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饕餮醉饮长歌:常德市科技局关于成立推行行政责任制 加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03 02:19:30
常德市科技局关于成立推行行政责任制
加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在市直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常德市科技局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赵星任组长,党组书记胡作武、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唐西新、纪检组长陈芳任副组长,局领导其它成员陈建中、罗宗红、张音、肖继国、薛建华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郭佑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童胜春同志为联络员,吴永芳同志为工作人员。其工作班子由监察室、办公室、技市办、情报所的负责人组成。
常德市科技局推行
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常德市纪委(常纪发【2007】27号)《关于在市直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科技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常德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准则,结合我市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以党中央国务院科技方针路线和政策为指针,以建设创新型常德为首要任务,依法行政,服务民众,科学界定和落实局机关各科室所办等单位行政责任制,规范行政程序,量化行政目标,严格履行行政过错问责和追究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
二、工作原则
按照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精神,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体作用,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整体提高市科技局的行政工作水平。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常德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赵星任组长,党组书记胡作武、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唐西新、纪检组长陈芳任副组长,局领导其它成员陈建中、罗宗红、张音、肖继国、薛建华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郭佑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童胜春同志为联络员,吴永芳同志为工作人员。其工作班子由监察室、办公室、技市办、情报所的负责人组成。
四、工作目标
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局机关各科室所办等单位的岗位职责,落实行政责任制,规范行政程序,量化行政目标,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
五、工作内容
1、依法规范各科室办所等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各科室办所等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要求,建立健全和规范各自的岗位职能和个人职责,准确界定行政权限,做到依法定职,依法履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和错位,切实保证职能合法、职责明确、权限有度。
2、合理定岗定员。根据编委认定的编制和职责,各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能职责,科学设定人员岗位职责,层层分解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
3、建立健全效能建设制度。各科室办所等单位要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4、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与各科室办所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建立科学、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的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每个工作人员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过错责任问责和追究体系。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行政过错责任问责和追究制,设立畅通投诉渠道,单位以及下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问题,按照《常德市科技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
6、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市科技局机关各科室和技市办、情报所等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适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7、开展“创文明高效机关,争当优秀公务员”的主题活动,以“优质、高效、文明”为主题,开展专题业务知识讲座、办公技能竞赛等活动,并结合年终考核评议,评出最佳“文明高效”科室和个人,以达到促进机关办事效率的目的。
六、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
1、工作步骤。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从2007年12月正式启动。2007年12月,成立常德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8年1月,上报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实施方案,局和各科室办所等单位明确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各项制度;
2008年2月,一是制定其它相关文件资料并及时上报;二是将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在常德日报和常德科技信息网网站公布;
2008年3—6月,广泛听取建议,改进工作方法;
2008年7—10月,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导检查,通报典型事例和案例。
2008年11—12月,总结评估2008年市科技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接受市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
2、工作要求。各科室办所等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实施情况由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监察室、办公室、技市办、情报所共同实施,监察室负责联络工作。
常德市科技局单位及科室职责
(一)贯彻实施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贯彻实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促进企业以及全社会的技术进步。
(四)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五)贯彻实施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订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有关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
(七)贯彻实施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提出全市科技政策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按照权限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制订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规划、管理办法和相关措施;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会同人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办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的推广廖羽。研究制定全市电子信息化建设、计算机与软件产业、电子信,◇很务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技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科牌子,监察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调研、起草有关文件和材料;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接待、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办理、科技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及后勤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科学技术期刊的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申报,组织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及直属单位群团、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做好相关年度统计工作。研究制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办法,负责开辟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市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及相关经费的预、决算,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研究科技条件保障方面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机关基建计划和物质采购计划;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综合计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各项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年度计划;提出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措施;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制造、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指导火炬计划工作;负责承办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等有关工作;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并进行管理;承担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承办市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组织科技年度统计工作。
(三)农村科技科
研究制订科技兴农和科技扶贫的措施办法,推进新农业科技革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科技攻关计划;负责农业领域内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示范;指导和实施星火计划工作;推动农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和实施科技扶贫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我市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措施办法;负责编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市与国外政府间双边和多边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联络工作;负责申报和管理国际科技合作j计划项目;承办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活动的审批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外技术、信息、科技智力引进和对外科技宣传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四)科技成果科
研究制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措施;指导实施全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申报、推广、保密和奖励工作及新产品试制鉴定;负责全市科技成果出国项目的技术审查与保密审查;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综合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技术出口和军转民科技开发工作;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负责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兴贸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发展科技科
研究科技引导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防灾、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负责社会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科技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兴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民营科技工作。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和机构审批工作。贯彻国家、省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拟定全市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拟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措施办法;贯彻实施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实施软科学研究;编制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承办市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专家顾问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科研单位业务工作,规划、调查、指导全市科技事业和科研单位布局与发展方向;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代管国家、省驻常科研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副区县(市)长的推荐、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管理工作。
常德市科技局干部职工职责
姓 名
职  务
工 作 职 责
