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景园小区:人情与法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2 17:08:20

南轩雅舍:人情与法制

 作者:南轩雅舍

   前些天读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的一篇杂文,文中讲到的是每年的博士生报考招生的时候,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人找到他,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关系有远有近,无一例外的都是向他介绍考生,通俗点讲就是“托关系,找后门”,无论考生们能否被接受,让老师多见几面,给老师多留下印象自然是没错的,所以,有门道的考试也会乐此不疲的忙于此类奔波,尽管张教授还是秉承公平正义的录取方式,但是这种人情的冲击也还是让他“心力憔悴”。张教授称之为熟人社会。看到这篇杂文,我不禁在想,能有门路“攀附”到张教授,能与张教授这样的社会地位的社会名流处在同一个“熟人社会”的人,其本身也肯定绝非等闲之辈,以此而论,绝大多数通过他们找到张教授的考生也并非寒门学子。这也就给那些毫无门径的寒门学子以事实上的压力,他们甚至会认为现实残酷,会认为自己没有希望,心里素质再强,意志力再为坚定的学生也会心虚,增加不确定的因素,此也可谓之“输在了起跑线上”。

    熟人社会在现在的社会当中普遍存在,社会被血缘、姻亲、师生、同学、同事等关系划分为一个个的小社会,这些社会之间会有连接,偶有沟通和个别成员的转换,但在宏观上讲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熟人社会。民谚有云:“熟人好办事。”这句话也就是对熟人社会的现实作用的最好表述。上医院看病找熟人、送子女上学找熟人、职务升迁找熟人、甚至连低保户申请低保也要找熟人,找熟人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资源和信息,熟人也就似乎成了中国文化的一个怪圈,成了国人的思维惯性,一种普遍被接受的习惯性的生活生存方式。熟人的多少与地位的高低甚至成了国人炫耀的资本,被找的人也以被找为一种社会地位的表现和象征。在中国,熟人社会普遍存在,但是熟人社会作为相对独立体之间的社会地位却是不一致、不平等的,一个农民和一个跟自己毫无关系的大学教授所处的熟人社会无论是在财富、学识、资源还是在信息等方面都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的地位。信息的不对称、资源、财富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其处于一种弱势群体的状态,其获取和再创造信息、财富、资源的手段和能力也就会是不对称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以此发展,地位较高的熟人社会与地位较低的熟人社会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其矛盾也就会越积越深,而这种矛盾所反映出来的焦点就是财富的差距,也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贫富差距问题,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没有缓存的空间,势必会导致暴民行动,以期待社会的重新洗牌。这些状况当然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所以我们的政府进行了多项政策调节缓解矛盾,但是是否意识到熟人社会对贫富分化的重要推动和贫富分化的集团化趋势,这就不是我一个“打酱油”者可以胡说乱造的了。其实这样的矛盾,放大了说也就是我们常谈的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回到张教授所说的问题上来,假设一个寒门学子和一个富二代,在考博的过程中,富二代通过自己的熟人社会联系上导师,许以重利或套上亲情的枷锁,而寒门学子虽然实力略胜一筹,但只能靠自己,这时候的导师会录取谁,该录取谁就全凭导师的道德约束了,张卫平教授说陌生人社会中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行为,但是在熟人社会里,法律却显得是多余的,只能依靠相应的道德秩序的要求。但是,我们依旧不能否认导师放弃录取寒门学子而录取富二代的现实存在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公平正义也就无法得到彰显。当然,能作为导师的尽是社会名流,其自然也是国人的精神丰碑,在道德上他们应该无可非议的成为国人学习的榜样,因此,导师的道德水平似乎不应该被怀疑,他们甚至成为了公平正义的灌输者和带头人,但是,在如今学生和老师同样浮躁的中国教育体制下,我不是不相信导师的道德素养,只是不敢低估了熟人社会源远流长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熟人社会的纽带来源于人情。何为“人情”?这个很熟悉常用的概念在我的脑海里却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惭愧之余,只得用百度百科的解释来填补空白。“人情”,人者,人人,众人,人与人;情者,人与人之间联系中的本能感觉,人与情的结合,就叫“人情”;又因为是人组成人世社会,所以,人情也叫世情(或世故,故者常规也),比人情进了一步;所以,在使用时统称为“人情世故”。总之,人情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生存关系。读完这个概念,我对“人情”一词产生了两种时空交隔的的观念,在古代,“人情”更多的是指人伦亲情,是一种正义的、善良的概念,是父慈子孝、邻里和睦的一种淳朴的民风的指代;可是发展到现在,这种淳朴的民风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意义更多的是一种互相利用的狡黠。我想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结构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在古代,以宗族为单位的宗法观念深入人心,封建自然经济的生存模式是自给自足,加之交通不便,人们的生活范围局限狭小,人们所接触到的大多都是彼此知根知底的邻里,大家不是有血缘关系,就是有师生、同学、姻亲等关系,也就容易盛行淳朴的民风。但是现代社会,交通便利,人们交流的人群和范围扩大,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科学与技术的高度发达,人们联系和使用的东西大多都是陌生人及其制造之物,也就形成了陌生人社会。