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涛宝宝吃迷糊奶: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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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

张乐贤 2009年08月12日17:1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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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腐败是有政府以来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贪污腐败现象更为盛行。所以有学者说:“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1]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有些做法对我们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

  古代统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预防官吏腐败方面,非常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作用,并且大力倡导廉政 。

  (一)进行思想教化,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 历代明君贤相,都十分重视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被赞誉为“春秋第一人”的郑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产说过“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2] 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德”之一”[3]并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4]

  韩非视“贪愎喜利”为官吏“十过”之一;[5]唐太宗强调“廉洁兴国,贪奢丧邦”;包拯声称“廉著,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于谦诗言“两袖青风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而康熙更明确指出:“治国莫要于惩贪。” [6]。又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7]元朝大德五年徐元瑞纂集的《史学指南》,是吏员启蒙教育的优秀教材,其中《吏员三尚》提出了“尚廉、尚勤、尚能”的“三尚”,其中“尚廉”解释为“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清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议,皆谢却之”。[8]《戒石铭》中也说“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9]统治者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向民众和官员灌输“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伦理道德观念。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如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10]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11]

  (二)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在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把他们树立为廉政的典范,作为官员学习的榜样,以此引导官场树立廉洁奉公的正气。在唐代,唐太宗对魏徵的褒扬几乎家喻户晓。魏徵不但是位忠臣、直臣、能臣,还是一位清正廉洁之臣,家中甚至一度连个待客的正厅都没有。徵死后,唐太宗“诏内外百官朝集使皆赴丧,赠司空,相州都督,谥文贞”,并亲自为他撰写了碑文。唐太宗思念魏徵,常常到凌烟阁去看他的画像,叹息道:“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魏徵没,朕亡一鉴矣!”显然,这是号召其他官员向魏徵学习。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也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12]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勣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秘器,陪葬昭陵”。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13]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三)积极倡导廉政并率先垂范。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倡导廉政的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倡导和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为利于道德教化,开明君主也积极率先垂范,对高层宫员进行反贪倡廉教育。唐太宗李世民就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身作则。他患有气疾,不适合住在潮湿的地方,但他却在隋朝比较阴潮的旧宫殿里住了很久。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14]告诫大家若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损害百姓的利益,就像割下自己腿上的肉来填肚子,肚子饱了,自己也没命了。他还用前人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打动人心:春秋时期的鲁国宰相公仪休很喜欢吃鱼,但从不接受他人送来的鱼,所以能经常吃到鱼;相反,汉代大司农田延年很爱钱,受贿、索贿共达3000万,结果事败自杀,其全部家产也被没收。大臣们听罢皇上语重心长的教诲,无不铭记在心。因此,贞观年间统治集团成员一般都能做到洁身自好、清廉自重、勤俭自持,涌现出魏徵、马周、王珪等一批清官,上层人物几乎没发生过一件严重的贪污案件,并带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风气。

  二、建章立制严刑峻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官员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反腐败的立法工作,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官员行为。使反腐败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15]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其中的“墨”是明确针对官吏者的廉洁行为(实指贪污)所定的罪名,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中也写道:“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其有若此者,行罪无赦。”意为:掌水泽之赋的水虞、渔师之官,如果利用手中权力盘剥百姓、中饱私囊,将被严惩不贷。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秦朝时期秦律规定,官吏要清正廉洁,“审悉毋私” ,即官吏不得利用职权鱼肉人民,谋取非法利益。在秦代的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文。例如“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就是说,挪用公款以盗窃罪论处;“居官善取”,就是利用职权巧取豪夺,要受到“身及于死”的处罚。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而进行贸易牟利,要处以流放的重刑。《效律》规定每年要定期检查国库的粮食、器物,新旧官吏交接时,也要核对数字,如有差错,则要处以赀罚。" [16]汉承秦制,虽然“务在宽厚”,但在反贪冶贪法律方面却依旧十分严厉。汉文帝号称“仁君”,曾断然废除由来已久、流传达两千年的肉刑并减轻了许多刑罚,而对官吏“受赇(贿赂)枉法”、监守自盗等罪行仍坚持施用“弃市”(在闹市斩首并暴尸示众)的严酷律条。隋唐时期,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更系统,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三、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官员腐败。