赵 星
局 长
主持市科学技局全面工作。
胡作武
局党组书记
主管党务工作,联系市地震局、市知识产权局。
唐西新
局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协管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和机关财务工作。
陈建中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综合计划科(高新科)。
罗宗红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科技成果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张  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农村科技科,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特种水产研究中心。
肖继国
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分管社会发展和软科学计划、科技法律法规工作。
陈  芳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室、政工人事工作。
薛建华
总工程师
分管总工程师协会、民营科技企业、招商引资、科普宣传、专家顾问委员会,市电子技术研究所。
郭佑波
副调研员、监察室主任
协管理农村科技科、兼任监察室主任。
唐志敏
副调研员
协助管妇联、青年等工作。
童胜春
办公室主任
主持办公室工作
谭跃明
办公室主任科员
协助机关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刘声琴
办公室主任科员
负责做好财务、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党务工作
吴永芳
办公室科员
侧重综合信息,起草有关文件、材料,来电及档案管理和信访、接待、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办理、科技宣传等工作
刘 波
司机
确保行车安全
龚云葆
综合计划科科长
主持综合计划科工作
张红照
计划科副主任科员
协助科长抓好计划管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王凤山
农村科技科科长
主持农村科技科工作
田 杰
成果科科长
主持成果科工作
彭艳芳
社会发展科科长
主持社会发展科工作
鄢新云
社会发展科科员
协助科长抓好政策法规、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总工程师协会、科普及统计、科研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政务公开、人才等方面工作
常德市科技管理工作公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规范科技管理工作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管理工作公示(简称科技公示,下同)是指市科技局在制定科技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科技公示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姓名、部门、职务、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标准;办事依据、要求、时限;其他公示内容。
第四条 科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科技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须保密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科技公示采用固定场所、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科技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意见。
第六条 科技管理工作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公示方式为局办公场所、市政务中心窗口、局域网、政府网站等。局域网和政府网站科技局网页要设专人管理,经常公布和更新资料,为科技公示提供方便。
第二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科技局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完善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效能告诫等相关制度,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单位和人民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办公人员负责接待、对询问事项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引导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1.负责接待单位和人民群众对科技局职能事务的来访;
2.负责对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办理;
3.负责解答来访人或来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1.首问责任人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并向来访人员主动告知自己的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电话。
2.认真听取来访人、来电话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3.对来访人和来电话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反映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对来访人或电话所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局机关其他科室工作范围的事项,应转交给相关科室负责办理;
对来访人或来电话所反映不属于市科技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向反映人指明向那个部门反映或投诉。
(四)首问责任人有违反本规定的,按局绩效评估考核有关规定处理,有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法律或行政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局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
2.市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局党组、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
5.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7.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五)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1.市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务会议决定或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2.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局党组、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安排人)。
4.信函件(包括市长邮件、各类信访件、市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
6.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7.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六)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七)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照相关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有关事项。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九)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窗口留底备查,窗口受理后科室退件的要报监察室备案。
(十)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四、效能告诫制
(一)告诫,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但又达不到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或局领导以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向本人指出,责成按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的方法。
(二)告诫主要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进行。
(三)告诫一般先进行谈话告诫,再进行书面告诫。谈话告诫是以个别谈话的形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告诫;书面告诫是以发出书面告诫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告诫。
(四)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告诫:
1.无故三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活动的;
2.不严格遵守纪律,信谣、传谣的;
3.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违反纪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临危逃避的;
5.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有不廉洁行为,情节轻微的;
6.工作不负责任或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的;
8.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量化考核目标或工作任务的;
9.因作风飘浮,工作推诿拖沓,服务态度差,群众上访或投诉的;
10.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搬弄是非,影响同志之间团结的;
11.在八小时以外行为庸俗,形象不佳,影响不好;借公务活动之机奢侈消费,吃喝玩乐;思想消极,散布言论过偏过激,影响较坏的;
12.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或局领导认为有其它问题或不足,有必要予以告诫的。
(五)告诫程序
1.会议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告诫,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2.谈话告诫。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对被告诫人员进行,指出被告诫人员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要求,明确改正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3、书面告诫。对经过谈话告诫,告诫期满,仍没有明显转变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书面告诫并限期进行整改,仍不改正的,给予纪律或行政处理。
(六)告诫要以教育为主,实事求是,要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就事论事,不捕风捉影,不主观臆断,对一时弄不清的问题,先组织调查,再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告诫。
(七)谈话告诫或书面告诫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凡年内经谈话告诫并按期改正的,不予追究;经书面告诫的,当年内不得评选先进;经书面告诫而又无明显改正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依据
一、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6、《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条)
8、《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9、《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
10、《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
1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13、《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1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五条)
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6、《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10.01
1996.10.01
2002.06.09
行政法规
4
5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05.23
1998.10.25
地方性法规
6
7
8
9
10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省人大
1998.03.01
2000.05.27
2005.07.30
2004.06.01
1999.01.01
部门规章
11
12
13
1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技部
民政部
科委和保密局
科技部
2000.05.24
1999.12.28
1995.01.06
1999.12.06
政府规章
15
16
17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政府
2000.02.27
2001.12.26
2004.06.2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
2、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
(2)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印章
(2)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
(3)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4)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
(5)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
(6)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7)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6、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7、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撤消登记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2)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ll、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2)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2)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没收所得,罚款,撤消机构,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修改)》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确认(共3项)
