意持卡人利用,互相勾结诈骗银行资金,因此,该标准确有修正的必要和余地。笔者建议,在发卡银行和持卡人都不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在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将责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在此基础上,明确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损失承担规则,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如果持卡人不能证明发卡银行存在过错,则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样,通过立法明确持卡人的责任,可以有效抑制持卡人超额还款的冲动,真正体现贷记卡的“贷记”功能。

  第二,完善合约,明确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当前,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等合同文本中,一般没有对贷记卡超额还款行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约定。笔者建议,发卡银行可以对领用合约等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增加关于超额还款有关内容的约定,明确超额还款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样,通过合同约束,持卡人会谨慎决定是否进行超额还款,减少超额还款现象的出现,从而有效防范超额还款损失风险。

  第三,调整策略,明确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数额上限。要从根本上取消贷记卡超额还款,客观上是不成立的,比如,持卡人欠款为1515元,如果通过自动存款机还款,自动存款机只能识别整数的现钞,持卡人不可能刚好存入1515元,全额还款必然会形成超额还款。设定贷记卡超额还款的数额上限,将贷记卡账户上的超额还款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数额范围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超额还款损失风险,当前,仅有个别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超额还款设定数额上限,建议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超额还款设定数额上限,超过该上限部分系统不予以受理,从而切实防范超额还款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