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嘉靖公园图片:矿法修改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5 15:02:35

n       指导思想

n       立法原则

指导思想

n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改革开放,遵循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推动矿业科学发展;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理顺经济关系,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新相关法律制度。

立法原则

n       坚持资源法的定位,将矿业活动设计矿产资源利用的有关内容纳入法律加以规范。

n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产业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n       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施行分类分级的管理制度。

n       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n       坚持继承与发展,遵循国际惯例,实现矿产资源法的时效性和开放性。

n       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注重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统筹考虑矿产资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

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n       现行矿产资源法共7章,这次修改保留了5章,即“总则”,“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法律责任”和“附则”;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一章的主要内容纳入新增的“矿业权”一章。

n       删除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

n       增加6章,即“矿产资源规划”、“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矿业用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税费”和“监督检查”。

n       现行矿产资源法共53条,修改时保留或仅作文字修改的14条,修改了30条,删除了9条,新增了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稿)共12章100条。

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n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n       (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制度

n       (三)建立科学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n       (四)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制度

n       (五)建立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n       (六)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

n       (七)建立矿业用地管理制度

n       (八)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n       (九)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督法律制度

n       (十)强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n       一是在第一章的立法宗旨中增加“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科学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容。

n       二是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取消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规定及相应的分部门管理条款。

n       三是增强国家对重要矿种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制度

n       增设“矿产资源规划”一章,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修编的具体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据矿业权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组织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建立科学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n       一是建立矿产资源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矿业权管理事权,坚持探矿权两级审批登记和采矿权四级审批登记的制度框架;坚持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原则,区分矿产资源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分类的原则,分别设计矿业权招标、拍卖、协议和申请在先的出让制度。

n       二是落实探矿权、采矿权用益物权的法律原则,对矿业权用益物权登记,矿业权抵押,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矿业权注销、灭失,矿业权排他,矿业权评估,权益维护,矿业权征收等作出系统的制度设计,在矿业权管理全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n       三是完善矿业权转让的管理制度,改变现行的两级审批方式为“谁发证,谁审批”,明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制度

n       一是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制度。

n       二是建立勘查区块推出制度和注册地质师制度。

n       三是建立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总量控制制度。

n       四是明确采选联合企业和独立选矿厂管理制度。

n       五是对小矿管理、生活自用矿单列条款进行规范

建立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n       一是建立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分级管理、保护权益、公开查询管理制度。

n       二是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审核、储量登记、储量统计与动态管理制度。

n       三是建立有偿压覆矿产资源制度。

n       四是建立矿产地储备制度。

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

n       一是建立勘查临时用地制度。

n       二是采矿用地分别采取租赁或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

n       三是规定矿业用地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n       四是明确矿业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益随之转让。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

n       一是实行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审批制度,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提交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并暗宅开采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n       二是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

n       三是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年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环境监测报告。遇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送。

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n       一是明确国家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征收资源补偿费。

n       二是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实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制度。

n       三是明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性质为管理费用。

n       四是将资源税定义为调整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税种。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法律制度

n       一是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权。

n       二是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管辖范围、权利责任和基本制度。

n       三是规定国家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年度检查、矿产督察和技术检测制度。

n       四是明确地方政府对维护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监管职责。

强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n       一是针对各章节所规定的义务,一一对照,明确法律责任、处罚标准。

n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补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n       三是删除现行矿产资源法中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进行处罚等条款。

难点问题

n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n       矿业权管理

n       矿业权属性

n       矿产资源税费

n       其他问题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n       主要涉及横向上职能划分和纵向上事权划分。在研究论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个别矿种不应纳入矿产资源管理;部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由中央管理矿产资源的权限下放;多数专家主张维护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也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律。

n       我们在起草草稿时,采纳了多数专家的意见,明确了既保障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实现,又实行分类分级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矿产资源管理作为整体不能分割,同时在矿产资源管理权限的设置上,除必须由中央管理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能下放的尽量下放,同时完善了授权管理的规定,并提出了采取预审、终审的方法解决事权划分问题。

矿业权管理

n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主张对探矿权一律使用招拍挂;地矿领域部分专家反对实行探矿权招拍挂,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地质找矿规律和国际惯例;第三种意见认为部目前实行的依据矿产资源赋存自然风险和以往地质工作程度不同分别采取申请在先、招标拍卖和协议的探矿权出让方式,既照顾了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n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同时规定申请在先要进行信息公开,将招标拍卖表述为招标或者拍卖,体现招标优先的原则。

矿业权属性

n       对矿业既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又具有物权属性的认识,大家没有异议,但普遍认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是个难题。

n       起草小组按照现行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制度,将储量登记调整完善为用益物权登记,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应当经过审批登记的行政许可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用益物权登记。其要点,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在从事勘查活动发现矿产地或者取得有价值的资料后即可进行用益物权登记;采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矿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用益物权登记;无论是“探转采”还是以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许可证,均需按规定进行用益物权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经依法审批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变更为受让人,同步进行用益物权变更登记;进行用益物权登记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允许其按照转让程序让渡用益物权,转让失败的,由政府组织重新转让,转让收入归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税费

n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费合一,统征资源税,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中不要规定税的性质;部分专家主张这次修法中,应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税费合一,征收权利金;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收取的费用是保留原价款还是改为出让金也有不同意见。

n       起草小组综合各方意见,确定实行“两金一费一税”即: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同时,保留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其他问题

n       关于矿业用地:部分专家主张矿业用地不应在矿产资源法中规范,而应设置“接口”,由土地管理法规范;多数专家认为,矿业用地有其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它与普通意义上的使用土地不同,单独规范矿业用地有其必要性。起草组认为:矿业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针对现实中矿业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矿业权后而难以解决矿业用地的问题,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规范。考虑到土地管理法也在修改中,起草对于矿业用地没有设章节规范,相关内容以期在土地管理法中得到解决。

n       关于小矿: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小矿数量巨大,问题多、管理难度大,应当加以单独规范;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小矿和大矿应该同样对待,单独规定小矿仍然是一种歧视。起草组认为,小矿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取得共识,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其发展。但小矿单独设立章节规范的难度也比较大。草稿对于小矿的制度设计坚持了鼓励规范和促进其发展的原则,管理办法的制定权交给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小矿审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