1、技术交易当事人技术合同的认定
2、技术交易当事人技术交易收人的税收优惠核定
法律依据:《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
3、科技咨询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湖南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16项)
1、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条
2、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的:限期归还;
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限期归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一条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
4、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
6、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
7、咨询活动中咨询专家有违规行为
(1)记录其信誉度
(2)专家意见无效
(3)取消专家咨询资格
法律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8、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依法取缔
9、社会力量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0、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11、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的:限期归还
12、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
13、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14、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15、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
16、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常德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程序
(一)受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受理
1、提交材料:①成立机构的申请报告;②申办机构的业务范围;③申办机构的投资主体资金投入的相关证明与材料;④申办机构负责人的相关材料;⑤主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和与业务有关的设备清单。
2、标准: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科技科。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时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的,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区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①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如须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应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要求补正的材料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②按照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③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及评估意见书一并报呈主管局领导。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由局分管负责人)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
时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处罚(共4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2)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2)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一)许可事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二)许可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三)许可对象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五)许可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 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 209号),提出如下许可要求: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5、具有最低的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六)许可费用
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许可程序
(1)受理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机构的申请报告:
②申办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③申办机构的投资主体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④申办机构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⑤主要从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和与业务有关的设备清单。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科技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②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及评估意见书一并报呈主管局领导。
时限:15个工作日。
(3)决定(由局分管负责人)
时限:3个工作日。
(4)告知与公示(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
时限:2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常德市科技局非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市级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
●审批事项
市级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32条
●审批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属于前瞻性科学研究。
2、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拥有一定高素质的创新团队,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技术装备。
3、课题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4、项目完成后,能产生重大科技成果或高质量的科技论文。
●审批费用
不收费
●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不包括项目集中受理期间的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提交文件:①项目申请书,可以在常德市科技信息网站下载;②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③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2、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常德市科技局计划科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计划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核准,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④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
3、时限:5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计划处提出的立项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审批决定,由计划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立项的,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政务服务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计划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后交市科技局计划科,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人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7256339
二、市级软科学计划项目
●审批事项
市级软科学计划项目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策字1990 364号)。
●审批条件
1、与科技社会发展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等方面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等。
2、须符合当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3、项目研究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实力相当。
4、申请支助经费预算合理。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集中受理期间的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提交文件:①项目申请书,可以在常德科技信息网站下载;②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③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可发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处室集体讨论;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④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
3、时限:5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法定条件、标准的进行最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发予以同意立项决定,按程序下达立项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审批。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后交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②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7256339
三、市级科技攻关计划
●审批事项
市级科技攻关计划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
●审批条件
1、项目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指南。
2、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技术装备。
3、课题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4、项目完成后,能产生重大科技成果或形成产业化。
●审批费用
不收费
●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是(不含项目集中受理期间的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提交文件:①项目申请书,可以在常德科技信息网站下载;②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③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标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务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服务中心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②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专项,由局重大项目协调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交主管局领导批准参与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由局各专家科室集中讨论审核后提交评审;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④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提出立项建议。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审批决定,由计划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立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政务服务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计划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后交市科技局计划科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②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是。
●监督检查
参加《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7256339
四、邀请国外人士访常科技交流
●审批事项
邀请国外人士访常科技交流。
●审批对象
访常进行科技交流的外国政府司局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除记者外的其他人员。
●审批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提交材料:①邀请外国人不湘申请表;②中外双方有关的科技合作协议、合同、文件资料等。
2、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
