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挑战66歌收视率:出口退税资料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2 18:52:01
我公司是新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根据规定要一年以后拿到退税款,而我的应退税已经审核通过了,那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应退税额那一栏要填进去吗,还是等拿到了退税款在填呢要填,这部分税虽然不能退下来,但可以抵内销的销项税。 假设一家生产企业通过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所退的税款归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这就看你们代理协议里的协定了。 我们一般是退税归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给我们 8.8结汇(美金),退税归他,作为报关费和代理佣金等费用
也有公司是支付CIF总价的百分之 1~3 作为佣金给代理贸易公司, 退税归自己(先到贸易公司的账上,再结算给你)
这些你要协商清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我刚刚接手前任会计的工作,免抵退这一块还不是很熟.
我看到前任会计做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上申报日期为:2008年11月2日,而税款所属期却是2008年9月,我知道免抵退截止申报期限是从报关单出口申报日期往后推90天.
我的问题是:汇总申报表上那个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下次做免抵退申报时在汇总申报表上的填的税款所属期必须得跟上次的9月连续吗?如果不需要连续,那这个"税款所属期"是跟据什么确定的?谢谢
申报日期是你在退税系统里面做申报的日期,而所属期是你某种报关单是对应的货物出口的月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怎样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谁能简单的概述一下免抵退税务帐的处理流程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我们这里用大连龙图的):1、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2、增值税纳税情况录入 (收入、进项、销项等)
3、生成明细、汇总表
4、免抵退税预申报。
5、通过后报税务机关(有时单证不齐申报)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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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一)、(二),第五条(二)1.(2)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各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附件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第3栏)和单证齐全部分(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为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数相等。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的人民币销售额;
7.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8.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9.第9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10.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1.第11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2.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9栏+第10栏>第8栏”时本栏等于“第9栏+第10栏-第8栏”,否则按0填报;
13.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4.第14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相等;
16.第16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7.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大于0时本栏等于“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否则按0填报;
18.第18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19.第19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18栏-11c)计算填报;
20.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16栏>第19栏时,第20栏=第19栏,否则第20栏=16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当期应退税额按0填报;
21.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16栏“免抵退税额”与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2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进行调整。
附件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生产企业应按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单证齐全后销号;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一并申报,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2.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备注栏内填注ZB标志。退税部门人工审单时应审核规定的特殊退税凭证;计算机审核时将做特殊处理;
3.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4.第1栏“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5.第3栏“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栏可不填;
6.第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7.第5栏“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报;
8.第6栏“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号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相同;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
11.第9栏“计量单位”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计量单位;
12.第10栏“出口数量”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数量;
13.第11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保佣费;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附有关情况说明;
14.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15.第13栏“征税税率”为出口商品法定征税税率;
16.第14栏“退税税率”为出口商品代码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17.第15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8.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9.第17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则将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入此栏,据此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0.第18栏“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附件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币别”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的币别;
3.第4栏“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进口总值;
4.第5栏“计划出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出口总值;
5.第6栏“计划分配率”=第4栏÷第5栏×100%;
6.第7栏“手册有效期”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填报。
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12位编码,按进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1+两位项号(01、02、…)填报;
3.第4栏“进口商品代码”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商品代码;
4.第5栏“进口商品名称”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货物名称;
5.第6栏“计量单位”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
6.第7栏“数量”为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数量,当实际进口数量与报关单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数量为准(应附有关说明材料或证明);
7.第11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第9栏“到岸价格($)+第10栏“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_____________户企业______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___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收悉。经审核,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_____________元,其中应免抵税额_____________元,应退税额_____________元。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_____________张。
_____________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
年 月 日
附件八: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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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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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1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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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由省局统一负责升级。省局已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DELL\省局各处室\出口退税\,请各地及时下载并通知出口企业做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附件:附件.tif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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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省级数据集中《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已升级为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
二、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文件名CMCODE2011_20110201A.rar)已经放置在:省局进出口税处FTP服务器“/local/程序下载/退税系统/2011年退税率文库_20110201A版(20110228)”目录中。各地应及时下载并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或通知出口企业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jxgs.gov.cn)免费下载最新退税率文库,自行安装使用。
三、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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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件.tif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免抵退税政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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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免抵退税
