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潇晴阁sm会所电话:赵铁桥:“十二五”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7 11:19:30

“十二五”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办

——赵铁桥副站长在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建设

培训班上的讲话(摘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五中全会决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指导、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步伐。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与要求,合作社应当怎么办?这是我们各级合作社辅导员和包括在座各位理事长在内的广大示范社理事长需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在我看来,要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十二五”时期,合作社建设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化建设、二是能力提升、三是政策扶持。

    一、关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

    由于法律实施还不到四年时间,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合作社的认知度还不高,至少在未来5~10年内,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将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是一个总体的判断。另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在初级阶段的前提下,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进入数量快速增长与质量稳步提升的新时期。只有对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才能准确把握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现状、特征和问题,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才不会脱离客观实际,才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随着数量的快速增加和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力度的逐步加大,一些人开始担心发展速度太快会影响合作社的质量和规范化程度,甚至只要看到有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就说它是“假合作社”,担心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落到少数几个企业老板的口袋里。这种担心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现实中也确实不能排除有个别或者少数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套取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扶持政策的现象。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多与少,也不在于发展速度的快与慢,更不在于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兴办合作社,而在于企业参与办的合作社是否办得规范。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辩证地、全面地看待。

    首先,要看到合作社的发展,数量是基础。只有当合作社的发展数量达到一定水平,入社农户数量覆盖到一定程度,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才会更加牢靠。合作社发展速度的快慢,一是取决于农民的自主选择,二是取决于国家的政策诱导。欧美日韩等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几乎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农场主都加入合作社,有的甚至一个农场主同时加入好几个合作社。而在我国,入社农户的比例还不到全国农户总数的13%,即使入社农户比例较高的江苏省,截至去年底实际入社农户也仅有31.5%,合作社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还大得很。随着农民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客观现实的需要,以及国家扶持政策力度不可逆转的加大,农民群众对合作社的认可度会进一步增强,办社入社的积极性会进一步迸发。只要农民有这种意愿,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合作社发展的步伐。因此,可以预期,“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还会继续有一个大的增长。关键问题是,看合作社的发展成效,不能光看合作社数量有多少,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就是要看入社农户的数量有多少。有的人总喜欢用带动农户数,我看那只是个虚家伙,谁也说不清楚。从法律实施到现在,一直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就是绝大多数的合作社在工商登记与变更过程中,往往只登记少数成员的信息,形成了一些工商登记中的隐名成员,这对依法明晰合作社所有成员的产权关系十分不利。从工商登记情况看,一季度末全国工商登记在册的成员数,平均每个合作社为19.1人,仅比2009年底增长4.1人。除江苏、西藏、天津、云南、北京、重庆等6省(区、市)外,其余各省平均入社成员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最低的仅为7.6人,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6人。这个问题责任不在大家,根子在上面。这几年我们也一直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希望能从制度上予以解决。但在上面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经过努力也是可以解决好的。比如江苏,省农委与省工商局联合发了一个文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季度末全省工商登记成员数量已经达到343.3万,占了全国登记成员数量总数的56%,平均每社93.4人,全国19.1人的平均数主要是靠江苏拉上来的。又比如西藏,虽然合作社数量只有439家,但登记成员数量却是实打实的,平均每社达到90.9人,全国第二。因此,在引导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高度重视入社成员的登记数量问题,这样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合作社发展的成效。

    其次,要看到合作社的发展,规范是保障。如果光有数量的扩张,没有质量的提升,合作社也只是徒有虚名的空壳,迟早会失去竞争力,丧失凝聚力。当然,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质量的提升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竟法律实施才刚刚四年,毕竟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不能从本本出发,用所谓传统的经典合作社的概念给我们今天的合作社画像,认为这也不像、那也不像,横挑鼻子竖挑眼,甚至动不动就说它是“假合作社”。合作社的真假判定,一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取决于工商登记机关。只要它符合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它就是一个真的合作社。如果有人觉得它不太像合作社,那充其量也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而合作社发展是否规范,则主要取决于经管部门的指导。在这个问题上,各级经管部门和广大合作社辅导员责任重大。必须把加强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在合作社发展进入快速增长的新时期,更要强调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

