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累成狗的图片搞笑:村委会选举中宗族影响的程度与后果分析/肖唐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12 06:44:22
村委会选举中宗族影响的程度与后果分析*
——对40个村委会选举观察研究的综合分析
肖唐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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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依据40个抽样村村委会选举的现场观察,深入研究了宗族因素影响村选举的程度与后果。结果表明:与影响村选举的其它因素相比较,宗族因素的影响力很低。在选举中,宗族因素尽管有其负面影响,但并不必然会导致对优秀人才的排斥,相反却有助于提升选举的竞争性与公正性,并成为选民争取并维护自身权利的潜在依靠。因此,既不应将宗族的存在作为缓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理由,也不应因为宗族因素有正面功能认为它是可借用的民间资源。
关键词:宗族,村委会选举,影响,中国
一、引言
众所周知,宗族在传统中国农村的治理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1]。自1949年共产党建立新的人民政权后,在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下,传统族权连同正式的宗族组织被普遍取缔。但在1979年后,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动,国内一些地方的宗族逐步出现复兴,在南方地区尤为普遍[2]。那幺,复兴的宗族对农村治理是否有影响呢?对此,学界的争论一直不息[3]。
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以后,村委会选举的民主程度得到普遍提升。这为乡村各种力量在选举中的角逐与展现提供了现实的平台。换句话说,村委会选举作为一个焦点性事件,作为角逐村级公共权力的“入口”,也是观察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状况的难得窗口[4]。古往今来,任何变革都离不开其所处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村委会选举也是这样。[5]宗族作为一种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它与村民自治这一外来的制度安排之间究竟会发生何种性质的互动,已成为实现农村政治现代化、民主化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比如,宗族对村委会选举是否有影响?如有影响,那又是什幺影响?影响是怎幺发生的?应当如何评估这种影响?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经验研究来回答。
在我国,村委会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是经由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认可并自上向而下推动的政策。很显然,贯彻实施这一政策,仅仅靠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是不够的,但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往往难以到位,所以,能否调动和发挥基层社区的“草根力量”,对基层政府的政策实施行为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至关重要。那幺,能够并应当调动哪些草根力量?宗族属于其中吗?或者说,宗族能够成为村民自治的推动力量吗?这也是村治研究中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
1999年在江西省统一部署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后,笔者将该省唯一的“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C县[6]定为调查县,并选择一个经济、文化和宗族背景等方面与之相近的T县作比照研究。在两县,我们分别按分层比例抽样方式,随机选择5个乡、每乡4个村(两县共40个村[7])作为调查点。就宗族情况来说,两县农村宗族都已普遍重建,活动较为频繁。C县20个村的252个姓次中,大约40个姓次有宗祠;165个姓次有族谱(其中新修、续修的159个),占姓次总数的65.48%。T县20个村共322个姓次中,大约120个姓次有宗祠;150个姓次有族谱(其中新修、续修的119个姓次),占明确回答是否有族谱姓氏总次数(233个)的64.38%。由此可见,两县宗族重建的规模相当,皆在六成以上。以这样两个县来研究宗族与选举的关系或许更具说服力。在这些村情背景各异、各具特色的村中观察村委会选举,应能发现多种形式的宗族与选举互动状况。
为了使本项研究具有可比较性,我们使用了“有控制的比较方法”(李亦园,1999:123),即由同一批人(20余位中青年学人)在同一时间(1999年9月—12月),在同一背景下按同样的方式方法,对同一主题进行比较研究。采用这种方法,有利于通过控制变量而深化对宗族与村选举关系的研究。笔者注意到,在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对我国村民自治的研究中,正是由于对变量控制的疏忽,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一些研究结论值得推敲[8],因此,采用“有控制的比较方法”很有必要。
应当指出的是,本项研究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了解调查点“原汁原味”的选举实况,本课题组成员自一进入村庄后,即保持对当地活动“观察、参与但不干预”[9]的立场,尽量减少“外人进入”对原始场景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害。但本项研究由于调查面上的局限,其结论应是探测性的,并不代表对中国大陆农村宗族与村选举的关系总体性判断,还有待进一步的经验研究来检验。而且各调查村的“海选”都是首次,且是“管制型选举”(景跃进,2001)。在这种状况下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可能会与民主程度提升后的状况有所不同。今后宗族对选举的影响会出现怎样的变化,也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宗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程度如何?