4、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凡不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写明不予审批理由与审批意见。须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填制《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须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②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呈主管局领导。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②同意被邀请人访常的,在“邀请外国人常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③不同意被邀请人访常的,在“邀请外国人来常申请”上签署不予批准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社发展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通过审定的,在“邀请外国人来常申请表”上加盖局行政公章,交申请人;②对未通过审定的,应将理由及申人的相关权利等;③按要求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等。
●责任追究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7256339
五、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核准
●审批事项
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核准。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
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
4、《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家科委国科发计字1998 425号)
●审批条件
1、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禁止出口。
2、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向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上报市科技保密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3、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向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科技保密管理机构核准,报省科技厅备案。
●审批费用
不收费。
●审核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提交材料:①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②技术报告(阐明技术的特征及保密要点);③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技术出口合同复印本。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所有材料需要文字资料一式4份和电子文档1套(WORD文本、A4纸、仿宋字体)。
2、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成果科。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1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成果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凡不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的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②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核准意见,签名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呈主管局领导。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按照审核标准寻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②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③不同意审核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成果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于通过核准的项目,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制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交申请人,并报省科技厅部备案;②对于通过审定的项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报省科技厅审批,接到科技厅审批意见后,将批件交申请人;③对未通过审定的,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④按照要求将文字资料立卷归档。
3、时限:4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7256339。
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人类遗传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 36号)
●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
●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合作研究计划、技术路线。
2、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与国外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提供国外研究技术条件说明。
3、申请单位应当保证书面遗传资源用于所申请的特定研究的,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知识产权分配协议书。
5、申请人及合作方具有研究能力和研究条件,研究范围不违背法律与偷伦理。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时间)。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提交文件:①项目申请书;②项目研究合作协议书;③遗传资源保护说明书;④知识产权分配协议书。
2、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局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按审核标准逐一审查申办材料;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填写《补正有关材料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②指派审核承办人向专家组成员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并要求专家组成员出具书面咨询意见;③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 36号)对审办项目进行审核;④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较好地保护和利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分配明确、合理的,同意合作研究,办理审批应准确、规范、齐全、及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未能较好保护和利用遗传资源、或知识产权分配模糊的,退回经办人员。未通过审核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办人,手续齐全。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告示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由审核承办人交领导签字、单位盖章;②按申办材料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申办人;③及时将申办材料上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④未通过审核的,应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未予通过的材料及时退还申请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7256339
常德市科技局
科技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1、机关干部要自觉学习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天。
2、机关每年应组织集中培训一次以上,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每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2次以上。并会同新闻单位开展活动。
4、各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和科室选择重点开展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调研活动一次以上,并写出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由局行政执法小组领导、组织实施科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上访,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政行为:
(1)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2)违反法定程序;
(3)擅自委托行政执法或者授权不明和再委托;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处理显示公正;
(6)依法应当确认的其它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8、执法单位及其它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9、承办人、堪验人违法执法的,由违法堪验人承担责任。
10、因审核人、复核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承担责任。
11、审核人未纠正承担人违法执法行为的,由承担人和审核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单位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和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3、因内部职责划分不清,违法执法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14、因不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遭受损坏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15、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责令检查,赔礼道歉;
(2)通报批评;
(3)戒勉;
(4)调离执法岗位;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6、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积极挽回经济损失或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人身财产损坏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7、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刑讯通供、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了健全科技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的透明度,确保依法行政,提高科技执法的有效性和正确性,特制订本制度。
1、公开行政执法身份。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公开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公开的内容有:执法依据、职责、条件、程序、纪律等,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3、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应采取标志牌、工作牌等形式明示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罚的依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相对人;
6、公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用公示牌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期限,
7、公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
5、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报决定岗位批准;
决定岗位职责:
3、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5、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立案岗位职责:
6、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
7、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8、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得取到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应当制造《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立案归档。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过错行为,加强行政过错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过错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过错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法机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各执法机构(含局内设机构和局下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执法、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过错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的,作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审核、处罚、审批、核准、调处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限或内设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具有行政过错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过错资格行使行政过错职权的;
(五)具有行政过错资格的机构,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过错职权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审批权限进行行政审批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审核权限实施行政审核的;
(五)不具有或超出核准权限实施行政核准的。
