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连好红木家具:土地被国家收购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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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10-04-09 来源: 中国税网
问:土地被国家收储,原土地成本6000万,已摊销1000万。政府支付1亿元,我们进行搬迁。我们的会计处理是:土地收购1亿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搬迁完毕转入资本公积。原土地账面余额5000万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规定: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因此,贵公司土地收储若是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资本公积
若贵公司土地收储不是属于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处置土地: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