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上长一片红疙瘩很痒:“缴费后概不退费”条款无效 法院终审判令培训机构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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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后概不退费”条款无效 法院终审判令培训机构退费时间:2011-11-18 09:45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顾建兵 谷昔伟 薛庆元 江苏省南通市市民陆女士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将女儿送去培训,此后,发现对方培训质量、师资来源与广告承诺相差甚远,遂将其诉至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市民陆女士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将女儿送去培训,此后,发现对方培训质量、师资来源与广告承诺相差甚远,遂将其诉至法院。11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培训机构退还陆女士培训费1.96万元。

  ●诉讼事由 2010年7月1日,陆女士看到某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称其组织开办的该市重点高中南通中学预备班正在招生,可确保学生3年后考入南通中学,如果学生成绩未能达到该中学分数线,则由双方各半负担学费。

  当时,陆女士的女儿小学刚毕业,学习成绩不够理想。陆女士遂前往该培训机构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方的陆经理介绍称,该培训班全部由南通中学老师上课,教材由这些老师精心编排,只要报名参加培训,孩子3年之后一定能考上南通中学。陆女士遂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了第一年两万元培训费。

  实际的培训情况让陆女士颇为失望。先是开学时间推迟,接着发现上课时间不规律,经常停课,始终只有两名老师、两名学生。陆女士进一步了解发现,该培训机构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上课的老师不是当初承诺的来自南通中学。培训10天后,陆女士中止了女儿的培训,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遭对方拒绝。陆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该培训机构返还两万元培训费。

  ●法院判决 庭审中,该培训机构辩称,与陆女士签订的合同属于家政服务方面的托管协议,不是培训服务合同,不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且合同中约定“缴费后概不退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今年4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培训机构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该培训机构为陆女士的女儿提供文化科目的辅导与培训,陆女士向该培训机构缴纳学费,两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中“缴费后概不退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显然加重了陆女士的责任,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南通市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强制履行,陆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其女儿已经接受了10天的培训,酌情扣除400元,该培训机构返还陆女士学费1.96万元。

  ●法官提醒

  注意查看合同条款内容

  南通市中院民二庭审判长朱挺说,当前,提高孩子成绩的培训颇能吸引家长,一些培训机构为了迎合家长的心理,打出了“包上名校”、“包拿证书”等承诺,一些家长不惜金钱和时间让孩子参加培训,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是少数。他提醒家长,在为子女报名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时,要多方考察培训机构的资质、品牌诚信度等。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格式合同条款内容,遇到疑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协商修改,避免发生问题时,培训机构以此作为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