第八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九条  行政过错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审批、审核、核准、调处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过错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十条  行政过错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过错决定或作出的行政过错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过错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过错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过错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过错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过错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过错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过错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过错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过错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过错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过错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过错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行政过错案卷的;
(五)未在行政过错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补制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个人出现上述第六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取消执法资格;
(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主观过错形式,行政过错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由于直接承办人的主观故意,审核人、批准人过失,致使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直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由于过失未尽到责任,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直接承办人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过错,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负次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次要责任人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处分,主要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第十五条各项的处分。
第十七条  出现第八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对其中担负领导职务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过错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过错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局行政过错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机关党总支、纪检及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局属各执法机构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设办事机构,由监察室承担。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三)调查有关行政过错行为;
(四)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过错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机构)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作为目标考核,岗位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过错责任制评议考核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 德 市 科 技 局 政 务 公 开 目 录
序号
类  别
公   开   内   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公开责任部门          及联系方式
1
职    能
单位主要职责
网络、媒体、资料、
长期公开
面向社会
科技局办公室7256521
2
职    能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网络、媒体、资料、
长期公开
面向社会
科技局办公室7256521
3
职    能
单位内设机构及职责
网络、媒体、资料、
长期公开
面向社会
科技局办公室7256521
4
许    可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网络、资料
长期公开
面向社会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公示、监督检查
科技局社发科7256517
5
非行政许可
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核准
网络、资料
长期公开
面向社会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公示、监督检查
科技局成果科7256519
6
非行政许可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网络、资料
定期公开
面向社会
受理、评审、决定、告知与公示、监督检查
科技局计划科7256509
7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
网络、资料
长期公开
面向社会
科技局社发科、情报所(7256517、7259322)
8
工作动态
《常德科技动态》
网络、资料
定期公开
内部公开
科技局办公室7256521
9
内部管理
经费管理制度等
资料
定期公开
内部公开
科技局办公室7256521
常德市科技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绩效考核,正确评价我局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督促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激励工作人员不断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为工作人员的晋升、降级、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
二、考核原则
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绩效评估体系,坚持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三、考核对象
全局公务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以工作人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具体表现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等方面: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勤于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树立科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大局观念。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三)恪守职业道德,珍惜公务员荣誉,作风正派。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具体表现在工作思路、知识掌握及工作处理等方面:
(一)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制度、法规和科技审批程序,熟练运用各种技术方法。
(二)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落实措施有力。坚持原则,讲究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参与的工作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建议。
(四)具备本职级工作相应的口头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具体表现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
(一)热爱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到位。
(二)能正确执行上级和局党组的决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执行《科技局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的有关规定。
绩:主要考核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具体表现在工作完成情况、成绩成效等方面:
(一)保质保量,圆满完成本职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工作中能不断探索,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行之有效的建议。
(三)工作成效显著,工作成果得到领导肯定和同行们的认可。
廉:指廉洁自律表现。侧重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二)忠于职守,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制度,不能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四)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学:指爱学习,学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其他科学文化知识,有自学笔记和心得体会,积极开展局里的创学活动,坚持“每月读一本好书”活动,并做好自学笔记。
五、考核标准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相应等次的确定标准:
优秀等次应完全符合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学具体要求及相应各职位工作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90分以上;
称职等次应较好达到德、能、勤、绩、廉、学的具体要求及相应各职位工作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70-90分之间;
基本称职等次应基本达到德、能、勤、绩、廉、学的具体要求及相应各职位工作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60-70分之间;
不称职等次为不能达到德、能、勤、绩、廉、学的具体要求及相应各职位工作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60分以下。
考核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市科技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绩效考核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在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人事科牵头组织实施。
(二)采取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月度考核,每月一次,由本单位组织,时间在次月初,月度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50%。
年终考核,每年一次,由局里组织,在当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年终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50%。
(三)严格执行考核审核备案制度。月度、年终考核均由人事科牵头,严格组织实施。月度考核情况,由人事科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情况由人事科综合后及时上报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程序、考核结果及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是对确定优秀比例和不称职人员情况的检查。
(四)实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示制度。审核完毕,由人事科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有异议,可向局考核领导小组反映,局考核领导小组应进行调查复审。
(五)实行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公示完毕,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进行公告。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结果反馈之日起的三天内申请复核。年度考核结果由人事科存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公务员晋升、降级、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一)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实行奖励相结合,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和次年不具备晋职(级)资格;
(四)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计算考核年限,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及级别工资的年限从次年重新计算。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考核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年终考核时,设立在局长领导下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干部考核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人事科科长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由人事科牵头并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进行,要严肃考核纪律,净化考核环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考核中遇到本办法中未详尽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考勤办法和各类假期使用原则参见局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属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五)在职处级干部不在此办法考核之列。
附件:《市科技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常德市科技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考核
项目
标准分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实得分
奖励分