从40个村村委会主任在选举前后的宗族与房股归属变化、候选人与选民在选举中的行为来看,在选举中宗族的影响力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影响是非组织的、非正式的,即表现为零碎的、自发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以宗族/房股组织形式来展开的竞争。也就是说,即使在选举中发生了宗族/房股之间的激烈竞争,它也是以自发的个人行为来表现,并没有出现宗族/房股之间的集体竞争行为。象有些同志所渲染的宗族组织直接介入或干扰村选举的情况,在本次调查村中并未发生。[10]
那幺,应当如何来界定宗族因素对选举的影响程度呢?笔者以为,这宜采用比较法,即在全面透视影响村委会选举的诸种因素中,比较宗族因素在其中的比重。在此,笔者拟从组织行为与村民个人投票行为这两个角度略作分析。
1.从组织者行为角度看。
据观察,各村选举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过程,是在强有力的政府行为驱动下而展开。选举的筹备、动员、组织、规则、程序的安排及其实施等等,都来自于政府。宗族在任何一村的选举中都未能起到“组织者”的作用,没有介入或干预。在这里,县乡政府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它除了制订并解释有关选举的规则和程序外,还向各村派出专门的指导小组亲临指导、把关。在选举中,村社区本身的组织力量主要起着组织实施选举规则与程序的作用,在其中,村支书作为“党的领导”的体现,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村选举委员会竟居其后(详见表1和表2)。[11]就此而言,即使是与村社区本身的组织力量相比,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力也是微不足道的。
表一:在选举中各种力量所发挥的作用排列如何?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三位 第四位 第五位
县乡指导小组 61.5% 15.4% 5.1% 15.4% 0
村选举委员会 2.6% 23.1% 33.3% 25.6% 0
村支书 30.8% 43.6% 17.9% 2.6% 0
原村干部们 2% 17.9% 35.9% 33.3% 0
村民小组长 0 0 0 0 2.6%
自然村村长 0 0 0 2.6% 0
未答 0 0 7.7% 2.05% 97.4%
表2:在本村选举中,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的怎样?
起了实质性作用 有一定作用 只是形式和摆设 完全是傀儡,协助或帮助作弊
7.7% 35.9% 28.2% 28.2%
2.从选民投票行为角度看。
选民投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有人试图以“能人取向”、“好人取向”和“利益取向”的框架来分析选民的选择取向(郎友兴,2000)。笔者以为,这一框架适合于对农村选民的分析,不过,“利益取向”的提法不太准确,因为不管是能人取向还是好人取向,其背后都有“利益取向”的作用,因此,本人主张用“关系取向”[12]这一概念。关系取向表明,选民主要从与本人关系之深浅、好坏的角度来选择村干部,比如地缘关系、宗族血缘关系、非宗族的亲缘关系、业缘关系等等。此外,还应当加上“政治取向”,即以政治标准(如是党员等)来选择村干部。从笔者在1997和1999年两次组织的问卷调查看(见表3),“好人取向”者居多,“能人取向”者次之,而“关系取向”和“政治取向”者最少。这表明:选民的选择取向已趋于理性化,更重视候选人的德行和才干(萧唐镖,1999)。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族作为关系取向之一已经退居次要地位,换言之,它对选民选举行为的影响并不大。
表3:在投票和选举村干部时,你对候选人条件的要求怎幺样?
重视哪些条件?(1999) 最重视哪一个条件?(1999) 最重视哪一个条件?(1997)
1.要是党员 25.8 0.5 空项
2.能带领大家致富 77.4 24.1 376
3.要是自己的家人或亲戚 10.0 0.1 3.3
4.敢代表村民说话 71.0 3.4 8.9
5.敢抵制上面下来 土政策 56.6 1.6 空项
6.要人品好,不贪污 79.3 12.1 7.0
7.要办事公道 79.5 34.6 39.3
8.同自己要好 13.5 0 空项
9.无所谓,谁当都一样 34.3 3.8 空项
10.其它 0 13.9 2.2
11.未答 0 5.9 ---
样本数 800 800 2085
注:a“好人取向”包括:敢代表村民说话;敢抵制上面下来的土政策;人品好,不贪污;办事公道;
b“能人取向”指:能带领大家致富;
c“关系取向”包括:要是自己家族的人或亲戚;同自己要好;
d“政治取向”指:要是党员。
在此,有必要对选民选择行为的“关系取向”作进一步分析。一般地,在多个可选对象条件相近的情况下,选民往往会选择与自己关系较亲近者,当然,也有选民会将关系亲近放在第一位。不过,可致使人与人亲近的因素很多,象地缘关系(如近邻)、志趣相投的朋友关系、宗族血缘关系、同学战友关系、缔结姻亲所形成的亲缘关系、业缘关系等等。[13]在我们所调查的40个村中,都或多或少地能看到其中一些关系因素对选民投票行为的影响。在海选提名阶段,这种影响便使选民们提出各不相同的候选人,使得多数村出现众多的候选人:推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40个以上的有7个村,其中最多的达71人;推出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在50个以上的有25个村,最多者高达328人,近于户户皆有候选人。
