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一个艾滋病患者: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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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6-08-11 13:12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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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传教士在上海传播近代法文化的几点评价
第一,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动,带来了一系列成果,促成了上海乃至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萌芽和诞生。
一方面,西方传教士办刊物、翻译书、写专著唤醒和启发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法律意识,对他们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提高以及变法改革的思想的产生均起了积极的作用。如上述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揽要》和林乐知的《中东战纪本末》两书,不仅在中国社会很受欢迎,一版再版,而且还被作为1896年长沙乡试举子的必备读物。
甚至光绪皇帝,也经常阅读传教士翻译编写的著作和所办的刊物。1898年初,光绪皇帝订阅129种西书,其中有89种为传教士所主持之上海广学会所出版的作品,而第一种就是含有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内容的花之安的《自西徂东》。在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时,有传教士在皇宫中看到了光绪所存放的全套《万国公报》。此外,光绪对另一本包含有许多政治法律内容的李提摩太所译之麦肯齐的著作《泰西新史揽要》也曾作过专门研究,并产生了深刻的印象。
另一方面,西方传教士还带进来了西方的法律观念(如自然法思想、进化论观点等),法律制度(如英国国王和议会上下两院的制度,司法与审判制度,陪审制,责任内阁制度、贸易法律制度、契约法律制度等),各项法治原则(律师辩护原则,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审判公开以及保障人权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等),以及法学领域的概念术语(法治、议院、总统、首相、法院、律师、联邦等),等等。
第二,传教士在上海的活动,也为培养中国的政治法律人才作出了贡献。有些学者认为,由于教会学校要求入学的人必须接受基督教会教义,必须接受洗礼,进步而优秀的青年学子无法进入,也出不了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在教会的控制下,在教会大学中,缺少进步知识分子成长的环境。这一观点虽然有一些事例做支撑,但却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
从政治上说,上海圣约翰大学、震旦大学等大学为教会控制应该说是很严格了,但众所周知,这些大学还是出了不少先进的知识分子。如圣约翰大学,就为中国培养了许多优秀的进步人才,包括容毅仁等。中国近代著名社会政治活动家邹韬奋先生也是在圣约翰大学读的书。
从法律上说,上海教会法学院培养的人才更多。就拿东吴大学法学院来说吧,它为中国近代培养了近1500余名法律专门人才,其中许多更是博古通今、学贯中西、理论和实务均很卓越的精英。如后来成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的吴经熊(John C.H.Wu,1899——1986),就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吴经熊毕业后,就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学习,192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随后去法国作学术研究,1922年入德国柏林大学出任研究员。192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研究比较法哲学。1924年回国后,出任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院长,讲授法学、哲学和政治学,并从1927年起担任法官。1931年出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吴经熊对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发展贡献最大的就是于1933年出版了《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版)一书。该书收录了吴经熊关于《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新民法和民族主义》、《三民主义和法律》、《唐以前法律思想底发展》、《法律之多元论》、《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新民法侵权行为责任的两种方式》、《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等八篇论文,总的篇幅虽然不是很大,但纵横驰骋,对中国与欧美法律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人物作了非常系统和深入的阐述,体现了民国时期中国学界关于法律哲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另一位法律精英就是陈霆锐(1890-1976)。他是江苏吴县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后,于1920年赴美国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23年回国,先后任东吴大学、暨南大学等校法学教授。抗日战争时期,陈霆锐出任国民政府参政员。1944年赴美考察司法,次年回国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3月去台湾,从事律师业务。1954年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霆锐还出版了许多法学论著,如著作《公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以及论文:《自由权契约权财产权新论》(1922年)、《行政委员制论》(1923年)、《习惯法与成文法》(1924年)、《论例案》(1924年)、《论国家收用权》(1924年)、《省宪之几个根本原则》(1924年)、《新宪杂评》(1924年)、《论离婚》(1925年)、《论中家收用权》(192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