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找小仓库:解读《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6 15:57:01

 

解读《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来源:优抚安置局  时间:2007-11-09 11:11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多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基本保证了每年几十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为促进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周期越来越长,安置质量越来越差。不少城镇退役士兵长时间上不了岗或上岗后又很快下岗,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安置办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断调整安置政策,特别是近年来在加大安排工作力度的同时,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积极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鼓励和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的路子。2001年全国有10个县(市)进行了自谋职业试点,2002年试点县(市)增加到400个。2003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全面推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安置办法的要求,全国有1000多个县(市)推行了自谋职业,其中,浙江、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当年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率达到了50%以上。

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相适应的,符合党中央关于“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也是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广大退役士兵和家长能够接受。但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筹措资金非常困难,《兵役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落实难度较大,加之国家现有扶持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范围窄、起点低,致使多数地区自谋职业安置改革进展缓慢,发展很不平衡。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要求民政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行、税务、工商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2003年,民政部会同上述八个部门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联合上报了国务院。《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提出了政策优惠。国务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转发了这个《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意见》出台的目的就是鼓励更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轻政府安置就业的压力。《意见》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限定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于该《意见》下发后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不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什么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印刷和发放等,《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为提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做好他们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规定,从2004年开始,要求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并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同时,《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和行政机关考录公员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充分的优先权。此外,《意见》还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社会保险的建立、接续等进行了明确。

关于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据了解,目前有一部分士兵基础知识比较扎实,退役后想通过成人教育或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深造,以提高自己今后的就业竞争能力。但由于军旅生活的特殊性,又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退役士兵与地方同类人员进行考试公平竞争,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意见》规定,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将给予10—20分的加分优待,以充分体现国家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关心和照顾。

关于从事个体经营和贷款:据调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相当一部分人直接从事了个体经营。但他们起步时都比较困难。因此,《意见》规定,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其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可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关于税收:为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减轻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负担,《意见》规定,从2004年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

关于户籍: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难以在当地找到就业的机会,为解决户籍政策的束缚,使他们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就业机会,《意见》规定,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全国任何县(含)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并明确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的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意见》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从计划安置方式向市场方式过渡阶段,制定和出台《意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有利于推进自谋职业安置改革,使退役士兵安置逐步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意见》细化了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待和扶助,明确了对接收单位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鼓励和支持,较以往内容更充实,范围更全面,操作性更强,能够解决自谋职业中优惠政策范围窄、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利于安置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逐步从计划安置方式向市场就业方式的过渡。二是有利于推进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当前安置难的主要原因是计划安置办法与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应了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解决指令性安置办法与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办法已经难以有效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办法,积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利于调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提高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有利于退役士兵的长远发展和就业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有利于促进军队和国防的建设,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保障和维护退役士兵的权益,有利于扩大动员率,激励更多的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献身国防,促进军队的更新交替;有利于解除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鼓舞士气,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有利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力量,建立和完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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