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的照片:中山市万家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不合格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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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家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不合格的产品案

来源: 科室: 作者:管理员 - 2011-09-02 - 

一、案件名称:中山市万家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不合格的产品案

二、当事人名称:中山市万家好电器有限公司

三、地址: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滘心路

四、企业属性:有限责任公司

五、法定代表人:谭 庶

六、主要违法事实:2011年2月、3月,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标称:“无锡小天鹅小家电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汉江路1号”字样)的电压力锅350台(型号、规格:WJH-60-100)、电磁炉750台(型号、规格:9913)和饮水机70台(型号、规格:YRL-4),货值合计63050元,其中各抽样检验3台。

七、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行政处罚的决定: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电压力锅、电磁炉和饮水机;3、没收违法生产的347台电压力锅、747台电磁炉和67台饮水机;4、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即玖万肆仟伍佰柒拾伍元。

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