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会见尼克松:国家主席行使的职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10/05 12:09:23
 国家主席行使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分为对内职权和对外职权两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是: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982年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        概括起来,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        1、公布法律权。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只有由国家主席向社会公布后才能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其中,自1959年以来,国家主席已经发布了6次特赦命令。        3、任免权。即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4、荣誉权。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