    再次,现阶段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是要抓好几项重大的制度建设。一是要有一个符合合作社实际情况的管用的章程,切实做到依法办社依章办事。这几年,我们看了不少合作社,都有章程,也都挂在墙上了。但实事求是地讲,我所看到的多数合作社的章程,基本上是照抄照搬农业部颁发的《示范章程》。试问这样的章程管用吗?有什么实际意义?充其量是个摆设。我们讲“依章办事”,这个“章”就是指章程。章程是什么?章程是所有入社成员必须遵守的合作社的“小宪法”,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既然如此,从章程的起草制订到修改,都必须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讨论和议决。章程定了的事,大家都必须共同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合作社是什么?合作社是民主的大学校,是“小人物”在世界中的大舞台。在这个“小人物”的大舞台里,要充分保障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合作社中,人人都是合作社的主人,人人都是合作社的“老板”,只有多数人同意的事才能办,合作社绝不能成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二要切实建立健全成员账户。成员账户是明晰成员与合作社产权关系的根本依据,也是合作社法所规定的一项十分重大的产权制度安排。所有合作社都必须遵守,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社,如果把成员账户建立起来了,把公司与合作社的会计账户分开了,把公司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产和出资分清楚了,你就不用担心人家说你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假合作社。成员账户上要清楚记载每个成员的出资情况、国家补助形成资产的量化情况、公积金和盈余分配情况、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包括农资购买使用和产品交售量情况等等。三要切实依法搞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法律明确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首先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分配,这部分的分配总额不得低于全年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具体比例是60还是70或者80,则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议决。这个分配制度是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的根本区别,所有合作社都必须遵照执行,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社。这也是一些专家学者判断我们合作社是真是假的重要衡量标准。四要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财务管理与公开制度,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以及会议记录制度。在财务管理与公开制度方面,要把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会”制度方面,要切实发挥好“三会”的各自功能,成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务;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日常办事执行机构,要贯彻执行好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要监督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成为一个摆设。在会议记录制度方面,要完整记录好每次会议的内容,什么时间开的什么会、谁参加了会议、谁发表了什么意见、最后形成了什么决议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都应当有比较完整的记录。这是检验一个合作社是否民主办社的重要依据。总之,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很多,从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出发,不可能一下全部到位,但上述几项内容是必须要加强的,至少要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现阶段把这几项工作做好了,我认为我们的合作社就比较规范了。

    二、关于合作社的能力提升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要使我们的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就指明了我们合作社发展的方向,也对我们合作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给予了很大的希望。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思想观念、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合作社发展水平也各有不同。江浙一带已经提出合作社发展的重点是“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仍然在于如何促进加快发展。江浙等东部地区的今天就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未来。尽管各地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提升合作社发展能力则是全国的共性问题。对照中央的要求,我们的合作社发展能力和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如何尽快提升合作社发展能力?我认为需要从硬的和软的两个方面入手。硬的方面主要是产品质量和物质装备水平,软的方面主要是诚信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一,合作社要组织和带领成员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大家都看到了,这几年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哪怕只是一点点的风吹草动,就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甚至恐慌,结果遭受打击和损失最惨重的是谁?是我们农民、是我们的农业产业。我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最近北京市民在自家阳台种菜、到郊区租地自己种菜的热潮逐渐兴起。为什么?因为大家不放心,不知道什么东西能吃、什么东西不能吃。过去有人开玩笑讲,农民自己吃的东西不卖,卖的东西自己不吃。悲哀呀,同志们。这说明什么?说明城里人不相信咱们农民了,那咱们种的瓜果蔬菜、养的鸡鸭鱼肉卖给谁去?造成这种现象,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确实不懂,使用了一些违禁药物和非法饲料添加剂,造成这样那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是少数不法分子有意而为,坑害了广大老百姓。三是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不知道该如何开展标准化生产。这几年从事合作社工作,最令我揪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担心合作社产品质量出问题,因为一旦爆出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受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也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合作社的成员,而是砸了整个合作社的牌子,毁了刚刚兴旺起来的整个合作社事业。如果真有那么一天,要想再恢复那就难了。幸运的是,目前为止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还没有发生在我们合作社的头上。因此,我们合作社必须率先组织农民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为我们农民正名,让城里的老百姓增强对我们合作社的信心,放心购买我们合作社的产品。温总理讲企业家的身体里应当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句话对我们合作社的理事长和广大的农民成员同样适用。

    第二,合作社要教育引导成员树立诚信意识。合作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总的看,绝大多数合作社在这方面都做得很好。但是现实中也有一些合作社或者少数成员做的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农超对接中,有的超市企业向我们反映,有的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合同,当市场价格高的时候,为了眼前利益,悄悄把产品卖给其他商贩,造成超市货源短缺,不得不从其他渠道采购。因此,我们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教育引导成员树立诚信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仅要生产质量安全可靠、让城里人吃得放心的农产品,而且做买卖也要守合同讲信誉。