备  注
1

20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记3分。
2.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记4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记3分。不依法行政扣1分/次。
4.恪守职业道德,珍惜本单位和公务员荣誉,作风正派。记3分。
5.政令畅通,服从意识、服务意识及全局观念强,群众口碑好。记4分。有损单位形象或公务员荣誉扣1分/次。
6.遵纪守法,团结民主,举止文明,行为规范,讲究社会公德,诚信操守。记3分。
2

10
1.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坚持原则,讲究工作方法,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记3分。
2.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制度、法规和科技审批程序。记3分。
3.具有与职位相对应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参与的工作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记2分。
4.具备与本职级工作相应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记2分。副科级(不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公务员应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学习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3

20
1.能正确执行上级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记2分。
2.热爱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到位。记2分。
3.自觉遵守《科技局工作人员考勤办法》、会议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记6分。迟到、早退扣0.2分/次;无正当理由旷工扣1分/天;非因公请假(含因病)扣0.2分/次;工作日因私(含因病)请假扣0.5分/天;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日,经批准后不扣分。请假弄虚作假的扣2分/次。
4.爱护公物,节能降耗,讲究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记2分。人为造成公物损坏、遗失的,扣0.5分/次;办公室摆放杂乱且不卫生扣0.5分/次;下班后未关灯、电脑、空调等扣0.5分/次。
5.重视维稳工作,切实抓好综合治理,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并及时妥善处理。记2.5分。因工作态度等原因与来信来访者发生争吵并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扣0.5分/次。
6.严肃保密纪律,加强本单位保密工作,认真妥善保管上级及局里的各类文件、资料。记2.5分。文件丢失一份扣0.5分/份。
7.认真抓好资料整理、建档、归档工作,当年资料于次年1月上旬前分类装订成册。记2.5分。只整理未装订成册扣1分;未整理未装订扣2.5分。


