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防腐蚀考试:大足县人民政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4 05:05:31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大足县工业园区土地管理,缓解用地矛盾,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保障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现将大足县工业园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管理主体,规范园区土地利用

县国土房管局作为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园区土地的报批、征收、供地、转让、监管等工作,国土房管局园区管理所按照职能职责全程行使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管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国土房管局的工作,对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反馈,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切实规范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

二、强化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用地报批程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有关规定,工业项目用地要求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环保政策。县工业园区在报批项目用地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报批项目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报件资料。县国土房管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报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应及时组件上报市政府审批,切实加强工业园区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耕地补充方案和足额缴纳新增建设使用费、社会统筹费、造地费,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规范土地征收管理,严格按照用地批文实施征地拆迁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主体”的三统一原则,搞好工业园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要对工业园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做好征地拆迁的政策把握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审批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实施,严禁无批文或超过批文的面积和范围实施征地。

四、加强供地管理,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程序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未履行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园区不得先行提供土地。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要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出让金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收缴规定全额征收,并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投入产出强度的规定。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必须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设上限),建筑密度不低于3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三)强化工业项目准入审查。对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项目,发改、经委、建设、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要严格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投资强度的,需重新调整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待符合规定后办理供地手续。

(四)完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用地项目的动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建筑规模、容积率、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面积、闲置费标准以及各项违约责任等。用地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不可抗力除外)。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五、规范园区项目用地转让,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用地的退出机制

(一)严格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工业园区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该用地只能用于本项目生产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如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原土地使用权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否则按最终实际支付价格收回土地另作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土地转让方承担。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用地的退出机制。对因政府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动工建设且未构成闲置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人主动要求退出的,可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其退出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对退出土地要及时进行处置或纳入储备土地管理,以免造成土地闲置。

六、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记录项目的供地、开竣工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信息,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建立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备案制,由园区管委会及时将项目动工、竣工时间书面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作为今后考评项目和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及虽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从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将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20%以下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行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强度违约责任追偿制,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未达到约定投入产出强度的项目,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