    第三,合作社要增强市场意识。要加强品牌化建设,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注册自有商标品牌,提高合作社知名度,扩大合作社及其产品的社会影响。要改进产品包装,既要美观,也要实用,防止过度包装。要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分析,合理布局产品上市时间,防止生产大起大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增强市场谈判能力,注重合同细节。为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可以积极探索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行业或区域间的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已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确立为合作社的七项原则之一。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竞争能力不强。与欧美日韩澳等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在目前个别农产品价格市场波动较大的背景下,农业部与商务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一道,先后组织开展了“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一系列促进产销衔接的活动,为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提升合作社参与流通经营能力营造了良好环境。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对接面不够广泛、对接关系不够稳定、对接地位不够平等等问题。特别是不少合作社因产品数量不够、规模不大,无法满足超市需求。因此,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就逐渐成为新的客观现实需要。近两年,江苏、浙江、北京、湖北、黑龙江、河北、山西、安徽、陕西等一些地方出现的合作社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既从实践层面印证了这一普遍规律,也反映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特征和新要求。这种现象值得在座的各位关注,如果有这个可能,大家不妨尝试一下,能否在当地牵个头,把合作社的联合社或者联合会逐步建立起来。当然,对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要正确加以指导和引导,使其按照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健康发展起来。一要研究总结联合与合作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从各地实践看,合作社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纵向的联合社,就是由同业合作社之间组建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如河北省的蔬菜行业合作社联社、山西晋中市的犇牛奶业合作社联合社等。一种是横向的联合会,就是由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若干不同产业的合作社之间组建联合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如浙江、湖北、黑龙江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第三种是横向的销售联社,就是由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若干不同产业的合作社组建销售联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如江苏扬州市的高邮、江都、宝应、邗江、仪征等5个县市区的22家专业合作社联合成立的“苏合扬州市润泽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联社”等。二要认真思考联合与合作的功能和定位。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的不同方式、不同内容,决定了联合与合作的不同功能和定位。联合社的主要功能,是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组织成员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降低采购成本,统一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开展生产、加工、冷藏、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更多环节的盈余增值,增加成员收入。联合会的主要功能,是为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不直接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联社的主要功能,是在城市社区建立合作社产品直销店、连锁店,为各成员社降低流通成本,减少中间环节,提供更广的销售渠道。三要牢牢把握好联合与合作的原则。合作社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必须坚持“自主自愿、自下而上”。所谓“自主自愿”,就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在哪些环节、什么时候开展联合与合作,都应当由合作社及其成员自主决定,自愿选择,切不可强迫命令、包办代替。所谓“自下而上”,就是不管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的层级有多高、范围有多大,都应当首先由有意愿的合作社提出动议,充分讨论和酝酿,切不可自上而下拉郎配、强撮合。要充分汲取历史的教训,那种自上而下搭好框子,然后生拉硬拽、强迫所在地区合作社入社入会的做法,对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坚决反对。我们希望在座的各位理事长们能够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可否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在当地发起成立一批联合社或者联合会。

    第四,合作社要提高经营管理能力。这方面主要是在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上下功夫。要逐步培养造就一批合作社的职业经理人。部里今年开始启动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工作,今年计划培训1500人,其中还要组织部分合作社理事长出国培训,让大家开阔眼界,增长见识,看看人家国外的合作社是如何经营管理的。阳光工程培训中,去年培训了13万合作社管理人员,今年将进一步增加,初步计划扩大到19万人。前不久,我们公布了第一批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名单,希望各地充分利用好这些实训基地,整合资源,相互交流、学习和借鉴,相互取长补短。我们还与团中央青农部签署合作框架,支持引导青年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与中组部沟通,支持引导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或者创办合作社。“青年是合作社的未来”,这是今年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青年是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人才储备力量。我们希望各地和广大合作社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为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奠定扎实的基础。

    此外,我还想利用这个机会简单谈谈关于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问题。资金匮乏是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同样也是制约合作社发展能力提升的一个突出问题。从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看,没有金融作支撑,缺乏信用合作为基础的合作社,都是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在成员互信的基础上产生资金互助的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意见后,一些地方陆续开展了以成员资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信用合作试点,弥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缺憾,成为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部分地区已初步取得成效,受到了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欢迎。但是,信用合作业务涉及的是资金,资金是特殊的商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务必采取审慎态度,一开始就要规范。一要明确性质和定位。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纽带,在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的信用合作活动,是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拓宽,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二要明确原则和要求。要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要按照“面向社员,对内不对外;规模适度,防止非法集资;试点先行,保障风险可控”的要求,稳步加以推进。三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机关,应作为指导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主体。农业部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具体办法。已经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地方农业和经管部门应积极与银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审核和运行监管。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好本地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三、关于合作社扶持政策问题

    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关键是要落实。各级经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推动。要争取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信贷支持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好合作社办加工实体的用地用电等问题。帮助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有关涉农项目。同时,要研究其他新情况,出台相应的新政策。这方面的工作,在年初部里下发的经管工作要点,以及长春经管会陈部长讲话中都做了全面部署,在此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