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床车螺纹:金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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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银 行 金 库
JR/T0003—2000
(neqANSL/UL608—1992)
BANKVAULTS2000—07—04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为金融行业标准,制订原则与目的是保障货币、金银、国家债券等业务的正常运作,对防御外部侵害及内部作案规定了相应要求。为了加强对银行金库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体现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建库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发行库、业务库的专业特点,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系属建造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库、业务库的基本要求,任何金融部门或单位兴建、改造发行库、业务库应遵照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提出,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广东、河南、辽宁、陕西、山东、云南、内蒙、甘肃、江西、河北省分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山、焦秀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
JR/T0003—2000 BankVaults(neqANSL/UL608—199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金库及相关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库址选择、主体库房与辅属配套用房建筑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金库的新建与改建设计。
2定义
2.1银行金库bankvaults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2货币发行库issuancevaults指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3业务库commercialvaults指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4库房禁区vaultpassway指以库房为核心,以及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5金库门vaultdoors指银行金库作为开启出、入库通道的专用门,一套门包含库门、栅栏门、备用门。
2.6栅栏门grillgates指位于库门内侧,在库门开启状态下,起到观察、通风、拦阻无关人员入库的作用。系库门的构成部分。
2.7金库备用门emergencydoors指在库门出现故障情况下,备用的小型库门。其质量标准与库门同一。
2.8金库门锁combinationlocks指银行特制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锁。
3货币发行库
3.1建库原则发行库建筑应能满足适用性、安全性、科学性的要求、实行行库合一的原则(除单纯兴建的大型发行库外);应以库房为主进行总体规则,库房与辅助用房配套建筑,库房禁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警卫区应严格分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应经济合理。
3.2总体布局
3.3库址选择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要符合建设要求。
3.4库房建筑标准
3.5辅助用房建筑标准
3.6附属用房建筑标准
4业务库
4.1业务库的新建、改建应比照发行库建设标准执行。以符合安全、适用为原则。
4.2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业务库建设标准执行。
5安全防范
5.1银行金库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银行的安全防护标准。防护的部位为:守库室、金库门、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票币清分场地、金库库体及金库周围环境等。
5.2报警系统:报警设备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功能。
5.3电视监控系统:金库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其中库房、守库室、票币处理场地、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5.4报警中心控制系统: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中心控制系统应有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
5.5消防系统:除安装火警报警设备外,库房内不设其它消防设施。库区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有关防火设施。
5.6武器、弹药:金库守护应配置专职的守卫人员,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武器。5.7图纸: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要齐全,严格做好保密事项,不得遗失。
5.8银行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银行保卫部门负责设计方案、组织安装、使用、维护。
6金库门与锁
6.1金库门: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标准。6.2金库门锁: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组合锁(JR/T0002—2000)”标准。7立项与竣工验收
7.1人民银行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分行批准。项目竣工后,由批准立项、设计单位负责验收。
7.2对擅自更改设计图纸,酿成库房建筑不达标准,甚至引发事故案件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7.3商业银行相关级别库房的建筑立项,应报经各自总行及分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