  加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建设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条重要举措。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有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秦朝开始正式确立,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御史台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职责重要,是皇帝的耳目,直接对皇帝负责,甚至可代天子巡守,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17]

  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18]

  综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察机构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二是位卑权重,以小制大。古代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监察官员“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三是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唐代,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19]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虽然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但从封建社会吏治实践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确设计得十分精细严密,监察机构在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确实查处了平时发生的不少贪污受贿案件。其中不少制度,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

  四、严惩贪污、受贿性质的犯罪,重刑治腐,以促进官吏为政清廉

  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另一条经验就是重刑治腐,严惩贪污、受贿性质的犯罪,明朝所谓“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从严从重处罚腐败犯罪。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

  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窃为重,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20]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到了汉代时,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21] 汉文帝甚至规定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唐代虽然用刑轻缓,但对贪贿犯罪处罚却极为严厉,对受财枉法一类的处罚尤为重苛,《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的(相当于现“受贿罪”并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的),如果数额达到十五匹就要处绞刑,[22]虽有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但对官吏犯赃则取消一切特权。明确规定对犯十恶及受财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将官吏贪赃枉法与犯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来。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刑乱国用重典”,对于贪官污吏,即使是功臣宗亲,朱元璋也一律严惩不贷。朱元璋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23]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由于朱元璋重视廉政,实行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因而“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吏治澄清者百余年。”[24]

  清朝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 [25]清朝自公元1644年(顺治元年)至1911年(宣统三年)的268年之间,一、二品官经济犯罪案件共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共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监候、绞监候的47人,受到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26] 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我国古代的吏治和反腐倡廉思想,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其中许多的廉政主张和肃贪措施,在客观上是符合当时人民的普遍愿望的,对促进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也起过一定的作用,在今天仍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但也要看到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中国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个关键时期,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向成功。

  [1] 参见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118页。

  [2] 参见《全面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人事部部长载经济日报2002年12月2日

  [3]《论语·尧曰》

  [4]《论语·颜渊》《论语·子路》

  [5]《韩非子·十过》

  [6] 李春光《中国古代反贪倡廉》杭州廉政网2007 03 01

  [7] 周树志《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研究》

  [8] 转引自李钟麟《弘扬传统廉政思想 推进新时期廉政建设》中国纪检监察报2007-03-01

  [9]赵翼《陔余丛考》卷27《戒石铭》

  [10](《贞观政要·贪鄙》转引自刘万云《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载《学习论坛》2001年01期

  [11]《洪武实录卷三十》转引自刘万云《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载《学习论坛》2001年01期

  [12]《汉书》卷89,《黄霸传》

  [13] 参见邹范平《君臣道》前言卷一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6年5月

  [14]《贞观政要·君道一》

  [15]《左传·昭公十四年》

  [16] 参见张仁玺《中国古代的倡廉惩贪措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主办 法律史学术网2007 03 03

  [17]《元史·世祖纪》转引自刘万云《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载《学习论坛》2001年01期

  [18]《洪武实录》卷70转引自刘万云《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 载《学习论坛》2001年01期

  [19]顾炎武:《日知录》转引自刘万云《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载《学习论坛》2001年01期

  [20]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1]《汉书·贡禹传》

  [22]《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41页,

  [23]《明太祖实录》卷三八。转引自徐忠明著:《试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及其成败原因》,载《学术研究》1999年第1期/历史学。

  [24]《明史》卷281,《循吏传评语》。

  [25] 参见周树志《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研究》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6] 参见牛创平、牛冀青编著:《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