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年冲办理流程: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奠基人――任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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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奠基人――任建新

发布时间:2001-05-27 00:00,作者:崔炳全,阅读次数:4017 次

不断向前推进的历史总是涌现出一个又一个的名人、伟人,而名人、伟人又折射着历史的足印和时代的步伐。中国仲裁也如是。本栏目的仲裁名人见证着中国仲裁从小到大,从弱变强的每一步,他们为中国仲裁事业作出过巨大贡献。我们在颂扬他们业绩的同时,也是在回顾中国仲裁发展的历史。中国仲裁今日的成就,他们功不可没;续写仲裁的辉煌,我们不能忘记他们!(本栏斑竹)
任建新先生现任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等职。任老对仲裁工作情有独钟,在他负责涉外仲裁工作时,曾努力恢复和积极开拓仲裁事业,是中国仲裁法律界改革开放的先锋。在他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之后,仍十分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对我国的仲裁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建国初期,任老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董必武主任办公室秘书和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法制局撤销后,调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历任展览部科长、联络部处长等职。1971年3月出任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从此,中国贸促会涉外法律业务特别是仲裁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开拓和发展。
    中国的涉外仲裁工作开创于50年代。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议》,中国贸促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开始受理外贸仲裁案件。至1966年的10年间贸仲委共办理对外贸易争议案27宗(多数是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外贸公司之间的争议)。其中大量的争议是仲裁委员会以调解者的身份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对外也主要是与苏联工商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仲裁机构往来,吸取他们的经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1959年1月22日成立。
    任老上任后,便着手整顿和恢复各项涉外法律事务。他首先招揽人才,重组了仲裁秘书处、海损理算组和商标组,这批人才后来成了改革开放中各涉外法律部门的中坚力量。他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适当参照国际习惯的做法”,优质高效地作好仲裁、商标和理算工作。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开创了中国仲裁法律界向西方学习的先河,打开了中国仲裁以及商标、理算等法律事务通向世界的大门,逐步地让世界了解中国的仲裁,也让中国了解世界仲裁的新作法和新动向,为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顺利与国际惯例接轨,并获得较大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工作包括:
    1、改选了贸仲委委员会,聘请了各行业的专家和知名人士21人担任委员,选举肖方洲为主任,任建新为秘书长。充实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加强办案,实行调解与仲裁并重,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原则,更加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仲裁涉及或将要涉及的新领域如“三来一补、合资合作、技术转让等新贸易作法的研究。这不仅有利于正确有效地办理这方面的争议案件,也使法律部后来成了改革开放中中国涉外经贸法律方面的重要顾问。
    3、积极参加国际会议。从1973年起先后率团参加了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会议、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等。通过会议,增进了与各有关机构的相互了解和业务联系,获得了国际仲裁等方面新知识和信息,同时宣传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提高了中国仲裁的知名度,使中国后来顺利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和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员。
    4、扩大与各国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1974年8月,贸仲委邀请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代表团来访,就中日两国仲裁机构业务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后经换文达成协议,同意各自向本国的公司企业推荐,将争议提交被诉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1975年1月,邀请美国仲裁协会来访,并达成用“联合调解”方式解决中美贸易纠纷的口头协议,创立了“联合调解”法,这是仲裁史上的一个创举。中美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主要做法是:中美贸易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中国公司可以找贸仲委,美国公司可以找美国仲裁协会联系,由双方仲裁委员会共同出面,各指派数额相等的调解员,调解解决。如果调解无效,争议双方仍然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1977年两仲裁机构首次成功地联合调解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帕兰斯棉花合作社在棉花交易中发生的迟装费争议,使这个争议金额高达240万美元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随后又调解了中美公司间的石油价格变动争议案,使各方都十分满意。贸仲委还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瑞士仲裁协会开展了业务联系与合作。1979年贸仲委与意大利仲裁协会签订了合作协议。随着贸仲委在国际上知名度的提高,愿意到中国仲裁的公司企业越来越多。1976年英国48家集团主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要求我国和英国48家集团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规定将合同争议提交贸仲委仲裁解决。
    5、任老系统地总结了中国仲裁的经验,并与刘绍山副秘书长在《国际商事仲裁年鉴》上共同发表了《中国仲裁》一文。该文全面地介绍了中国仲裁法规、作法和经验,阐述了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和参照国际惯例的方针原则,即在仲裁中一定要根据中国的法律独立办案;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论其资金的多少,实力的强弱,所在国的大小,均要一视同仁,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理国际贸易争议,还应当考虑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说明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该特点后来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
    6、在任老主持仲裁工作期间,接待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律师及香港律师廖瑶珠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斯瓦汀等知名人士的来访,并和他们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特别是在1978年邀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柯恩教授等五位律师来华举办关于合资企业的实践与法律讲座。对中国举办合资企业和起草合资法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7、他主持的法律部于1980年首先并多次向美国派遣了法律界的访问学者,这批人学成归国,成了中国法律界的中间力量。
    8、任老提议修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以适应中外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2月26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委员人数根据工作发展也适当增加。从而给中国仲裁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中国仲裁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9、任老还亲自到深圳与深圳市委商讨在深圳建立仲裁办事处的人事、经费和业务问题。后经国务院批准,在深圳特区建立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就地受理仲裁案件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需要。
    10、任老还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引荐人,是代表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关系的第一人,曾被西方誉为“中国知识产权之父”。1970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担负着保护世界工业产权和文艺作品版权的任务,鉴于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曾从事涉外商标代理工作,自然有必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联系,了解国际惯例。经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物的研究,结合我国引进技术难的实际情况,任老以及他所带领的法律部的同志们萌生了研究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念头,首次将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并被广泛的沿用下来。
    1973年11月19日至27日任老率领的中国观察组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体会议的第二届会议,并与新当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鲍格胥会谈。任老提出四条不许台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关系的“四不”原则,有力阻止了台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关系,并为中国加入该组织铺平了道路。任老回国后,正式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此后贸促会法律部一直参与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建设工作。任老还担任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的会长,十分关心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完全可以说,他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开拓者和领路人。此外,任老还领导和组织制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规则》。
    由于任老既懂法律,又懂经济,还熟悉外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最佳人选。1993年7月,时任中国贸促会副主任的任老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副院长、院长。中共十四大以后,任建新先生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并继续兼任最高法院院长,成为中共和中国历史上集政法各最高职务于一身的领导人。尽管工作十分繁忙,仍十分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支持中国贸促会提出的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建议。在1986年12月2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后,任老还发表署名文章予以支持,并代表法院承诺:“对缔约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我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法律,《1958年纽约公约》,并参照国际惯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切实保障缔约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还要求中国法院一定要认真切实地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无疑是对我国的涉外仲裁工作的最有力支持和保障。还一直担任中国贸促会的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并亲自指导贸仲委的工作。任建新先生来自仲裁、支持仲裁,是中国仲裁界的骄傲和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