政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通过采取进口料件保税、出口退(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我省加工贸易得到了较快发展,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出口34.1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3.43%,在全省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25.45%。但是,当前我省加工贸易总体规模仍然偏小、比重较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不大。部分设区市为此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使加工出口企业增加财税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案例另发)。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税收贡献率的提高,有利于出口创汇的增加。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将其视为向政策要税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增强服务出口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责任感,形成共同协作、共谋发展的新格局。同时,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建言,阐明加工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转型升级后的财税贡献。要争取多方支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商检和国税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共同推进企业转型升级,营造内外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开展加工出口企业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清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复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了解企业现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创汇、出口产品、征退税率、征免税等情况,并建立电子台帐,为促进转型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已获取的资料要深入细致分析,根据现实条件确定促进转型升级的对象,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促进转型升级的措施方案。
三、大力宣传加工贸易“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不实现税收收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能够实现税收收入(免抵调库收入)。因此,各地要大力支持和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将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转为为一般纳税人,将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转型为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鼓励深加工结转业务通过我省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以物流方式直接出口,同时促进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增值率,全面落实“免、抵、退”税政策,从而实现出口企业得利、税收增长、地方财政增收、出口创汇增加的多赢。实现各方共赢是推动加工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的根本前提,也是做好宣传工作的切入点。国税机关要上门向企业宣讲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根据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引用企业的原始数据,逐一比较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差异,用实例来说明转型升级的益处,让企业深刻认识到转型升级后的经济效益,激发出口企业自主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不断优化转型升级出口企业的退税服务
优质高效的出口退税服务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基础。对转型升级的出口企业,要重点突出税收服务,加快退税进度,确保转型升级获得良好效果,以利于先行企业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转型升级工作全面铺开。一方面,各地要做好转型升级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日常审核工作,及时开具相关证明,办理扣抵手续。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规范内部操作,完善备案单证,防范税收风险,尤其是对转型升级企业的财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进行免抵退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知识的辅导,及时解答企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办税提供便利。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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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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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
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起,我省对部分企业加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达到了果农创收、企业获利、出口增长、财政增收“一举四得”的目的。为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全面摸清农产品出口情况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清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供货出口、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了解各企业的出口创汇(或出口供货收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来源地及目的地、产品品种及其征退税率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把握政策,大力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
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具有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加工企业直接出口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力度,鼓励供货出口企业在我省直接出口,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指导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多方共赢。
三、深化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退(免)税服务,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不同类型量身打造,如供货出口转为直接出口,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转为一般贸易等,从而增加免抵调库和企业退税收入,拓展地方可用财力。转型前,要向政府、企业多宣传政策,比较利弊;转型过程中,要为企业提供上门税收辅导,指导企业操作,方便企业办税;转型后,要进行跟踪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内部操作、完善备案单证。
四、加强管理,努力化解税收风险
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掌握的实际情况,将所管辖的企业区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和不加工、有退税率和零退税率等不同类别进行管理,并登记电子台帐。同时,要做好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税收函调及预警评估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核定税负率,堵塞漏洞,努力化解税收风险。
五、密切协作,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开拓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仅靠国税部门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让企业理解了政策的好处,各级政府看得见社会经济效应,才能把握好工作的切入点,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各地应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提请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部门协作,通力帮助出口企业办好商检、报关、结汇、报税等事宜,营造服务农产品出口的良好氛围。
各地制定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名单,以及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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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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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舟曲灾区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舟曲灾区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10〕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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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rar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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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
(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
(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
(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第六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七条  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八条  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定点商店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定点商店中英文标识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制定。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
第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三)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应当征求海关意见,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交给境外旅客。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登记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一)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09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下载
我公司是新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根据规定要一年以后拿到退税款, 而我的应退税已经审核通过了,那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应退税额那一栏要填进去吗,还是等拿到了退税款在填呢要填,这部分税虽然不能退下来,但可以抵内销的销项税。 假设一家生产企业通过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所退的税款归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 这就看你们代理协议里的协定了。
我们一般是退税归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给我们 8.8结汇(美金),退税归他,作为报关费和代理佣金等费用
也有公司是支付CIF总价的百分之 1~3 作为佣金给代理贸易公司, 退税归自己(先到贸易公司的账上,再结算给你)
这些你要协商清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 我刚刚接手前任会计的工作,免抵退这一块还不是很熟.
