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霜塔底座安装:宋圭武:中国改革重大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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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圭武:中国改革重大问题反思

作者:宋圭武

2011-08-28  来源:中国改革网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改革开放推进了中国的发展,但在推进中国改革的过程中,其中有一些提法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是需要进一步商榷的。

  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提法不妥当。

  首先,社会主义是一个具有一般适应性的理论和实践范畴,所以,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必须应具有一般适应性的特点,而不能将某一个阶段或某一地区或某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要求归结为一般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

  其次,从社会主义的产生目的看,社会主义的产生实质是对过去社会不合理状态或野蛮状态的一种否定,其目的是要建立一种更加文明和更加合理的社会。但在实现文明社会的具体途径上,思想家是各有各的观点。

  再次,社会发展本质是一个综合推进,而不是单项推进。社会发展,既包括物质文明的建设,也包括精神文明的建设。这里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而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精神主导和灵魂。我们在推进社会发展中,不能只注重物质文明的建设,精神文明也对物质文明具有一定决定作用。这里,我们也可以说,物质文明提供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精神文明提供了社会发展的方向。若只有物质文明而没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就是堕落的;若只有精神文明而没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就是单调的。从长期看,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建立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是对文明的整体提升,而不仅仅是对文明的单项推进。

  第四,社会主义虽然大多产生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发展生产力是这些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但制约落后国家发展的因素,不仅仅是生产力的落后,而且生产关系的落后及人文精神的落后在某些方面显得更为突出。所以,落后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要注重生产关系的调整和人文精神的变革,而不能将发展的根本任务仅仅规定为发展生产力。

  第五,生产力发展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手段。经济发展了,但问题也许会更多,经济发展与人的幸福并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生产力仅仅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生产力的发展,若没有其他方面发展的配套,发展就是异化的。

  所以,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一个欠妥的提法。若将提法改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或“发展生产力是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或“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之一”,或“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建设和谐社会”,或“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建设文明社会”等等,这样表述可能更为准确一些。此观点是否准确,请商榷。

  二、让少数人先富起来:提法不合理。

  首先,让少数人先富起来,不符合公平原则。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从财富的生产看,人民大众永远是财富生产的主体和主要创造者,而少数人对财富的贡献总是有限的。所以,若让少数人先富起来,就客观上必然导致分配需要向少数人倾斜,这就不符合公平原则。公平的分配原则应当是谁的贡献大,谁就应分配多,而不是相反。由于人民大众永远是贡献的主要部分,所以,分配的主要部分也应归人民大众,而不应只归少数人。一般而言,若一个社会只出现少数人富裕,而大多数人贫穷,这个社会肯定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让少数人先富起来,也不符合效率原则。由于少部分人的富裕不是建立在贡献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这就必然会鼓励更多的人去寻租,而不是为财富的增加作贡献,对社会而言,这就是一种资源和时间的浪费。另外,从长远看,也会导致社会发展成本的增大。因为一些少数先富起来的人,由于为了维护本集团利益的需要,客观会阻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也就增加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难度。

  其次,普遍贫穷也不应成为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理由。不能因为大家普遍贫穷,所以我们就只能先让少数人富起来。一个贫穷的社会,更需要的是公正,而不是剥削。一个充满剥削的社会,不管财富有多少,本质都是落后的。公平和公正是激发效率的最好手段,也是解决贫穷的最好手段。社会主义国家要改变贫穷落后的命运,其中建立公正的制度体系是根本途径,而不应是退回到资本主义的老路上,通过剥削的形式只让少数人先富起来。

  所以,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然后大家共同富裕,其命题在逻辑上是不自洽的,二者在实践上也是有冲突的,同时,让少数人先富起来,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所以,笔者认为,符合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提法应是:让大家富起来,而不是让少数人富起来。最终结果应当是多数人都富起来,而对少数贫穷者,可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进行保障。

  三、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不是相反。

  人类社会发展,既追求效率,也追求公平,但公平比效率更重要。

  从实际看,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类幸福度的提高。在现实中,虽然人类通往幸福的路有千万条,但公平是根本途径。

  什么是幸福?《易经》曰:“否极泰来,福之将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就是幸福,幸福是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有三条件:身体(健康)、财富与德性,这三条件是同时必备的,缺乏理性与美德就没有幸福可言。梭伦认为,幸福包括五大要素:财富、年龄、健康、婚姻、人格。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一个“幸福方程式”,其表达式是:幸福=效用/欲望。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赛利格曼也提出了一个幸福公式:总幸福指数等于先天的遗传素质加后天的环境,再加你能主动控制的心理力量,英文表达是:H=S+C+V。