在少数的几个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的正式投票中,选民们可借以决定自身选择行为的关系网络自然受到限制,比如并非各位正式候选人都与自己有较亲近的关系,甚至有可能各位正式候选人都与自己没有较亲近的关系。那幺,在此情况下,能较普遍发生影响的关系有哪些?在调查中我们看到,在所有竞争性的选举中,都有地缘因素的竞争,有的是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竞争,有的是“片”与“片”之间的竞争,都希望本自然村或本片的候选人能胜出,村委会选举似乎成了村委会干部职数在各自然村或各片之间的分配与平衡,有如案例1、案例2。相比之下,血缘、亲缘等关系因素的作用就没有这幺普遍[14]。如在800个接受问卷调查的选民中,承认正式候选人有本族人的仅占37.1%,回答“没有本族人”的多达42.3%;承认正式候选人中有自己的姻亲或朋友的人员占9.6%,回答“没有”的高达70.4%。这实际上表明:即使在“关系取向”中,宗族因素作用的普遍性要比地缘因素小,但比亲缘因素和朋友关系要高。
案例1:郭瓦村。1968年郑州大队与郭瓦大队合并,统一称作“郭瓦大队”。郭瓦村委会即由统一后的郭瓦大队改建而来。在地理区位上,郭瓦村被一条小河从中切开,原郑州大队在河的北岸,原郭瓦大队则在河的南岸。在选民构成上,河北岸有400来人,河南岸有800来人。在两个大队合并后,原郑州大队片的人员长期只能在干部职数中占居不显要的位置,职数也仅占1/3,但在96年后它们在6个村干部中仅有一人。在1999年选举时,河北岸村民希望恢复1/3干部的职数,而南岸的村民也希望保持村干部职数分配的现有格局。
案例2:建丰村。本村是在1968年由建丰大队和圳口大队合并而来,时间虽久,但在村民中两个大队的“分片区”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原村支书周贱瑞告诉观察员:在1999年选举中,他们村庄的人碰到一起,也会议论议论,交换意见,多数人希望本村庄能有一个村干部,“因为我们这里比较大”,希望原圳口大队也一定要有人选上,但不会鼓动选谁不选谁。而原建丰大队的人也希望能选自己的人上去。
三、后果评析
宗族影响的后果如何?或者说,宗族的影响对村委会选举与村民自治带来了什幺?这一直是有关村民自治争论中的热点问题。正如一些学者指出,强调宗族势力的影响是一些反对村民自治者的论据之一,如,选举会对小宗弱族不利;大族会控制选票、挑选本族候选人而排除外族的优秀人才;会使选举出现你争我夺、无法收场的局面,甚至无法形成村级组织,等等(Daniel Kelliher,1997;Sylvia Chan,1998;Jude Howell,1998)。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一)宗族因素是否会导致对优秀人才的排斥?
从40个村主任所在的宗族与房分归属看,村主任这一主要职位的人选多是来自人数众多的宗族、房股,选举似更有利于强宗大族。不过,我们不能由着这种现象而简单地认定宗族在选举中对人才具有排他性。笔者以为,对此应作进一步分析:
1、来自大房大族的人更易于当选,这既是多数规则的必然产物,也是农村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其客观合理性。按民主政治的自由、平等原则,村内公民皆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皆有自由的投票权。只要是规则与程序合法的选举,选民们选择谁做自己的“当家人”,他人应当不予干涉。因此,按多数规则,当选者应多是那些为大家所熟悉并认可、“群众基础”更强的人,这样,大房大族中的人才更容易当选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从村内居民的聚居格局看,至今绝大多数村,居民们仍是成块地分割在不同的村落之中,也即生活在相应的宗族网络之中。[15]因此,要较方便地治理村内事务,村干部的职位就应在各村落间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体现相对的均衡性。这对于村干部及时了解各村落发生的事态、把握民情,提高管理效能,应是有利的。依此而言,人数众多的强宗大族和大村落的人出任村干部、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也就不是不可理解的了。其实,这也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实力往往是社会群体之间交往的规则之一。小至村级治理格局是这样,大至国际政治格局也是这样,如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的设立,美国“世界警察”形象的出现,皆是如此。
2、在选举中选民们并不因其宗族取向而必然选择本族的“恶人”、“坏人”。一般地,民主选举并不能确保选出的都是最优秀的治理人才,因为它并不是择优机制,但却是淘劣机制,能在定期举行的选举中将不适合者淘汰“出局”。从前述表3可见,选民投票虽然有宗族取向,但其基本取向是“好人”和“能人”,即在“好人”、“能人”的基础上才可能选择“族人”。从40个村新当选村主任的情况看,35岁以下的占30.8%,36-45岁的占41.0%,46-53岁的占20.5%;有中专以上文化的占5.1%,高中文化的有38.5%,初中文化的有33.3%,小学文化的为15.4%;家庭经济条件在本村算“很好”的占23.1%,属“较好”的达46.2%,“一般”的有20.5%,“较差”的为5.1%,其素质结构总体上是良好的。
事实上,我们在选举观察中也发现,对村内人品、德行与才干等方面都很出众的优秀人才,选民们往往会不问其房族归属而选择之,而对来自本族、本房的候选人,如果他的素质不高、特别是人品低劣,那也会群起反抗,用选票将他“赶出”村干部之列。下面的案例3、案例4即是如此。
案例3:坎下村。本村居民以康姓为主,是一个一强余弱的宗族格局村。康氏宗族下分旌义堂和承裕堂,两堂人口相对平衡。近几十年来,村主要权力一直由旌义堂的人所掌握,村内人士称之为“父传子家天下”。1999年选举时,同族的承裕堂与其它族的选民都强烈希望能改变这种权力格局,而且,旌义堂本堂的选民也希望能将本堂的人选下来。为什幺?因为本村原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私心重”,财务管理不公开,与村民利益形成明显的冲突。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自旌义堂的正式候选人(也是原村干部)都无一例外地落选,未曾当过干部的承裕堂人员却被选为了村主任,小族(萧氏)的候选人也被当选为村委员。