这时,伦理道德已经不能成为调整陌生人社会的准则,代之的只能是法制,由于法律的严苛,人们为了获取利益的同时规避法律,人情便成了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功利化的人情也就逐步形成为一股社会风气,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先做这样个假设吧,虽然这个假设可能存在各种漏洞,但我只是想阐述一种社会现象。假如你是一个法院的法官,有一天,你的一个发小,一个甚至在幼时救过你命的铁哥们来找你,说他的独子犯了很重的罪,希望你帮忙,你会不会枉法裁判?或者你会不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凭私心判法定最低刑?有人可能会说我们有回避制度,那好,你回避了,你会不会用你的影响力去影响你的同事,也就是本案的审判长?再假设一下,你是一个案件的审判长,你的上司或者掌握了你直接利益的人的发小的儿子犯了很严重的罪,他并没有找你,那么,你会不会主动的枉法裁判?有人可能说会,有人可能说不会,这就是个人的法律信仰问题了,但是不管你会还是不会,不可否认的是“会”这种司法现象的存在,这种“人情”已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了你,也就是司法公正的判决。广义上的说这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谈司法腐败的问题,但是这种司法腐败的来源是“人情”,但是在实践中这种“人情”并不孤单,伴随而来的通常还有利益。在维护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法官在人情利益的“威逼”下,往往会抱有“何乐而不为”的心态枉法裁判,俗语有云:“有钱能使鬼推磨。”怎样使钱?人情就成为了一块有分量的敲门砖,敲开了司法腐败之门,蚕食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功利化了的“人情”已不再是当年那个淳朴的“姑娘”,摇身一变成为了出入红尘的“摩登女郎”。     那么,如何解决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呢?有人告诉我要司法独立,有人告诉我要体制改革,甚至有人告诉我要结束一党政治。可是我还是有疑问,司法独立了、体制改革了,一党政治结束了,难道“人情”就不存在了?难道司法公正就实现了?我没有答案,我觉得司法中的不公正行为在理想社会(一种完全道德的社会,人没有私心,人情不会引发私念,人都是十全十美的,但我想真正到那个时候,法律也就不存在了)到来之前是不可能完全消亡的,只能向反比例函数一样无限的趋近完美,趋近公平正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腐败问题不能得到解决,腐败不是零星的、个体的现象,而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在蔓延,是与公平正义完全对立的,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是应当被消灭的。     “变性”之后的人情与法律维护的公平正义“水火不容”,那么传统价值上的人伦亲情又是否也应该弃之如草芥呢?我认为不应当全盘否定。“人伦亲情”能够维系数千年的封建统治自然有他的可取之处。以“亲亲相隐”为例,其实亲亲相隐为代表的善良人情入法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很多的学者对此都进行了严密的法理分析,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对此依旧持反对态度,甚至在对立面上对此加以限制和惩罚。但是在国外,日本、德国、英国、美国、意大利、韩国都有相关’“亲亲相隐”的规定,在中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套速成的法律体系,在这种高效的立法背景下必然会存在着诸多的缺陷,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并不完善。公安机关在破案的过程中压力大,对证人证言的依赖性很大,“亲亲相隐”也就不适应高效破案的宗旨,相反,司法机关大力宣扬“大义灭亲”的思想“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包公斩杀自己的亲侄儿”的故事也就成为典范被宣传。但是我认为这是与人的自然天性相违背的不道德的规则,动物尚且舍身护子,更何况是情感丰富的人呢?人是理性的动物,理性是支配人的行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我们往往会忽视掉人作为人的最本源的自然天性,反而力图以理性来压制人性。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在现代社会是被批判的,既然人们认可释放天性的重要性,那为什么我们又要去遵守同样是“灭人欲”的违反自然天性的“大义灭亲”呢?不可否认,“大义灭亲”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自然天性”存在的理由。现阶段,我国法律把“大义灭亲”作为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这也是“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冲突的根源,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们完全可以在“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中让当事人自由选择,把这项法定的义务转化为一种消极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大义灭亲”,但是符合条件的“亲亲相隐”也不必受到法律的追究,不会以窝藏、包庇等罪名而遭受“连坐”。也能让严肃的法律中融入人情味,表示法律尊重人的自然天性,尊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纵观现状,一方面,我国法律缺乏“人情味”,缺乏岁人的自然天性的尊重和理解,但是在另一方面,司法却又被“人情味”绑架,法官不能中立的思考,受到人情的束缚。如何处理人情与法制的关系,使之回归到一种和谐状态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希望有一天,我们能不通过“人情”来适应有“人情味”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