  从经济学角度看,幸福就是效用的满足。这里导致幸福的效用满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绝对效用的满足;一是相对效用的满足。绝对效用是指不与他人相比较而产生的效用。相对效用是指与他人相比较而产生的效用。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如收入的增加,既可以产生绝对效用,也可以产生相对效用。一方面,收入的增加肯定会一定程度改善个人的生活处境,增加自身的绝对效用水平;但另一方面,当收入的增加不如别人的收入增加快时,个人的相对效用水平未必就是增加的。所以,绝对效用增加,相对效用未必增加。同样的道理,相对效用增加,绝对效用未必一定增加。如当一个人收入下降比别人慢时,这时他的绝对效用水平可能是下降的,但相对效用水平可能就是增加的。对一个人而言,幸福水平的增加,最终取决于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总和。当总和增加时,幸福感就增加;当总和减少时,幸福敢就减少。

  公平是产生相对效用的基础。没有公平,相对效用就是负值。因为没有公平,一个人的幸福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痛苦;一个人的相对效用的增加同时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相对效用的减少。同时有了公平,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也就实现了有机统一,幸福也才能成为真幸福,而不是伪幸福。因为在公平原则下,个人的付出最终是有回报的,个人对社会付出的越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也就越多,这时个人利他最终就是利己,个人也就实现了利他与利己的统一,这时利他就会成为社会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幸福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社会幸福的增加,社会幸福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个人幸福的增加。

  从人的本质看,人对相对效应的重视程度要高于绝对效应。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一般而言,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但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的灵魂,多以,人的本质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而绝对效用主要来自于自然属性的满足,相对效用主要来自于社会属性的满足。由于人对社会属性更看重,所以,人对相对效用的满足会更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分配的公平性,比提高财富总量会更加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幸福度。

  如何实现公平,下面笔者提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笔者认为,完整的公平内涵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应尽可能实现个人之间具有相同的选择自由。就是在选择的自由度上,要更多强调机会均等。首先,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个人的自由总是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个人的自由也必须要考虑到自己在行使自由时对别人自由的限制,所以,自由是有限度的。其次,对于有限度的自由而言,公正的自由分配原则就是大家均等,不能有些人有较多自由,而另一些人有较少自由或没有自由。

  2、社会应尽可能实现个人之间严格的按劳分配。劳动代表了一种贡献,按劳分配就是按贡献分配。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因为社会若不实行按劳分配,一些真正为社会做贡献的人,就没有做贡献的激励,社会发展就缺少了动力。同时,不实行按劳分配,也使少数人坐享其成,社会就是奴役性的,这也是以往不合理社会的典型特征。

  3、社会应尽可能保证先天资源收益的平均分享。对于人类而言,先天资源,就像一个没有失主的黄金,其公平的分配原则就是收益平均分享。比如土地,就是先天资源。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做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这里笔者认为,对于先天资源收益,关键不在所有权,关键是要实现收益的平均分享。但由于在收益分配中,所有权具有强势地位,所以,国家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要通过税收等多种手段,实现全民在先天资源收益方面的平均分享。

  4、社会应尽可能保证每个人都有相同的实现能力。这一点与阿马蒂亚·森的观点有些相同。有相同的选择自由,同时,实行严格的按劳分配,以及相同的先天资源收益分享,还构不成完整的公平内涵。由于每个人自身条件总是不同的,如家庭的贫富差别、个人身体素质的差别、运气的不同、地理环境的不同,等等,这些条件会最终制约到选择自由和按劳分配以及资源分享的有效性。所以,社会应尽可能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要充分关注个人能力的发展。社会虽然不能做到每个人都有相同的发展能力,但也应至少要让大多数人都有相同的发展能力。

  其次,如何实现上述公平内涵,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1、所有职位和岗位向所有人公平开放,这也是罗尔斯强调的公平原则中的内容之一。这一原则是实现相同选择自由的基本条件。这里尤其要取消基于身份、特权等方面的限制和规定。所有职务向所有人公平开放,实质也是反映了劳动者公平进入劳动场所的问题,就像一群人进公园,入门的门票票价都应是相同的,而不应有些人是免票进入,而有些人要出高价才能进入劳动园地。

  2、要实现法律公平。法律公平是实现相同选择自由的基本保障。这里尤其是要对违法行为要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若社会没有法律公平或有法律,跟没有法律一样,社会公平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

  3、对劳动财富的分配加大计划、法律等调控力度,尽可能实现按劳分配。这里笔者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大体原则应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收入应当属社会最高水平;社会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保持在社会中流水平;最后是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这样分配既符合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分,也符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要求,对社会,对个人,都有好处。同时,国家也要限制行业之间和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要将个人收入差距控制在1--8倍以内,笔者认为就较为合适。

