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杯子的人性格特点: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五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7/02 19:00:37
(企业所得税汇缴专辑)
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
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负作纳税调减。例:A企业2009年超过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100万,作纳税调增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该企业2009年度为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最后一年;2010年实际支付了2009年已纳税调增的应付款100万,则2010年调减金额为50万(100*12.5%/25%)。
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3、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税务上是否要确认收入?
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均要确认收入,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不能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应如何确定其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不属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支出性质的,而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处置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其销售收入。
二、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他补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私车公用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对发放或为职工报销的各类补贴进行涉税处理时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来确认发放或报销的各项补贴应该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或是职工福利费范畴。
二是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福利制度),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福利)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中福利应是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的费用。企业按制度规定发放或报销的合理的费用,可根据上述第一条准确划分工资薪金或福利费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三是不符合制度规定或超过制度规定发放或报销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3、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所属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项目和标准支付的各种补偿支出依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材料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已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5、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6、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
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
7、企业在2011年1月发放2010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有关问题
1、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是否一定经处置后才能报批?
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或存货发生毁损、报废,处置后才能确认其损失金额;对确无变现价值的,由企业对此作出专项声明;对财务核算、内控制度均较为健全的企业,因其批量处置废品,无法与报废、毁损资产一一对应,对其报废、毁损资产的金额减除当年废品处置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报损金额。
2、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自行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在其产品上标注保质期的,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商业企业销售上述产品,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但按照购销合同应由生产厂家承担的部分不得作为损失扣除。
3、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4、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仍适用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四、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1、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2、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建议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五、税收优惠及不征税收入
1、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不包括私立医院的医疗收入和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此类收入应如何处理?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仍按财税[2009]12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仍按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如果根据企业正常的工艺流程,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应当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
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不需要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
4、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5、财税[2008]第0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可以享受优惠的软件是否有范围限制,是否限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此类优惠应当如何办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的规定,此项优惠作为备案事项管理。企业提供购进软件的入账凭证等备案资料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可以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不限于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
6、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2008年以后采用缩短计算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的,2008年以后的折旧年限应如何计算?
根据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限于新税法实施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已经使过的固定资产,则最低折旧年限应当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7、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所得,在计算具体金额时,除扣除成本外,是否应当分摊期间费用?是否应当分摊营业外收支?
根据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不属于期间费用的范围,不需要进行分摊。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软件企业优惠能否叠加?
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9、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0、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作为认定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增加资本”、“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属于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如属于,则如何确认对应支出?
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文件,如果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仅为“增加资本”或“计入资本公积”,相应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附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部分文件目录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关于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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