我看到前任会计做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上申报日期为:2008年11月2日,而税款所属期却是2008年9月,我知道免抵退截止申报期限是从报关单出口申报日期往后推90天.
我的问题是:汇总申报表上那个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下次做免抵退申报时在汇总申报表上的填的税款所属期必须得跟上次的9月连续吗?如果不需要连续,那这个"税款所属期"是跟据什么确定的?谢谢
申报日期是你在退税系统里面做申报的日期,而所属期是你某种报关单是对应的货物出口的月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怎样计算的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谁能简单的概述一下免抵退税务帐的处理流程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我们这里用大连龙图的): 1、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2、增值税纳税情况录入 (收入、进项、销项等)
3、生成明细、汇总表
4、免抵退税预申报。
5、通过后报税务机关(有时单证不齐申报)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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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一)、(二),第五条(二)1.(2)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各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附件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第3栏)和单证齐全部分(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为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数相等。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的人民币销售额;
7.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8.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9.第9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10.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1.第11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2.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9栏+第10栏>第8栏”时本栏等于“第9栏+第10栏-第8栏”,否则按0填报;
13.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4.第14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相等;
16.第16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7.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大于0时本栏等于“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否则按0填报;
18.第18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19.第19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18栏-11c)计算填报;
20.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16栏>第19栏时,第20栏=第19栏,否则第20栏=16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当期应退税额按0填报;
21.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16栏“免抵退税额”与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2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进行调整。
附件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生产企业应按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单证齐全后销号;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一并申报,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2.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备注栏内填注ZB标志。退税部门人工审单时应审核规定的特殊退税凭证;计算机审核时将做特殊处理;
3.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4.第1栏“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5.第3栏“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栏可不填;
6.第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7.第5栏“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报;
8.第6栏“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号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相同;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
11.第9栏“计量单位”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计量单位;
12.第10栏“出口数量”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数量;
13.第11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保佣费;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附有关情况说明;
14.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15.第13栏“征税税率”为出口商品法定征税税率;
16.第14栏“退税税率”为出口商品代码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17.第15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8.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9.第17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则将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入此栏,据此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0.第18栏“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附件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币别”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的币别;
3.第4栏“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进口总值;
4.第5栏“计划出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出口总值;
5.第6栏“计划分配率”=第4栏÷第5栏×100%;
6.第7栏“手册有效期”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填报。
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12位编码,按进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1+两位项号(01、02、…)填报;
3.第4栏“进口商品代码”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商品代码;
4.第5栏“进口商品名称”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货物名称;
5.第6栏“计量单位”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
6.第7栏“数量”为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数量,当实际进口数量与报关单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数量为准(应附有关说明材料或证明);
7.第11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第9栏“到岸价格($)+第10栏“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_____________户企业______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___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收悉。经审核,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_____________元,其中应免抵税额_____________元,应退税额_____________元。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_____________张。
_____________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
年 月 日
附件八: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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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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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1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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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由省局统一负责升级。省局已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DELL\省局各处室\出口退税\,请各地及时下载并通知出口企业做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附件:附件.tif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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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省级数据集中《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已升级为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
二、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文件名CMCODE2011_20110201A.rar)已经放置在:省局进出口税处FTP服务器“/local/程序下载/退税系统/2011年退税率文库_20110201A版(20110228)”目录中。各地应及时下载并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或通知出口企业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jxgs.gov.cn)免费下载最新退税率文库,自行安装使用。
三、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1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8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1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件.tif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免抵退税政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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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免抵退税
