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猛鬼免费完整版土豆: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一章 总  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2 18:14:10
第一章 总  则【字体: 】【打印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门课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部规则进行解读,解读的指导思想或者原则是结合现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对成熟的财务管理理论,逐条进行解读。并且联系当今的或当前的经济、金融的环境和事件来介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的相关的基本理念,主要考虑根本目的以及具体要求。力求使这门讲解以及对这个规则有更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或《本规则》)。《规则》是新形势下财政部对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的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规则》一共分11章,共66条。

  本章共五条,对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深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也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的大的经济金融环境。
  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现行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是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2.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规则》大幅的减少了对金融企业的限制和约束,明确了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职责、职权,从会计要素等方面,确立了财务管理的一些风险点,并采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社会审计、资产评估等方法,来规范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行为。通过理顺财政部门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内部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财务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图解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职权不分、决策错位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失败而无人负责等等问题。
  3.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
  《规则》丰富并强调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4.《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是依据。
  比如说,《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理解为财政部的一个法律表述,可见,制定财务规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政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规则。财政部作为宏观经济的一个管理部门,是国家金融行业的主要社会事务管理者,担负着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其执行的职责。可见,财政部按照职能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又是履行职责的要求。这是财政部制定《规则》的法律的条文和基础。
  《规则》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为依据,并保持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约束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等,而《规则》则着重规范金融企业与理财事务有关的行为。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与其他行为交叉的部分,《规则》仅从财务管理角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二)关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
  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如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社是由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演变而来的。它们的财务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本规则》也明确将这几类金融企业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关于其他金融企业。
  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
  本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不适用于金融企业。此外,在筹资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绩效评价指标,以及对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方面,《规则》也与《企业财务通则》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分别规范的是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从理论上看,《会计准则》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财务规则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理财行为,从而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是形成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的依据。会计核算是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始终,并着重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或财务制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是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三定”,即定职能、定部门(定机构)、定人员。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及关于财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权益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和办法。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1)事前管理,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2)事中管理,包括控制、监督;(3)事后管理,包括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
  1.防控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中,因为企业内部或者外部环境以及各种难以预计或者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金融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和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习惯上,财务风险也特指债务的筹资风险。
  2.筹集资金。 筹资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根据金融企业规模和时机来确定筹资的数额;然后,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策略、资金成本以及风险来确定资本的结构,确定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务融资;然后,根据筹资数额和资本结构,确定资金来源;最后,以合理的经济的方式或渠道来取得这些资金。
  一般而言,金融企业筹集资金应当遵循16字原则:规模适度、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
  3.营运资产。 金融企业资产营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管理、现金资产的管理、债权的管理、对外投资的管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以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的管理。
  4.控制成本。 金融企业的成本控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以及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管理。
  5.分配收益。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两块,一方面分配给投资者,另一方面用于经营。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就构成了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内容。
  6.管理信息。财务信息既反映财务管理的结果,又为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实行信息化管理,还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能。因此,信息管理涉及到的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手段、财务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等等。此外,财务监督也是金融企业财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另外,重组清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虽然,重组清算可以归为资产营运的范畴,但是,重组清算是在一些非常情况下,一般是在金融企业非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发生的,因此,应当将重组清算作为一个特殊的财务事项来规范。
  (四)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最低目标:实现持续经营。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首先要生存下来,实现持续经营。但是,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并且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随着金融企业初始积累的完成和企业家社会责任的自我发现,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目前的基本趋向还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包括企业投资者财富最大化和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
  财务管理的工作权限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活动的管理除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行使着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以外,更多的体现在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税收、社会保险、国有资源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行使公共的、法定的索取权和再分配权。另一方面,就是根据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防范财政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对金融企业财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对金融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应尽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将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作为一个财政风险管理的前置工作。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于以金融企业为对象,以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并且和谐发展为目标的间接管理。不应当对金融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事项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又要严格的区分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社会责任。
  (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均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二)关于财务登记。
  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
  本条中“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企业总部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本条“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金融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本条是关于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关系、金融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与会计制度相比,该《规则》的作用在于规范地约束金融企业的理财活动,从而控制风险,并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与会计制度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与企业税收制度相比,《规则》与税收制度相互强调、互为依托,既与现行税收法规相适应、相衔接,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有利于规范和督促金融企业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