考核
项目
标准分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实得分
奖励分


备  注
4

30
1、圆满完成局党组下达的《岗位责任制》各项任务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记20分。不按时上交各类文字材料扣1分/次,不按时完成临时任务或其他工作扣1分/次。
2、每年至少单独完成一篇调研报告。记10分
5

10
1.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记1.5分。未按干部异动情况分解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扣0.2分,未按要求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扣0.6分,未严格进行考核、监督、检查扣0.2分,对明显问题未实行责任追究扣0.5分。
2.廉洁自律,无违规赈酒、收送现金、借机敛财的情况。记3分。公务员开公车或公车私用扣0.2分/次。
3.主动及时地调查处理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包括市长热线、市优化办、市纪委交办件)的信访问题。记1.5分。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扣0.3分/件。
4.主动开展日常效能监察工作,逐个跟踪检查科技项目、审批项目和执法案件。做到月通报、季讲评、年考核。记2分。违反效能管理制度、公示制度的扣1分,发生行政过错行为的扣1分。
5.督促和配合纪检监察抓好专项治理和纠风工作。记2分。不督促或配合不积极扣2分。
个人发生违纪问题的,10分全扣。


考核
项目
标准分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实得分
奖励分


备  注
6

10
1.积极参加全员政治理论学习、专题教育、培训、竞赛等活动,并做好笔记。记4分。迟到、早退扣0.5分/次;非因公请假(含因病)扣0.5分/次,旷工扣1分;未按要求记笔记扣1分/次,笔记不认真不完整扣0.5分/次。
2.积极开展争创“学习型机关”、“五好四型干部”等活动,主动学习业务知识以外的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扩充知识面,坚持每月“读一本好书”。记1分。未“读一本好书”扣1分/月;已读未记读书笔记扣0.5分/月。
3.钻研业务,勤学好问,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与业务水平,养成勤做自学笔记的习惯。记2分。不学习不记笔记扣2分,只学习不做笔记扣1分。
4.按要求参加全员政治理论考试、知识竞赛及业务培训考核与测评,成绩达及格以上标准。记2分。无故不参加扣2分/次,成绩不达标扣1分/次。
5.服从组织安排,参加各类调学与培训、会议及全市统一组织的活动。记1分。不服从安排扣1分。
7




1.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发表与科技有关的调研论文或影像作品被采用,凭其发表的作品原件或用稿通知单,给予加分奖励。其标准分别为: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遇共同合作发表的作品,其奖励分值按合作人数平均。其它与科技有关的文学类等作品的加分相应减半。作品发表日期只限考核当年度。
2.受到市级(含市)以上表彰通报或被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加分奖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责任人获市级奖励加2分,其他相关人员加1分;获省厅级奖励加4分,其他相关人员加2分。获省部级奖励加10分。
3.个人记功加5分,嘉奖加4分,荣获机关党委“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的加2分。
4.招商引资成绩突出者,除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奖励外,其主要负责人加10分,相关人员酌情加分。


考核
项目
标准分
考   核   内   容、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实得分
奖励分


备  注
8






1.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标准审批科技项目的扣1分;
2.越权办理、审核、审批超过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相关审批手续的扣1分;
3.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访处理等应该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申请的扣1分;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扣1分;
6.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扣1分;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扣1分;
8.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而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扣1分;
9.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加盖本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不说明理由的扣1分;
10.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非保密项目不及时公开,不准公众查阅的扣1分;
11.在受理、审查、决定科技项目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扣1分;
12.受理项目快到期,无正当理由退件,让他人重新申请再办理的扣1分;
13、影响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科室和个人分别扣5分。
说明:1.可量化的扣分项目,累计扣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得分;
2.如有未纳入奖励加分的项目,待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加分。
3.行政过错扣分与“绩”的考核直接挂钩,同一考核项目不重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