政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通过采取进口料件保税、出口退(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我省加工贸易得到了较快发展,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出口34.1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3.43%,在全省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25.45%。但是,当前我省加工贸易总体规模仍然偏小、比重较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不大。部分设区市为此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使加工出口企业增加财税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案例另发)。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税收贡献率的提高,有利于出口创汇的增加。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将其视为向政策要税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增强服务出口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责任感,形成共同协作、共谋发展的新格局。同时,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建言,阐明加工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转型升级后的财税贡献。要争取多方支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商检和国税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共同推进企业转型升级,营造内外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开展加工出口企业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清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复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了解企业现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创汇、出口产品、征退税率、征免税等情况,并建立电子台帐,为促进转型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已获取的资料要深入细致分析,根据现实条件确定促进转型升级的对象,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促进转型升级的措施方案。
三、大力宣传加工贸易“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不实现税收收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能够实现税收收入(免抵调库收入)。因此,各地要大力支持和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将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转为为一般纳税人,将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转型为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鼓励深加工结转业务通过我省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以物流方式直接出口,同时促进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增值率,全面落实“免、抵、退”税政策,从而实现出口企业得利、税收增长、地方财政增收、出口创汇增加的多赢。实现各方共赢是推动加工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的根本前提,也是做好宣传工作的切入点。国税机关要上门向企业宣讲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根据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引用企业的原始数据,逐一比较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差异,用实例来说明转型升级的益处,让企业深刻认识到转型升级后的经济效益,激发出口企业自主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不断优化转型升级出口企业的退税服务
优质高效的出口退税服务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基础。对转型升级的出口企业,要重点突出税收服务,加快退税进度,确保转型升级获得良好效果,以利于先行企业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转型升级工作全面铺开。一方面,各地要做好转型升级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日常审核工作,及时开具相关证明,办理扣抵手续。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规范内部操作,完善备案单证,防范税收风险,尤其是对转型升级企业的财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进行免抵退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知识的辅导,及时解答企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办税提供便利。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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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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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
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起,我省对部分企业加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达到了果农创收、企业获利、出口增长、财政增收“一举四得”的目的。为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全面摸清农产品出口情况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清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供货出口、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了解各企业的出口创汇(或出口供货收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来源地及目的地、产品品种及其征退税率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把握政策,大力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
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具有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加工企业直接出口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力度,鼓励供货出口企业在我省直接出口,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指导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多方共赢。
三、深化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退(免)税服务,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不同类型量身打造,如供货出口转为直接出口,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转为一般贸易等,从而增加免抵调库和企业退税收入,拓展地方可用财力。转型前,要向政府、企业多宣传政策,比较利弊;转型过程中,要为企业提供上门税收辅导,指导企业操作,方便企业办税;转型后,要进行跟踪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内部操作、完善备案单证。
四、加强管理,努力化解税收风险
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掌握的实际情况,将所管辖的企业区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和不加工、有退税率和零退税率等不同类别进行管理,并登记电子台帐。同时,要做好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税收函调及预警评估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核定税负率,堵塞漏洞,努力化解税收风险。
五、密切协作,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开拓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仅靠国税部门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让企业理解了政策的好处,各级政府看得见社会经济效应,才能把握好工作的切入点,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各地应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提请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部门协作,通力帮助出口企业办好商检、报关、结汇、报税等事宜,营造服务农产品出口的良好氛围。
各地制定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名单,以及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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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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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舟曲灾区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舟曲灾区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10〕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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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rar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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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
(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
(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
(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第六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七条  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八条  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定点商店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定点商店中英文标识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制定。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
第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三)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应当征求海关意见,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交给境外旅客。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登记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一)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09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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