案例4:马口村。这是一个多姓平衡的杂居村,在1999年选举前原村主任由村支书兼任,原村会计是村支书的亲戚,村务实际上被他俩所操纵,村民意见很大。在1999年选举中,原村会计并提名并确定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之一,但选民们出于对村内权力“高度集中”格局的不满,加上对原村会计人品的非议,所以,在最后的正式选举中,包括与村支书或会计同族的人也普遍未投他的票,他被落选。
3、选举中有的村会发生以大欺小现象,但村落间和村民间理性的“自动平衡”机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少数权利,保障弱势房族的利益。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是民主政治的一条既对立又统一的规则。不实行服从多数规则,政治就成为少数人或个人的专制,民主即无从体现;而不保护少数,政治就可能流为多数人的暴政,走向民主的反面。[16]那幺,在村级实行民主选举,宗族因素是否可能导致村政被强宗大族垄断,弱势小房小族被边缘化、甚至于被欺凌的局面?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几个这样的案例,如案例5中,罗氏村干部与选举工作人员敢于强行替弱小的徐姓选民“填票”,即有大族背景使之然。案例6中,当邱新火将自己在第一次正式选举中的失利归咎于小族何姓的不支持,并对小族人员恶言相向时,也与“以强凌弱”的习惯分不开。
案例5:罗家村。这是一个由罗、徐两姓组成的村委会,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十分悬殊,罗姓超大,徐姓极少。罗姓宗族由4个房组成。1998年乡政府任用一位“为人较狠”的人(罗付昌)为村主任,1999年选举中乡里希望他能继续留任,但担心群众不会选他。为此,乡里从一开始便对该村的选举工作予以强控制,将可信任的人员安排进“村选举委员会”,控制有关选举的政策、不让村民知情,候选人提名全部实行“流动票箱”、并舞弊操作,终于将罗付昌推上了正式候选人之列。不过,相当多的选民对此意见极大。在正式选举时,围绕村主任职位之争,全村选民形成了鲜明的两派对垒:一派要“保”罗付昌,另一派要“倒”罗付昌。“保派”主要是与罗付昌同房的人,“倒派”则是罗姓其它房和小姓徐的选民。为了实现“组织意图”,正式选举仍主要采取流动票箱投票,村选举委员会以“人户分离”等为由不向罗氏中“倒派”的50个选民分发选票,并在给小姓选民分发选票时强行为他们代写选票——尽管人家识字、能写票。对此行为,小姓选民表现出无可奈何的心态,不敢声张,更不敢提出异议和抗争。然而,罗姓中的近百个“倒派”选民却直接来到选举中心会场,质问乡村干部为什幺不给他们发齐选票,并提出:如果不给他们选票就要去上告,以后也别想来收取我们的税费!在此情况下,乡村选举工作人员不得不将选票分发给他们。
案例6:仲村。该村有邱、叶、傅、何等姓,其中邱氏人口最多,占全村人口总数的53%;叶姓次之,占24.6%。在1999年村委会选举中,村主任职位的竞争实际上即是邱姓内部的竞争。来自不同房派的发明与新火在提名中票数领先,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不过,在提名过程中,两个房派的支持者均分别自觉地跟着票箱,进行相互监督。到正式选举阶段,这种相互监督更为严密,但投票结果表明:在提名中票数遥遥领先的新火得392票,比发明仅多118票,未过半数(574),而且何姓冒出两匹“黑马”,分别得到了167票和40票,将票数分散了。得知这一失败结果后,本已酬踌满志的新火十分愤怒,当即对何姓的“黑马”之一红生说:“你们小姓人还想当主任?那要等到我们邱家人当得不愿当了才行。”在第二次正式选举中,遭到新火羞辱的何姓选民,多数倒戈支持发明,因此,尽管新火与发明双方均展开针锋相对的竞争,并以香烟等方式公开拉票,且互相监督,但最后结果仍以新火败北、发明胜出而告终。
不过,我们还发现,对绝大多数选民来说,他们虽然有希望本族本房人当选村干部的愿望,但又希望还有其它村落和宗族或房股的人来共同主政,而不是搞“独家经营”。因为他们知道,搞“独家经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所以,在选举中往往出现一种“自动平衡”的现象:从村干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到最后的正式投票,在选民之间,在村内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组织力量之间,大都会主动地谋求村干部职位在村落或宗族、房股间相对均衡的分配[17]。39个村中绝大多数村出现了这种情况。笔者以为,这种理性的选择行为,对于保障少数群体——弱宗小族的利益是有价值的。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发现:选举越是没有外力的非法干预,越是在公平竞争中展开,村落间“自动平衡”机制的作用就越充分。象案例5中抢票填写行为之所以能发生,很大程度上就因为该村的选举是在少数干部的包办下进行,缺乏必要的相互监督和相互竞争。而案例6中,由于选举的依法运作,两个同族但不同房的村主任候选人能展开激烈的相互监督和竞争,最后小族姓的转向,导致第一次正式选举中落差极大的候选人却在第二次选举中“意外”地获胜。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来看,选举虽然更有利于强宗大族,但这并不必然会导致对优秀人才的排斥,导致强宗大族对村政的垄断,对弱小宗族权利的侵害。
(二)宗族是否成为选民借助选举来表达并保护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团”?
