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摄像头是拍违章的: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9/28 21:16:12
1993-11-8 国税函发[1993]368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行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徂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根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此条废止,财税[2009]128号文第三款“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