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第25集: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6/29 23:37:0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 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 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五) 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六) 具有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对经区政府批准(编办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区级建设管理单位申请代建资格备案,资质等条件暂时达不到要求但业绩良好、经验丰富的,经联席会议审查后暂定其相应代建资格,暂定期三年,在暂定期内应尽快完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代建单位资格预审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代建单位资格备案定期集中受理、审定,原则上一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区发改局每年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公告。
(二)受理。满足第六条(一)至(七)项资格要求的代建申请单位根据申报公告,向区发改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区发改局对代建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区发改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四)发证。《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备案证书》由区发改局统一印发。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两年。
(五)复审。资格备案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取得资格的代建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出延期申请,区发改局对是否满足延期条件进行初审,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
(六)变更。代建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区发改局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 具有浙江省或杭州市《代建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在我区开展代建业务的,应先到区发改局进行属地备案,就地纳税。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萧山区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全套资料;
④萧山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20平方米证明材料。

三、项目代建单位选择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按业主负责、专家评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特殊项目代建单位实行非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代建项目招标文件由区发改局组织审查,区招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代建项目投标的单位应持有《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招标的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区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项目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逐项给予打分,累加分值最高者中标。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部分低价者中标。
第十四条 代建中标单位须以基本结算帐户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代建管理费2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交存财政基建项目专户,在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各项履约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代建合同。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先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

四、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全过程代建方式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分阶段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前期工作代建主要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等技术工作;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房屋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主要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组织项目施工,办理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等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办理资金申领手续;组织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资料整理汇编、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包括代建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代建费以项目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分档累进计算,最高不超过1%。建设实施代建费以工程建设费用为计算基数分档累进计算,最高不超过3%。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前期工作代建费和建设实施代建费之和。分档累进计算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于代建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利润和应交的税金。代建单位管理费实行费率招标,总价包干。当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变化超过原批准对应概算10%时,超过部分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一般占项目管理费的15-25%,具体比例结合代建项目实施内容和方案在代建项目招标前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五、代建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不断提高代建工作的技术、管理水平,建立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向区发改局提交年度自检报告。代建单位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名录库的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无代建业绩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五条 根据萧招联〔2005〕6号《关于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若干意见(试行)》,建立代建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代建信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对代建资格备案的单位定期进行执业检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承接代建业务、限期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代建资格备案或禁止再次申请代建资格备案。
(一)采取欺骗、伪造等行为取得代建资格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代建业务的;
(三)超范围承揽、转让代建业务的;
(四)扰乱代建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不履行《代建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未按规定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检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