我国农民自组织程度低是不争的事实,这尤其表现在社会政治领域。即使是村民委员会虽经法律规定为农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其行政化色彩一直重于自治性性质。[18]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已被国家深深渗透,而且支离破碎。这种处于“过分原子化”状态的农村社会,并不能有组织地从而有效地抗衡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陈佩华,1998)那幺,何者能够承担起“组织农民”的重任?传统的宗族有此可能吗?笔者已有的研究曾表明:宗族虽然能够对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进行强有力的抗衡与制约,但往往难以自我约束,易于流为“法外之地”,成为狭隘的地方性势力。(萧唐镖,1997;2000b)实际上,多数研究者的看法与此相近。[19]那幺,宗族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情况又如何呢?
在现阶段农村,农民虽然有着对民主选举的普遍诉求[20],但长期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奢求”。至今,村委会选举仍然处于制度引入的阶段,并未内化为约定俗成的定期性活动,何时举行选举、其规则与程序如何,都是自上而下的安排。因此,对农民来说,真正的民主选举尚是一种有待争取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尽管中央政府和国家法律明确要求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与干部显然仍扮演着“赐予者”的角色。在选举观察中,我们注意到:农民与基层政府和干部在选举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何等的不对称,一些村正是由于后者的“强干预”而使选举流于形式。由此,我们想到:在这种较为普遍的自上而下推动模式[21]下,如果同时也有着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那幺选举的局面就很可能会是另一番景象。
令人兴奋的是,在部分观察村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在一些村中,面对基层干部在选举中有意或无意的失误、疏忽或舞弊行为,就有选民公开地站出来,或者公开批评,或者公开争取选举权,或者自发地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或者直接到上级政府上访,更有甚者公开抵制选举。从表4可见,已有部分村发生了这种选民公开地争取并捍卫自身权利的行为。
表4:在本村选举中,是否有选民采取了以下行动?
争取选举权 向干部提出选举的条件 自发监督选举 对选举工作提出批评 低制选举
有 17.9% 5.1% 20.5% 46.2% 23.1%
没有 82.1% 94.9% 79.5% 53.8% 76.9%
在观察和访谈中我们发现,那些敢于采取公开行为的选民虽然其原因很复杂,但却往往有着这样的背景,即以强宗大族作势力依靠。尽管宗族在其中并未以组织形态出现,但其潜在的力量却成为选民作为或不作为的根由之一。如前述案例5的罗家村,面对乡村干部的违法操作,弱小宗族徐氏只能忍气吞声,但大族罗氏中的一支人却敢于闹到选举大会会场,警告乡村干部们:不给我们选票就告你们,以后也别来收我们的税费!在案例7和案例8的吴坊村和石桥村,选举工作人员的违法操作在其它小村落未遇“麻烦”,但到大村落却被几个年轻人砸了票箱、并落荒而逃。实际上,这些行为背后的逻辑都是一致的:正是由着有或没有宗族势力作依靠,才使得公开行动者们能放胆地抗争,或使得弱小宗族的人们“任人欺凌”。
案例7:吴坊村。它由华、吕、邓三姓组成,其中华姓村民900来人,吕姓村民600余人,邓姓村民500来人,三姓各自成自然村。在1999年选举中,为了确保组织意图的实现,由县、乡、村三级组成的村选举工作组对选举实行暗箱操作,如自定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仅实行流动投票制,让选举工作人员自行填写选票等等。在第一次正式选举前夕,村选举委员会贴出公告将“召开选举大会”,但在正式选举日,干部们却决定仍然全部搞流动票箱。这一做法,在邓家自然村未遇到抵制,但在华家村和吕家村,则遭到选民的公开批评和抵制,有的选民甚至将选票撕毁并扔向工作人员。
案例8:石桥村。这是一个由16个姓组成的村委会,其中许姓最大,占全村总人口的1/3,孙、刘、肖三姓次之,各占全村总人口的14%、10%和9%。在1999年选举中,乡、村组织对村委会干部的人选早有意图,希望保持原班人马不变。为此,在选举提名前的预备会上,乡政府包村干部吴某明确地对各位选举工作人员说:“选举是件大事,现在村民的素质还不高,完全按群众的意愿办还不行,因为这样很容易把不该选上的人选上来,而该选上的又可能选不上来,容易出现弊端。因此组织上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对村民的投票予以引导,告诉村民应该选谁,不应该选谁。”这番话传到村民耳中后,在其它村庄中未引起强烈反映,但在大族许氏自然村却引起轩然大波。在提名日,许氏选民议论纷纷,有的选民踢翻票箱,有的选民将票箱中的选票抓出来抛掉,还有一人甚至将票箱一脚踩烂。面对许氏群众的强烈抵制,县乡政府决定在该村庄重新组织自由、民主的投票,并让包村干部作了检讨。在最后的正式选举中,原在乡村组织意图之外的人选“意外”地入选村委会主任。
因此,这些情况表明:宗族虽然并未成为选民借以表达并保护自身利益的显在组织,但其潜在的影响却是存在的。
(三)宗族是否成为推动或干扰选举依法运作的力量?
