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西的歌曲全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城老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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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罚字[2004]7号
当事人: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法定代表人马德海。
当事人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城老窖)未按期披露2002年年报一案,现已调查并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在2002年年报审计中,宁城老窖与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意见分歧,既不同意会计师的意见,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2002年年报及时公告。宁城老窖股票2003年5月1日因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报被交易所强制停牌。直到2003年6月4日,宁城老窖才召开董事会,决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8月27日,宁城老窖公告2002年年报,其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
本会认为,宁城老窖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经研究,我会认为,宁城老窖提出的申辩意见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城老窖处以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