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大全:汇票格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10/02 18:56:31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下面对某些应记载事项加以说明:

  (1)签发签章。汇票上的签章指签名或盖章,发票人签章以标明负发票责任。如果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签章,则由共同签章人负连带责任人。

  (2)支付文句。又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指发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文字。如果汇票对支付条件加以限制,该票据则失去作为汇票的属性,或者说该汇票是无效的。

  (3)汇票金额。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对汇票金额可作选择的记载,或者以金钱以外的财产为给付,都使汇票无效。

  (4)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是指汇票发行的年月日,以记载在汇票上的日期为准,而不是指汇票实际发出去的时间,汇票签发日期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判定发票人是否具有签发汇票所需具有的行为能力;第二、确定到期日和提示日的根据;第三、决定利息起算日的依据。

  (5)签发地点。即发票地,是指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发行地点,和签发时间相似,也不是指实际签发汇票地点,而以汇票记载为准。

  (6)汇票基本当事人。汇基本当事人有三类: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汇票上一般应将当事人记载完全,付款人与受款人同一的除外。

  (7)付款时间。即到期日,指汇票上记载的应为付款的日期。到期日的规定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可以将汇票区分出不同的类型。

  (8)付款地点。指汇票上记载的票据金额的交付地点,同时也是拒绝付款时持票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之地,付款地点一项的缺失,一般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通过法律推定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