根据对39个村选举的观察,我们观察员就宗族影响选举的性质得出如下判断:在有影响的25个村中,仅有正面影响的为8.0%,仅有负面影响的为28.0%,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的占64.0%。那幺,具体说来,其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分别是如何表现的呢?
1.宗族对选举的正面影响。这首先表现为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如:仲村、王铁等村选举中,正是由着有宗族或房股之争,使得它们分别提出各自的候选人,并为了各自的竞选者成功而展开各种活动,如进行宣传、拉票等等。如此竞争,客观上也是对选民参选的有力刺激和推动。
另一方面,宗族因素的介入也有助于提升选举的公正性。因宗族、房股带来的“派系之争”,会使任何一方既关注自身的行为,更关注对方的行为,关注选举操作者的行为。为此,对选举中的几乎每一个环节及过程,竞争各方都严加注意。如在中村、里陂、游村,各竞争方会排出人员打探情况,对候选人的确定,对选票的设计、分发、填写、回收和统计,进行严密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选举的公平、公正运作。
2.宗族对选举的负面影响。在村选举中,我们注意到:大凡竞争一般发生在实力相当的宗族或房股之间。而对实力相差悬殊的宗族或房股来说,弱小方由于力量十分有限往往会退出
竞争(特别是对村主要职位的竞争)。另一方面,村干部职位安排中虽然有“自动平衡”机制的作用,但严格说来,弱小宗族或房股所能得到的往往是并不重要的职位,难改其“边缘化”的地位,高坪村小族萧氏、坎下村小姓萧氏宗族在选举中的胜利即是如此,它们得到的都是一般的村委员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选举一旦成为基层干部的“黑箱”操作,当乡村公共权力与宗族中的不良分子相联手后,弱小宗族与房股的权利就更难得到保障。案例5罗家村选举中,强势的罗付昌一方的无赖作为及其“胜出”,与弱小方徐氏宗族的无可奈何,两者形成的鲜明对照就是这样。
因此,总的说来,40个观察村的选举情况表明:目前宗族并未成为选举依法运作的干扰或破坏力量,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却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尽管未必能改变弱小宗族或房股的“边缘化”地位。
(四)宗族能否成为村选举可供借助或利用的资源?
以上分析表明,对村委会选举来说,宗族并不一定是破坏性因素,有时倒能成为选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潜在依靠,成为促进选举竞争性和公正性的动力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族似可成为自下而上推动村选举的依靠力量。很显然,这一论断带有浓厚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价值理性层面来看,宗族对村选举是否也有此功效呢?这就应当深入地考察:宗族所借以支配自身行为(如在选举中的行为)的价值理念是什幺?它与民主所固有的价值追求,如自由、平等精神,权利至上观念等等,是否相吻合或相冲突?
杜赞奇(Duara,1994:377-383)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国19世纪的改革者,从冯桂芬到康有为、梁启超、黄遵宪,都认为包括宗族在内的封建传统应是有用的,可与社会自治相结合,以将中国社会纳入现代化的方案中。但到20世纪初,随着现代民族主义的席卷而来,民族国家的建设被提升到主宰地位,人们转而认为:传统成了现代性的对立面,已无立锥之地。按杜赞奇的看法,伴随着传统的被堙没,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也一道消失了。我们知道,时至今日多数研究者对此的看法仍近于一致,即将宗族当作封建传统的象征而与现代民主格格不入。笔者的已有研究曾表明,宗族在处理族际、房际和人际关系时所运用的规则往往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萧唐镖,2000,2001)毫无疑问,这与现代民主精神是不兼容的。那幺,在选举中情况又如何呢?
笔者以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应当深入研究:1)在宗族对选举作出的反应中暗含的情景逻辑与规则是什幺?2)面对选举的冲击和影响,宗族是否会不断地调适自身?换言之,其“有意识的自我控制”(Elias语[22])能否得以增长?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应当依靠于对村选举及村治过程的全方位、历时性的考察。遗憾的是,在本次村选举观察中,由于我们对宗族在选举中的行为逻辑深入研究不够,尚不能得出相关结论。[23]对宗族在村治中的行为逻辑的研究,是我们研究的另一项任务,在此不表。[24]而历时性考察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来回答。
四、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几点结论:
1.与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其它因素相比较,特别是与强大的政府行为和乡村干部的操作行为相比较,宗族因素的影响程度很低,近于微乎其微,全然不象一些人所宣扬的那幺严重。
2.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既有着负面功能,如不一定能改变弱小宗族或房股的边缘化地位,但也有着正面功能,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总结本项研究,笔者认为:对村委会选举而言,宗族并不是洪水猛兽,并不是严重的破坏性因素,相反却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不应当因为有宗族因素的存在,就断言村委会民主选举(以及村民自治)不可行,不应当将宗族问题作为反对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理由。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宗族对选举有积极性功能,就认定它是推动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中可借用或应借用的民间力量和资源。因为这要取决于宗族本身的价值追求,它能否与民主自治的价值目标相对接,而这尚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的问题。
就本研究而言,正如前面业已交代的是,各样本村目前尚是初遇“海选”,而且这种选举还是“管制型选举”,因此,在选举中各种民间力量尚不能自如地展示自身。这或许对宗族影响力的发挥也会有所制约。今后,随着村委会选举民主程度的提升,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力量的作用能得以充分发挥——当然是在法律范围内——那幺,情况又会怎幺样呢?宗族能否朝着现代民主性的方向调适自身?这些都是有待观察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所提出的论点有待经验研究的进一步检验。