  4、对遗产征收高额税收。

  5、对垄断行业要征收重税。对电力、油田、煤炭、银行等行业,国家要加大管理力度,要使他们的收入保持在社会平均收入的水平上。这是保证先天资源收益平均分享的一条有效举措。

  6、对住房问题,国家要加大调控的力度。吃、穿、住的问题是人的基本问题。由于住房问题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而土地本质是先天的,所以,每一个人都应有平等的享受权。要反对房地产商和有关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对个人合理利益的不合理侵蚀。

  7、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深层次体现了当代人与后代人公平分享先天资源的理念,所以,可持续发展本质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成为人类发展需要长期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8、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弥补能力不足的一条有效措施。

  9、社会要逐步推广免费医疗、免费教育等。这也是实现能力平等的一条有效途径。比如家庭贫富不同,不同人受到的教育和医疗条件就不同,从而导致个人在发展能力建设方面的不平等。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就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动性,通过免费医疗和免费教育,实现个人在发展能力建设方面的平等要求。当然,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条件的不同,所以,推进免费医疗和免费教育是一个过程,要逐步推进。

  10、要加大对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投资,保证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均等化。

  11、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公平的实现,也需要公平实现主体素质的提高,也需要主体具有公平精神。这里重点要建设具有诚信、理性、敬畏精神的人格。在具有诚信、理性、敬畏精神的人格中,公平就是一个内生变量。因为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公平精神的德性基础;理性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公平精神的知识基础;敬畏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公平精神的不确定性基础。所以,有诚信、理性、敬畏精神,公平精神就会得到良好成长,公平的制度建设就是有效的,同时,公平制度也就能得到有效执行。

  12、要加强政府建设。推进公平建设,政府要发挥好更加积极的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自由社会不会自动达到公平状态,社会本质是体现强者原则的。但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所以,加强政府建设就是实现公平的关键。如何建设政府,这里笔者认为,要建立多元、协商、公开的政治体制。多元、协商、公开的政治体制,有助于抑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蚀。多元,有助于不同群体的利益能得到有效表达;协商,有助于科学合理和和平地解决公平问题,而不是动辄依靠暴力,引发社会动乱,这对社会、对任何个人,都没有好处,最终就是一个负和博弈;公开,有助于杜绝暗箱操作,有助于调动各方监督机制,从而也就有助于实现公平。

  四、精神文明比物质文明更重要。

  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主导。

  先进的物质文明未必就导致先进的精神文明,但从长期看,先进的精神文明必然导致先进的物质文明。所以,在社会发展的长期因素中,精神文明是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

  在国家与国家的对抗中,在短期内,物质文明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在国家与国家的长期对抗中,精神文明却具有高度的震撼力。

  文明之间的对抗,在局部或在短期内,可能物质文明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在长期内,文明之间的对抗,最终是精神文明的对抗。

  从一些国家长期发展的历史看,有些国家之所以能建设强大的物质文明,背后总是有一个强大的精神文明做支撑。而没有强大的精神文明做支撑,物质文明建设就是短命的。

  物质决定精神,有一定的正确性;但精神决定物质,也有一定的正确性。因为,有了好的精神,就能制造出好的物质;反之,有了好的物质,未必就能造就好的精神。

  说精神决定物质,这与唯心主义是两回事。因为任何话语都有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一定条件下,精神就是物质的决定因素。

  若将文明比喻为一个人,那么物质文明就是肉体,精神文明就是灵魂,而灵魂比肉体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本质。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体现在精神文明方面,而不是体现在物质文明方面。同样,人与人之间的主要区别,也是主要体现在精神文明方面,而不是体现在物质文明方面。若一个人在物质方面是文明的,但在精神方面却是不文明的,这种人在人的本质方面的体现就是不健全的。

  历史发展的实践证明,人类的物质文明是不断进步的,但人类的精神文明未必就是不断进步的。

  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有一个制度文明。制度文明一方面影响精神文明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物质文明的建设。

  没有强大的精神文明,就难以建设有效的制度文明;没有有效的制度文明,就难以建设强大的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是制度文明的底蕴;制度文明是物质文明的护卫。

  制度文明对精神文明也具有强大的反作用。从长期看,建设高度的制度文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长期看,精神文明是制度文明的阳光和雨露;而制度文明是建设物质文明的护墙。

  不管是制度文明,还是物质文明,其深层的背景都是精神文明。

  若抛开制度文明,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直接关系看,笔者认为,说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主导,这样表述应当更为准确一些。另外,若从国家发展的角度看,精神文明应是影响国家发展的长期决定因素,而物质文明应是影响国家发展的短期因素。

  从长期看,国家发展,应当更加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其次是制度文明,而物质文明应是在发展中需要最后考虑的。

  但从短期看,建设物质文明速度快,其次是建设制度文明,而建设精神文明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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