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gv在线网站 2017:职务侵占罪的诉讼证据参考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10/02 16:58:35
职务侵占罪的诉讼证据参考标准 张瑞 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271条所列举之罪名。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争议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参考了诸多论者的观点,并结合了工作实践,阅读了相关案例,试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就教大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 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主要证据包括:
1、 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 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 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 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 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 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 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 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 物证:
(1) 查获的赃款、赃物;
(2) 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 书证:
(1) 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 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 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 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 签定结论:
(1) 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 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 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四、 犯罪主观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产生的原因、过程,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共同犯罪中犯罪预谋的过程;
2、 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3、 知情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4、 赃款、赃物去向的查证材料,通过行为人对财产的处分证实非法占有的目的;
5、 其他反映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其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态。
【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271条所列举之罪名。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争议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参考了诸多论者的观点,并结合了工作实践,阅读了相关案例,试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就教大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 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主要证据包括:
1、 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 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 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 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 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 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 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 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 物证:
(1) 查获的赃款、赃物;
(2) 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 书证:
(1) 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 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 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 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 签定结论:
(1) 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 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 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四、 犯罪主观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产生的原因、过程,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共同犯罪中犯罪预谋的过程;
2、 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3、 知情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4、 赃款、赃物去向的查证材料,通过行为人对财产的处分证实非法占有的目的;
5、 其他反映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其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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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 )。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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