反顾政府多年来所实施的村委会选举与村民自治政策,我们发现它一直是将宗族因素作为预防的首要问题。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一政策显然带有较强的“假想”成分,即将宗族想象成了“强大的敌人”,因为事实并非如此。另一方面,在对待选举中宗族问题的具体政策上,政府一直强调对选民的“宣传教育”,并反对各种非正式的活动,反对“宗族派性”。不过,就我们已经观察研究到的事实来看,村委会选举越是公平、公正、公开,选民的选择取向就越是理性化,越能跳出宗族血缘的视野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这也就是说,要消除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力,问题并不在于选民而在于选举操作者。再一方面,根据兴利除弊的原则,笔者以为,在选举中不应当一概地反对“宗族派性之争”。因为没有竞争性的选举往往难以称得是真正的选举,而选举要有竞争性就不能没有派性之争。在当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宗族、房股就成了他们形成竞争派系的资源之一。不过,应当考虑的是,在选举中如何有效地引导这种派系竞争,并保障弱势群体(如弱小宗族、房股)的权利。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从村干部名额的分配上做文章,比如可从立法方面规定:村干部的名额分配应照顾到村落间的平衡,实行选区制,保证较小的村落能有村干部人选。
本文原载于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丛》(第一辑)第191-213页,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
------------------------------   鸣谢!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当前我国农村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号:98BZZ014)的成果,限于篇幅,未收入有关“文献评论”、“研究设计”、“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方式”、“宗族对选举影响的背景分析与类型比较”等内容。感谢虞文华、邱新有、唐晓腾、戴利朝、贺雪峰、仝志辉等20余位学人应邀不辞辛苦地参加选举观察和研究,本报告应系集体劳作的成果。感谢李连江博士、郭正林博士、项继权博士、赵树凯研究员曾对观察报告及总体研究所提出的真知灼见。在本项目研究中,笔者还曾请教于陆学艺先生、关信基先生、张厚义先生、熊景明女士。本报告的部分内容曾在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讨论会》(2000.10)、国家民政部《中国社会导刊》主办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体制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存问题研讨会》(2001.2)、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和香港浸会大学政府与国际研究系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学术讨论会》(2001.3)上交流,先后同王晓毅、劳格文(John Lagerwey)、何包钢、刘喜堂、景跃进、温锐、梁洪生、樊平、钱杭、李凡、牛伟宏、王绍光、郑永年、史天健、牛铭实、胡荣、菱田雅晴、杨雪冬、马宝成等先生进行过交流(或得到他们的评议)。对以上诸位先生所提供的支持与帮助,敬表谢意。在此,笔者还要特别感谢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邀请笔者到该校作访问研究(1999~2000),此为本项目的文献研究等工作提供了极大帮助。    注释:  [1]如毛泽东将“族权”作为封建社会统治农民的权力系统之一。W.古德称“宗族特有的势力维持着乡村的安宁和秩序。”(《家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P166—168)。  [2]拙作(肖唐镖,1997;2000)对此作了引介。  [3]拙作(肖唐镖,2001a)作过详细评论。  [4]有关宗族在事件中和事件外的表现是宗族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的讨论,可参庄英章(1980:213—233)、赵力涛(1999)。  [5]村委会选举的社会基础与村落背景已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如吴理财(2000)对“村委会选举与村落社会”的讨论。  [6]本文有关调查点的县、乡、村及人名,皆作了技术处理。  [7]本次实地调查后,有位观察员因故未能就其观察村撰写报告,并作具体研究,因此,本文有时仅对39个村作分析。  [8]比如,一些学者在作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分析时,对各地地方政府行为的差异不加考虑或考虑不周,但实际上当前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主要体现出政府主导的特征,政府的影响力最为重要。  [9]我们的要求是:观察员食宿在当地农户家,观察其日常生活,并在全程参与选举过程(如陪会、跟随票箱到农户等)中作现场观察,在选举后作个别的或聚众的深度访谈。但是,不介入当地的各类人事纠纷,不在当时当地对其选举工作(包括违法操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以使选举工作能按“当地的方式”来运作。  [10]这些论断是本项研究“宗族对选举有影响吗?”一章的结论。  [11]关于各种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的作用,宜另文详加讨论。  [12]澳大利亚学者家博(J.Bruce Jacobs)在以“关系模式”来研究当代中国台湾的地方政治时,对“关系”概念作了深入讨论(1988:85-140;1992:60-92)。  [13]朱秋霞(1998)在分析家族对村庄权力分配格局的影响时,使用了“家族网络”与“网络家族”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它们分别相当于本文的“宗族血缘关系”和“因缔结姻亲而形成的亲缘关系”。  [14]遗憾的是,在调查中无法对这些因素取得准确的量化资料。  [15]笔者在苏南太仓市的田野调查中注意到:村落格局在该地区已无踪迹,当地已无村落的概念,村民们都是零零散散地分居在整个村委会范围内。不过,在江西农村及国内其他多数地方的农村,村落格局依然存在。  [16]关于思想史上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规则的论争及其评述,可参肖唐镖(1989:81-89)、麻宝斌(1997:34-40)和倪星(1999:71-78)的讨论。  [17]这种自动平衡现象在其他调查点也存在。笔者在江西华村调查发现,村民们认为村干部不应当全部从本村落或本宗族产生,因为“这不利于搞好团结,不利于搞好工作。”朱康对、黄卫堂与任晓(2000)对浙江苍南县的调查发现,有个村的大族甚至动员本族的个别候选人退出,以便给人数较少的宗族让出适当的名额,从而在各个宗族之间取得均衡。  [18]张厚安(1992:476-477)在90年代初提出:在全国村总数中自治型村占25%,行政型村占10%,混合型村占65%。徐勇(1997:140-148)认为,在全国村总数中,规范型自治村仅为16.6%,其它多数是非规范型自治村,其中行政化村约占全国村总数的60%以上。  [19]如陈佩华(1998)认为:在那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宗族无疑是国家政权的最强大的对手,但宗族能否成为公民社会的催化剂和凝聚剂是大有疑问的。  [20]对农民欢迎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统计性描述,可参李慷(1992)、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1994)和肖唐镖(1999)的相关研究。  [21]有学者(如徐勇)将此特点概括为“政府主动性”。但据笔者看来,此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政府在村选举及村民自治中的角色特征,即其被动性与应付性的另一面。  [22]转自史密斯:2001,《历史社会学的兴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67页。  [23]不过,我们注意到在选举中一些选民争取并捍卫权利的意识很强烈,但这与其宗族观念是否有联系、究竟有多大的联系,却并不清楚。  [24]这部分成果反应在本课题组对10个村的案例研究中,将以《村治中的宗族》为书名由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出版。  参考文献:  庄英章:南村的宗族与地方自治,载台湾中央研究院:《民族学所研究集刊》,1969,P213—   233;  赵力涛:1999,家族与村庄政治(1950—1970),香港:《二十一世纪》,Vol.55,No.10   柯丹青(Daniel Kelliher)1997,中国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的争论,郭正林、郭芬译,原载:《中  国学刊》,1997(37):63-86。  Anne F.QhursQon,1998,Muddling Qoward democracy:poliQical change in   grassrooQs china,WashingQon:UniQed SQaQes insQiQuQe of peace.   朱秋霞,1998,家族、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庄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香港:《中国社会  科学季刊》,No.23,P161—177页  石之瑜,1996,大陆农村的公民意识与集体主义——村民参与选举的意义,台北:《共党问题  研究》,no.22,p17—31   邹子婴,1997,中共农村党组织,新兴家族和基层民主,哈佛大学:《两岸地方民主比较研讨  会》论文。  李连江、熊景明,1998,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香港:《二十一世纪》,  Vol.50,N0.12P151—156   李亦园,1999,《田野图像》,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  红平、王俊祥,“河北农村家族与宗族势力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4):7—12。  何包钢,2000,乡村选举实证研究的四个问题及其相关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0   (1)。  郎友兴,2000,乡村选举研究三题,《浙江社会科学》,2000(1)。  陈佩华(Sylvia Chan),1998,村民自治与公民社会,香港:《中国评论》,1998:211-   229.  Jude Howell,1998,ProspecQs for Village Self-Governance in China,Qhe Journal of   PeasanQ SQudies,Vol.25,No.3,April 1998,pp86-111.   朱康对、黄卫堂、任晓,2000,宗族文化与村民自治,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0   (4):64-69。  张厚安,1992,中国农村基层政权,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徐勇,1997,《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景跃进,2001,基层干部的角色与村民自治的困境,昆明:中国社会导刊主办《中国城市社区  建设体制与农村基层建设现存问题研讨会》论文(2001.2.19-23)  萧唐镖,1989,民主政治的保障之谜长探——对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规则的回顾与思考,北  京:《政治学研究》,1989(5),P81-89。  萧唐镖,1999,国家、乡村社会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中乡村社会的心态和行为研究及其  它),北京: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农村组织建设与农村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会议  论文。  萧唐镖,2000,宗族,载熊景明主编:《进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  社,2000,P79—83。  萧唐镖,2001,宗族与村治、村选举关系研究的几个问题,南昌:《江西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家博(J.Bruce Jacobs),1988,中国政治联盟特殊关系的初步模式:台湾乡镇中的人情  和关系,载黄光国编《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台湾:巨流图书公司。  家博(J.Bruce Jacobs),1992,《台湾乡村地方政治》,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麻宝斌,1997,多数规则析论,北京:《政治学研究》,1997(1)。  倪星,1999,选民投票行为:理性,抑或非理性,北京:《政治学研究》,1999(1)。  李慷,1992,《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农村社区乡级组织:宁夏农村社区调查与研究》,北京:中国  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1994,《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制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杜赞奇(Duara),1994,中国历史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载汪熙、魏斐德主编:《中国现代化  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吴理财,2000,村落社会与选举制度,上海:《社会》,2000(11),P32-34。
来源:《村民自治论丛》(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